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舍建築執照」之申請
一. 所需條件:
(1)執造人需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為建築基地(耕地)所有權人且無自用農舍。
(2)“每一共同生活戶“僅可申請一棟農舍為原則。
(3)“建蔽率“百分之十【即可蓋房屋建築面積為基地面積之百分之十】。
(4) “高度“最高為三層樓,並不可超過10.5 0公尺 。
(5) “總樓地板面積“最大為495.0 0平方公尺 【即各層樓地板面積總和不可超過495.0 0平方公尺 (15 0坪 )】。
(6) “建築面積“
A.非都市土地部份最大為330.0 0平方公尺 (10 0坪 )
【(即最大投影面積不可超過330.0 0平方公尺(10 0坪))。
B.都市土地之農業區部份最大為165.0 0平方公尺(5 0坪)
【即最大投影面積不可超過165.0 0平方公尺(5 0坪)】。
※ 土地若座落於山坡地保育區及法定山坡地內者需先向台北縣政府農業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核准後才可申請建造執照。
二.應附證件:
(1)申請書二份。
(2)起造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證明
A.從事農耕以外無其它主要工作之切結書(附件一)
B.所有農業生產之農地現況照片。
(3)無自用農舍證明。
(4)建築基地座落之地籍圖謄本(正本)一份。(地政事務所申請)
(5)所有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地政事務所申請)
(6)土地使用同意書(非共有土地者免)一份。
(7)施工圖二份(含建築基地平面配置圖S=1/100,各層平面圖S=1/100,各向立面圖S=1/100,剖面圖,建築基地籍套繪圖並標示建築物之座落位置S=1/1200以上,都市計畫內者並需套繪都市計畫圖)。
(8)建築基地之照片一份,並用顏色標示建築用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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