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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各地區辦事處辦理國有不動產撥用案件注意事項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七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臺財產二字第七五一三七八號函發布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產局接字第九二○○○三二一一號函修正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產局接字第九九三○○○○五一號函修正


一、為配合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之實施,加速撥用案件之處理,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辦理撥用案件之程序:

(一)收件。

(二)交查。

(三)審查。

(四)代擬行政院函稿陳財政部代判。   

(五)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及產籍異動。
 
三、收件:由本局按收文作業程序辦理。
 
四、申請撥用案經本局審查認須核對產籍資料或實地勘查時,即函請各地區辦

事處或分處辦理下列事項:
(一)核對產籍資料及辦理產籍加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勘查:

1
、管理區分為出租、委託經營、委託管理、改良利用、設定地上權。
 
2
、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土地、特定專用區容許
住、商、工業使用土地或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
3
、涉及需依實際使用狀況認定是否符合規定或其他特殊狀況。

(三)依核對產籍資料及勘查結果,擬具處理意見連同勘查表、使用現況及現

場照片,函送本局。 
五、申請撥用案經本局審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

,退請補正,逾六個月未補正者,除有特殊理由報經本局同意外,逕予註銷申請撥用案件:
(一) 申請撥用機關之申請名義不符合規定。

(二) 申請撥用之國有不動產不符合國有財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 檢具之書件欠缺或份數不足或格式不合。

(四) 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填寫不全或與事實不符。

(五) 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之方式(有償或無償)不符合規定。

(六) 其他不符法令規定或證件不齊。
 
六、申請撥用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申請撥用本局管理之國有不動產案件,即代擬行政院函稿陳財政部代判

准予撥用。正本送申撥機關之上級機關,副本送財政部,屬鄉鎮市公所申請撥用者,一併副知鄉鎮市公所。
(二)申請撥用非本局管理之國有不動產案件,即代擬行政院函稿陳財政部代

判准予撥用,同時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其為撥用取得者,併撤銷撥用。正本送申撥機關之上級機關,副本送財政部及原管理機關之上級機關,屬鄉鎮市公所申請撥用者,一併副知鄉鎮市公所。 
申撥機關需先行使用非本局管理之土地,於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內一併敘明同意使用。
 
七、本局接獲財政部交下行政院核准撥用函副本,即函轉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

依下列方式辦理無償撥用或有償撥用登記及產籍異動。
(一) 本局管理之國有不動產

1
、無償撥用部分:

1)檢附奉准撥用院函影本、撥用土地清冊、撥用建物清冊及不動產所
有權狀函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償撥用登記,並副知撥用機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撥用者,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確認該縣市地政機關於接獲上開函件後,即逕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償撥用登記者,免重複轉送。 
2)辦理產籍異動。

2
、有償撥用部分:

1)計價。

2)通知繳款。
 
3)價款繳清後,將繳款書、不動產所有權狀、有償撥用土地清冊及有
撥用建物清冊函送撥用機關,辦理有償撥用登記。 
4)將價款依規定解繳國庫或轉撥原管理機關。

5)辦理產籍異動。

3
、如係出租土地,應通知終止租約,如為委託代管出租土地應先辦理終止
委託及接管。如係占用土地,應終止占用列管。出租耕地需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於無償撥用者,由撥用機關負擔;有償撥用者,由本局逕自撥用之價款扣除補償承租人。
(二)非本局管理之國有不動產
 
1
、無償撥用部分:

1)依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撥用院函接管,以「待勘查」管理區分建
立產籍,得免辦理本局為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2)檢附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撥用院函影本及撥用土地清冊、撥用建
物清冊函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償撥用登記並副知撥用機關。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撥用者,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確認該縣市地政機關於接獲上開函件後,即逕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償撥用登記者,免重複轉送
3)辦理產籍異動。 
 2
、有償撥用部分:

1)通知原管理機關繳交所有權狀。

2)依奉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及撥用院函接管,以「待勘查」管理區分建
立產籍,得免辦理本局為管理機關之變更登記。
3)計價。
 
4)通知繳款。

5)價款繳清後,將繳款書及原管理機關之不動產所有權狀(未提供所有
權狀時,應敘明理由)函送撥用機關,辦理有償撥用登記。 
6)將價款依規定解繳國庫或轉撥原管理機關。

7)辦理產籍異動。
 
3
、如係出租耕地需補償承租人之地價,於無償撥用者,由撥用機關負擔;
有償撥用者,由本局負擔。但有償撥用價款轉撥原管理機關者,由原管理機關負擔。 
4
、原管理機關訂有租約或其他私權契約時,應通知原管理機關辦理終止租
約事宜。
(三)未登記國有土地
 
1
、無償撥用部分:

1)通知申撥機關辦理國有及無償撥用登記,並於登記完畢後檢附登記
(簿)謄本或以內政部地籍資料相關系統列印之土地登記資料,函知本局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撥用者,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確認該縣市地政機關於接獲上開函件後,即逕轉送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無償撥用登記者,免重複轉送。 
2)辦理產籍異動。

2
、有償撥用部分:

1)以約計面積撥用方式辦理核准異動。

2)計價。以核准撥用日當期毗鄰土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俟撥用
       機關完成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再以謄本登記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重新核算有償撥用價款,倘有差額,以多退少補方式辦理。 
3)通知繳款。

4)價款繳清後,將繳款書函送撥用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管
理機關登記。
5)將價款依規定解繳國庫。

6)辦理產籍異動。
 
八、有償撥用價款,以分期付款繳交者,除專案核定權利移轉方式外,得於繳

清第一期價款後,辦理有償撥用登記。該價款係解繳國庫者,其未繳清之分期款應轉入應收歲入款。 
九、鐵、公路管理機關逕辦國有登記土地處理方式

(一)無償撥用部分:
 
以專卷列管免予開帳建立產籍。

(二)有償撥用部分:
 
1
、開帳建立產籍。

2
、申撥加註。

3
、辦理核准異動作業。

4
、計價。
 
5
、通知繳款。
 
6
、價款繳清後,將價款依規定解繳國庫。

7
、辦理產籍異動。
 
十、申請撥用機關依國有不動產撥用要點第十點規定申請先行使用撥用之不動

產,經核定後,由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發給使用同意書。其為有償撥用者 ,於預繳地價款或分期付款第一期價款後,發給使用同意書。
前項使用同意書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對核准撥用之國有不動產,應於每年十月底前,
全面通知撥用機關自行查核,遇有未辦理無償撥用或有償撥用登記或未依原撥用計畫使用者,應予催辦並追蹤列管,並於次年二月底前,將辦理情形或處理意見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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