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 法 官 釋 憲


三七五減租土地將走入歷史


裁定地主符合一定條件下,不須補償佃農「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三分之一價金」,  07月09生效。


大法官釋字第508號解釋,三七五租約期滿後,地主得因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而收回耕地,且不須依規定補償佃農。內政部配合大法官解釋研擬的三七五減租條例修正草案已送交行政院審查,預料修法過後兩、三年內,具歷史意義的三有五減租土地,將不復存在。


大法官的解釋令將於 07月 09日生效。內政部地政司長吳萬順表示,目前台灣地區仍有4.2萬筆三七五租約的耕地,涉及4.8萬戶佃農、及5.2萬戶地主。預料屆時將引發地主及佃農的對立衝突。


前年大法官第508號解釋令,裁定原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3項違憲。即契約期滿後,租賃關係消滅,只要地主貝備自耕能力,且佃農不會失去家庭生活依據,地主無須補償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的三分之一價金。


其次,三七五條例第17條原本規定,租約末滿前,耕地如欲變更為非耕地、終止契約時,地主應一概補償佃農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增值稅後三分之一的價額。大法官解釋令也指出,因應農業現代化及社會經濟條件變遷,應予以檢討修正。


三七五租約是56年前政府為嘉惠佃農、改變農地分配結構,才以公權力強制做成的安排,內政官員估計,條例修改後,將有近2萬公頃的土地,地主可能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收回自耕,或變更名目後終止租約。


解開歷史之結 


由於地主聲請釋憲,大法官裁定三七五減租條例部分規定違憲,讓地主和佃農對立近一甲子的三七五條例,再度成為討論話題,三七五減租土地也將因法令修正,走入歷史。


56年前,國民黨政府初到台灣,由於當時掌權者都沒有土地,才有條件展開「三七五減租」如此獨步中外的土地改革。當時政府為了照區顧佃農,將每年原需五、六成的地租大幅降為37.5%,因而得名。


儘管地主的利益大受損害,但政府當時硬性規定,佃農幾乎可享有永久租約,也因此到去年底為止,屬於三七五耕地租約的筆數仍多達近9萬筆,提供近 5萬名佃農承租。


大法官的釋憲,讓三七五減租條例不得不隨時代變遷而修正。當年的時空背景,政府以法、公權力改善農地分配結構的作為,時至今日,地主或想將土地改作他用、或想變賣一次獲利了結,卻都礙於三七五減租租約而無法達成,顯示法令確有不適當之處。


不過,佃農認為如果不是靠他們,這此土地「或許不能照顧、保存至今」的說法,倒也不無道理。這些土地的價值雖可取決於某一次買賣,也可取決於長期租賃的流量價值,佃農耕耘了50多年的心血,便是如此。


歷史之結本就難解,時代產物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如此,地主與佃農長期來的對立亦是如此,地主與佃農長期來的對立亦是如此。法令無法一次解決這歷史之結,修法過後,政府恐怕還要傷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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