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地2年內出售課奢侈稅
出售持有不到2年的重劃中土地,依財政部規定,必須按出售價格,繳納10%或15%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奢侈稅在去(100)年6月1日起開徵,針對短期持有土地或房屋即轉手出售的「炒房」行為,按出售價格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
其中,按照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的都市土地,若持有未滿2年即出售,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指出,重劃中土地在土地重劃範圍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都市計畫法58條第4項規定,得禁止該地區土地移轉或限制建築,期間不得超過1年6個月,認定屬於短期限制建築,與依法不得建築的土地有別。
因此,財政部發布行政命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如出售持有2年以內的重劃中土地,仍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提醒所有權人,近期內如有出售持有二年以內的重劃中土地,卻未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16條規定,在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手續者,在未經他人檢舉或稅捐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自自免罰,只加計利息但不予處罰。
【2012/06/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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