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函轉有關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研議
有關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免課徵土
地增值稅之研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民字第1025760094號
主 旨:有關本部函請財政部研議同意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依祭祀公業條例及地籍清理條例規定辦理囑託登記,以「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免課徵土地增值稅1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財政部102年4月2日台財稅字第10100720090號函副本辦理(影本如附)
二、本案經轉准財政部上揭函說明略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3項、第28條第2項及地籍清理條例第24條第2項、第25條規定,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之方式處理其土地,為達清理目的,即視為無內部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派下現員名冊或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該囑託登記屬共有型態之變更。準此,本案參照本部68年8月25日台財稅第35920號函規定,應不課徵土地徵值稅;嗣其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再移轉該土地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該祭祀公業或神明會原取得該筆土地時核定之移轉現值為準。」同函說明三略以:「...祭祀公業及神明會所有不動產依旨揭條例規定辦理囑託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囑託登託前祭祀公業或神明會之不動產屬其派下員或現會員(或信徒)公同共有,如尚有囑託登記前之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未送達,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及第19條有關公同共有財產納稅義務人及送達之規定辦理。本部78年10月24日台財稅第78036211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另有關財政部建議將旨揭登記之登記原因改為「囑託登記共有型態變更」1節,因囑託登記為土地登記申請方式之一,乃政府機關為執行公務,本於權責函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方式,並非申請登記之事由或原因;又本部訂頒之登記原因標準用語已有「共有型態變更」之登記原因,其意義指公同共有後型態變更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屬未涉權屬變動之登記,本無須依稅法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及辦理查欠,故旨揭登記既經財政部函復應屬共有型態之變更,其登記原因仍應以標準用語「共有型態變更」辦理登記,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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