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繼承龐大債務爭議頻傳,立法委員紛紛主張修法。法務部提出的修法草案,建議對未成年或禁治產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並延長主張限制繼承及拋棄繼承的時間起算點。


「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指須清償的債務,不得超過所繼承的遺產;例如,繼承的遺產有兩百萬元,但債務一千萬元,繼承人的償債責任就只有兩百萬元,超過遺產的八百萬元不必還。


民法繼承編的修法,緣於近來一再傳出有未成年子女無辜繼承龐大債務,甚至所有的繼承人都辦了拋棄繼承,卻忘了替後來出生的嬰兒辦理,嬰兒因而須獨獨承擔「長輩」留下的債務遺產,成了天上掉下來的債務。


現行民法繼承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因陸續出現未成年子女或久未聯絡的家人,突然發現繼承龐大債務等事件,多位立委都提案修法。昨天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討論四種修法版本,包括全部改為限制繼承、將第二順位繼承人改為限制繼承等,由於各種不同版本各有支持委員,昨天委員會全數保留交朝野協商。


由於限制繼承需要列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等程序,法務部認為應優先以「保護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繼承人」為修法原則。


法務部指出,相關規定在繼承人的債務連帶責任中訂定,可保護未成年子女或禁治產等限制行為能力者,免於在無知、來不及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情況下,繼承龐大債務;又不用觸及全面限制繼承所需處理、向法院呈報遺產清冊問題。


此外,現行條文明定有意限定繼承者,從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擬修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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