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興建的土地有沒有規定一定要哪種地目嗎??


農地如何變建地,要有什麼條件??還有農地上可以蓋房子嗎??


農地變建地的規定比較複雜,一般比較常見的是在都市計畫編定上來做辦理;例如都市擴張之後原本都市內之建地不敷使用,則及有可能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將原有農業區劃定為住宅區。


至於單筆農地要變更地目,有幾種例子:

1.
一筆農地被數筆建地包圍,且一面臨路或水圳,符合項條件可提出申請〈很少人辦,不知道辦理成效如何〉。

2.
農地中有老建物興建於民國忘了幾年〈好像是50年〉以前,且該建物當初有稅籍並辦理保存登記,該建物之基地範圍可申請變更為建地。

3.
特殊事業目的地目變更,如農地申請變更成加油站、宗教事業用地、教育事業用地...等。但一經變更後,目前的規定則無法再做其他變更或使用。

以上,是鄙人有限的所知,並不完備,如果真要變更,必須花很長的時間來研究並申請辦理。


另外關於農地興建農舍的規定,並不是土地面積只要達
756.25以上就能蓋了


300可以蓋喔!主要在於農發條例實施〈891月〉前後有不同規定。891月前取得之農地,就算只有200也可以申請農舍興建。但一經移轉之後就必須符合農地興建農舍之規定。


農地興建農舍規定如下:

興建個別農舍之計畫,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O‧二五公頃。

二、供農民自用之住宅面積不得超過該宗農業用地百分之五,且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六五平方公尺。

三、有關農舍之建蔽率、建築面積、樓層數、建築物高度及總樓地板面積須符合下列標準。

四、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其面前道路應通達 六公尺 以上之道路。其通達 六公尺 以上之面前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標準:

長度未滿 十公尺 者為 二公尺 。

長度在 十公尺 以上未滿 二十公尺 者為 三公尺 。

長度大於 二十公尺 者為 五公尺 。

因情況特殊無法達到前述標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實施都市計畫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其農舍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 十五公尺 。但因基地情況特殊,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四周不得興建圍牆;但為配合農舍應有之傳統風貌所設計之圍牆,不在此限。其圍牆與農舍圍蔽之範圍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百分之二十。

七、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應檢討不透水層面積。其不透水層面積不得大於該宗農業用地百分之二十。

八、興建農舍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須備廢污水處理設施,其未經處理之廢污水不得直接排放流入農田灌排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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