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申請容積移轉操作示範
一、模擬地區基本資料
(一)送出基地:信義區國小用地
1.地段地號: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96地號(永吉國小)
2.土地使用分區:國小用地
3.土地面積:1,645 m2
4.公告土地現值:357,024元/坪
5.當地房屋市場價格(住宅區):30萬元/坪
6.房屋營造成本:8萬元/坪
(二)接受基地:內湖區六期重劃區
1.地段地號:西湖段四小段212地號
2.土地使用分區:第三種工業區
3.土地面積:3,271.82 m2
4.公告土地現值:266,357元/坪
5.當地房屋市場價格(工業區廠辦):28萬元/坪
6.房屋營造成本:8萬元/坪
二、民眾辦理容積移轉流程與書表模擬
(一)送出基地所有權人被通知得移出可移出容積
台北市政府公告台北市容積移轉都市計畫案後,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96地號土地
為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可就容積發展受限部分進行容積移轉。
(二)容積移轉諮詢
該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為了解容積移出所應進行之相關程序與應盡權利義務,至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諮詢。
內湖六期重劃區第三種工業區土地位於發展局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為實施容積移轉而劃定之容積接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為瞭解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與申請程序,亦請求發展局提供諮詢。
(三)協議
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查閱放在地政事務所的容積移轉實施地區清冊,且經發展局提供諮詢後,瞭解申請容積移轉的程序與法令的規定。
雙方經過容積移轉的財務試算,彼此認為可接受,經雙方協議,同意成為配對的容積移轉基地,並分別由雙方代表人簽訂容積移轉協議書。
受基地所有權人代表,以下簡稱乙方)同意依照容積轉相關辦法規定,辦理土地之容積移轉,特立此協議書。
容積移轉協議書
本人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代表,以下簡稱甲方)與 (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代表,以下簡稱乙方)同意依照容積轉相關辦法規定,辦理土地之容積移轉,特立此協議書。
送出基地 | |
■都市計畫區名稱:台北市都市計畫 (歷史性建物、公共空間、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古蹟) | |
□區域計畫鄉(鎮、市)名稱: (古蹟) | |
種類 | □古蹟 □歷史建築 □公共空間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
地段地號 |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0396-0000地號 |
土地面積 | 1,645㎡ |
使用分區/編定用地 | 國小用地 |
擬移出之容積 | 2,197.49㎡ |
接受基地 | |
■都市計畫區名稱:台北市都市計畫 | |
地段地號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0212-0000地號 |
土地面積 | 3,271.82㎡ |
使用分區/編定用地 | 第三種工業區 |
擬移入之容積 | 2,944.64㎡ |
立協議書人
甲方 姓 名: (簽章)
住 址: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乙方 姓 名: (簽章)
住 址: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四)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經協商合意並簽訂協議書後,填妥容積移轉申請書,並檢具申請書中要求之檢附文件,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代表向發展局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1.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2.協議書
3.送出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4.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5.接受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6.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7.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
8.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
9.送出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0.接受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1.送出基地租賃契約及他項權利處理切結書
(五)可移出容積計算
容積移轉換算過程如下:
項目 | 送出基地 | 接受基地 |
土地面積(㎡) | 1,645 | 3,271.82 |
容積率(%) | 225 | 300 |
基準容積(㎡) | 3,701.25 | 9,815.46 |
已建築容積(㎡) | — | — |
可移出容積(㎡) | 3,701.25 | — |
可移入容積上限(㎡) | — | 2,944.64 |
公告土地現值(元/坪) | 357,024 | 266,357 |
容積轉換率 | 1.34 |
註:
1.可移出容積 = 基準容積 - 已建築容積 = 3,701.25 -0 = 3,701.25
2.可移入容積上限 = 基準容積 × 30% = 9,815.46 × 30% = 2,944.64
3.容積轉換率 =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 ÷ 接受基地土地公告現值
= 357,024 ÷ 266,357 =1.34
4.送出基地基準容積率以其毗鄰地區之第三種住宅區計算
容積移轉換算計算結果:
1.接受基地本次移入容積=2,944.64㎡
2.送出基地本次移出容積=2944.64㎡/1.34=2197.49㎡
3.送出基地尚可移出容積=1,503.76㎡
4.接受基地尚可移入容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