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


一、計畫概述
為解決大臺北地區工程剩餘土石方問題,奉行政院核示配合「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並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臺北縣政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作業要點」相關法令規定,由內政部主辦並由本局負責實際執行作業,以及協商臺北縣政府協辦方式共同辦理本案。
本案計畫基地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與板橋市交界處,並位於大漢溪左岸樹林堤防河川浮覆新生地內,東臨水源街及省民公園,西側為36公尺之計畫道路,東南側除有10公尺之防汛道路外,另有擬定中之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所規劃之10公尺主要計畫劃設道路及15公尺聯外道路,使用土地為臺北縣樹林市慈恩段573-8574部分土地、575-1部分土地及臺北縣板橋市振興段383-3地號等四筆土地,土地分區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面積共計約3.41公頃
本案規劃處理容量為暫屯容量約10萬立方公尺,乾式加工、篩選及分類回收處理能力約每日2,000立方公尺,以負責營建剩餘土石方暫屯、轉運、回收處理及分類,並有效撮合出土工程與需土工程之交換利用,藉以調節土石方資源供需及達成新生土地資源有效再利用。
二、辦理經過

本案奉行政院921128函示同意編列新台幣1200萬元經費補助臺北縣政府辦理興建本土方銀行基本設施及整地工程,該府已於921231招標,9357完工,計完成整地及相關隔離綠帶、圍籬、洗車台等設施。
依促參法規定本案主辦機關為內政部,由於本計畫用地之土地管理機關為本局,有關實際執行作業由本局負責,為利後續作業順利執行,並由本局與臺北縣政府就製作本計畫先期規劃計畫書、招商作業之相關文件、投資說明會、甄審委員會及甄審委員會議之召開、辦理投資契約之議約及簽約事宜、招商投資契約簽約後之履約管理、臨時建物執照核發及許可、興建及營運監督管理、土方流向管制等事項,協調權責分工原則,俟計畫正式推動時,委請臺北縣政府協辦及管理。
9361794621期間業邀集財政部國庫署、國有財產局、臺北縣政府、工研院能資所、營建署綜合計畫組等相關單位,召開9次協商會議,就本計畫權責分工協議書內容、有關管理經費支付方式、都市計畫適法性、未來區段徵收計畫土地撥用、本計畫設置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報告書內容及其他相關事宜等均獲協商共識,目前各相關權責機關正依會議決議,辦理各項事宜,未來將循程序推動執行本計畫。
三、預期效益

本案土方銀行於營運後,將負責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之堆置暫屯、回收處理及作業,藉以調節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供需及資源有效再利用,並撮合出土工程與需土工程間之交換利用,冀望藉由本場之設置,為工程剩餘土石方提供一資源化處理之途徑,建立公辦民營之營運管理方式,為日後土資場及土方銀行之設置建立良好典範,並提高工程剩餘土石方之執行效率,落實綠營建永續發展之目標;另亦可有效利用公有土地及新生土地資源,促進土地多目標開發利用。


一、計畫概述
為解決大臺北地區工程剩餘土石方問題,奉行政院核示配合「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並依據「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及「臺北縣政府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作業要點」相關法令規定,由內政部主辦並由本局負責實際執行作業,以及協商臺北縣政府協辦方式共同辦理本案。
本案計畫基地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與板橋市交界處,並位於大漢溪左岸樹林堤防河川浮覆新生地內,東臨水源街及省民公園,西側為36公尺之計畫道路,東南側除有10公尺之防汛道路外,另有擬定中之樹林都市計畫樹林堤防新生地鄰近地區細部計畫所規劃之10公尺主要計畫劃設道路及15公尺聯外道路,使用土地為臺北縣樹林市慈恩段573-8574部分土地、575-1部分土地及臺北縣板橋市振興段383-3地號等四筆土地,土地分區為土石方資源堆置場,面積共計約3.41公頃
本案規劃處理容量為暫屯容量約10萬立方公尺,乾式加工、篩選及分類回收處理能力約每日2,000立方公尺,以負責營建剩餘土石方暫屯、轉運、回收處理及分類,並有效撮合出土工程與需土工程之交換利用,藉以調節土石方資源供需及達成新生土地資源有效再利用。
資料來源:台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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