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之使用狀態並不影響其地上權之設定登記


內政部 八十年九月六日 台(八)內地字第八○○三一六二號函


「按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八百三十二條參照)。當事人如有合意並訂立書面契約設定地上權,即屬合法,受理登記(地政)機關對之尚無實質之審查權。是以不論該土地目前使用情形之事實狀態如何,似不應影響其地上權之登記。至嗣後如衍生私權之爭權,可循司法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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