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光復前留下土地 「選定繼承人」可繼承司法院大法官今天作出第668號解釋,使得釋憲聲請人可以繼承11筆從台灣光復前留到現在的土地,但因解釋未採行政法院的判決見解,意外引爆最高行政法院的強烈反彈。


最高行政法院雖對解釋表示尊重,但聲明「深感遺憾」,直指解釋有程序瑕疵、違背法律文義、沒有理由、效果「懸疑」,有如對解釋「踢館」;特別的是,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彭鳳至是由大法官轉任的。668號解釋的對象,是最高法院民事判例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的見解。爭議在於,台灣光復前發生的繼承事件,死者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法律也無其他繼承人時,光復後,要依過去習慣,由親屬會議選定繼承人,還是依民法的繼承規定。


本件聲請事實中,死亡的陳姓男子於民國33年被日本徵召到海外當軍伕,生死不明,直到84年才完成死亡宣告,聲請人鄭主張陳無子嗣,他是親屬會議選定的繼承人,有權繼承11筆陳名下位於台南市的土地。但地政機關不讓鄭登記,鄭打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陳死亡時無繼承人,不適用選定繼承人的習慣,判鄭敗訴。鄭不服氣,主張最高法院是採「選定繼承人」說,聲請統一解釋。大法官討論後認為,類似鄭姓男子的案例,屬「依當時法律不能產生選定繼承人」的情形,在光復後還是可以選定。鄭因此可以提起再審翻案。


由於事隔多年,類似案例不多,不過,大法官為兼顧法秩序的安定,另設限要求,在本件解釋公布前尚未選定繼承人的繼承案,都只能依現行繼承法制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本院對司法院 98 12 11 日上午作成之釋字第 668 號解釋之聲明 本院981211下午330分召開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對於釋字第668號解釋,聲明如下:關於民法繼承編於臺灣施行前開始之繼承,而具體的繼承權之權利義務歸屬者未定時,在民法繼承編於臺灣施行後,應如何依法定其繼承人之法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於今日上午作成釋字第668號解釋,本院應予尊重。


惟該號解釋除了有權論斷外,甚至違反大法官一貫見解而賦予期待利益者絕對之信賴保護,以致就特定繼承事件,長期排除依現行民法繼承編於臺灣施行後,得取得法定繼承權者之權利,於法有違且無理由,本院深感遺憾。


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在臺灣施行前者,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8條所定「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依其文義、目的及符合憲法意旨之解釋,均應指在當時(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之前)已依法取得繼承權者而言,因為經親屬會議選定之家戶長,依當時法律固得為繼承人,但家戶長在未經選定前,並未取得繼承人身分,難謂「依當時之法律為繼承人者」。否則將使施行法第8條在民法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之情形,形同虛設,侵害法律施行後取得繼承權之法定繼承權人之權利,破壞交易安全及繼承法秩序之安定性,違反憲法、法律及社會改革之本旨。說明如下:


一、程序瑕疵本院97年度裁字第3726號裁定維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以下稱行政法院裁判),與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業經選為判例,以下稱最高法院判決)關於首開法律問題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在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以下稱施行法)第8條是否為同法第1條的特別法,故上開個案問題應優先適用第8條,而不得依第1條規定,適用民法繼承編於臺灣施行前之臺灣習慣(以下稱臺灣習慣)定其繼承人?此一見解歧異是否得作為人民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之對象,有待商榷。惟大法官既認定施行法第8條所定「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之意義如何,為應予統一解釋之法律,則無論如何無法認定前開最高法院判決針對該施行法第8條所定「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曾表示其裁判見解。本件解釋理由書第二段認定本件係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就施行法第8條規定之適用」,見解有異,毋寧更接近大法官與行政法院之裁判見解有異,並自為有利於大法官見解之解釋,其解釋程序上,顯有瑕疵,實應不予受理。


二、違背法律文義之解釋施行法第1條固宣示法律不溯既往原則,然由該條之文義「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觀之,顯然已規定例外情形。而施行法第8條明定發生於341024之前之繼承事件,在一定條件之下,「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是施行法第1條及第 8條之立法意旨,顯然在闡明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並非絕對,以及明定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繼承事件,應適用民法繼承編定其繼承人之法定要件。本件解釋理由書第一段所謂施行法第1條及第8條之立法意旨,「在使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繼承事件,繼續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之繼承法規或習慣」,「不因之後民法繼承編規定施行於臺灣而受影響」,與上開法律明文規定不符,乃違背法律文義之解釋。


三、沒有理由的「解釋」本件解釋文略謂,施行法第8條所定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應包含依當時之法律不能產生選定繼承人之情形,固無疑義。惟「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包含依當時之法律不能產生選定繼承人之情形)」,其邏輯結論本應為依施行法第8條規定,發生「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之法律效果。而本件解釋則宣示,因施行法第8條所定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應包含依當時之法律不能產生選定繼承人之情形,「故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當時之法規或習慣得選定繼承人者,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實難以理解其前提與結論間之邏輯關係,而應認為所謂「故繼承開始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依當時之法規或習慣得選定繼承人者,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為沒有理由之有權解釋。細繹解釋理由書第3段意旨,似以期待利益者難以期待或無從實施其期待利益,為「選定繼承人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之理由,換言之,待利益者完整實施其期待利益之信賴,與社會改革之修法意旨衝突時,期待利益者之信賴,應該不附理由且無需衡酌改革目標如何實現的修法意旨而受到絕對之保護。惟此一理由似乎與釋字第 525號解釋所謂「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之解釋意旨牴觸而難以成立。除此之外,本解釋亦無一語論及「選定繼承人」制度之法令依據為何?為何得以排除現行民法繼承編有關法定繼承人規定之適用,而且不僅排除10年、20年或60年,而是「64」年,其深意實令人費解。


四、懸疑的解釋效果本件「統一解釋」,形式上應屬維持最高法院判決之法律見解,但實質上卻宣示該見解「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形式上否定行政法院裁判見解,而實質上卻是「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予適用,實為大法官歷來解釋最具懸疑性之法律效果。


五、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合法無誤


(一) 依施行法第8條之文義解釋,其中「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之除外規定,應指在當時(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之前)已依法取得繼承權者而言,因為經親屬會議選定之家戶長,依當時法律固得為繼承人,但家戶長在未經選任前,並未取得繼承人身分,故在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之日,如尚未被選任為家戶長而取得繼承權,難謂「依當時之法律為繼承人者」。而繼承編施行日如無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亦無其他繼承人,則依施行法第8條規定,應適用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


(二)如「選定繼承人」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則繼承法律關係可能長期限於不確定狀態,如繼承人於繼承編施行後已依繼承編辦理繼承,倘有人主張其係經親屬會議選任為家戶長,欲繼承在繼承編施行前死亡之被繼承人遺產,此時將使法律關係反覆不確定,影響交易安全。


(三)現行民法繼承編採取保護個人權益及男女平等之繼承制度,完全揚棄身分之繼承,具有社會改革法性質。故施行法對新舊法過渡規定如有疑義,應作優先適用新法之解釋。


(四)依本院見解較符合親情倫理,亦與公平合理原則較契合。舉例言之,在繼承編施行前,依臺灣習慣兄弟姊妹不當然有繼承權,於繼承編施行後,如認兄弟姊妹無繼承權,而被選任之家戶長(有可能比被繼承人兄弟姊妹更疏遠之親屬,甚至無血源關係之人)有繼承權,顯違現今之親屬倫理,為一般人難以接受。


(五)被繼承人死亡在台灣光復前,如果死亡時已有法定或指定繼承人,不可能適用施行法第8條。至選定繼承人如果不以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選定為限,則因其在繼承編施行後仍可以隨時選定,其他順序之繼承人根本無主張繼承之可能,施行法第8條仍無適用之餘地。如此將施行法第8條解釋為完全無適用之可能,違反立法本旨。


 



服務項目:
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房屋法拍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疑難處理、日據繼承找尋、市地重劃、各種土地買賣




















市地重劃,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各區重劃買賣,土地買賣重劃,重劃後土地分配,區段徵收價格,市地重劃理念,區段徵收理念,台北縣重劃土地,台北市重劃土地,台北縣市地重劃,台北市市地重劃,台北縣區段徵收,台北市區段徵收,二重疏洪道,新莊塭仔圳,社子島農地,辦理困難繼承,代書業務,凱旋代書,台灣土地,建地,農地,林地,畸零地,道路用地,墓地,被佔用土地,寺廟,日據時代,未辦繼承,祭祀公業,區段徵收,台北市道路用地,台北縣道路用地,未開闢道路,人行步道,廣場綠地,公園綠地,迪化街古蹟,容積移轉,土地開發,建商,未辦繼承,山坡地,專業法拍,農地,畸零地,祭祀公業,神明會,都市更新,被佔用土地,各種土地,墓地,堤防用地,旱地,協議價購,產權不清,公設地捐贈,私設道路,疑難排除,土地法拍,道路買賣,買賣道路,容積買賣,買賣容積,台北市道路買賣行情,三重道路用地,淡水道路用地,新莊道路用地,中和道路用地,永和道路用地,汐止道路用地, 台北縣新舊地號查詢,台北市新舊地號查詢,宜蘭市新舊地號,基隆市新舊地號,桃園縣新舊地號,桃楊梅新舊地號,新竹縣新舊地號,台中雅潭新舊地號,台中縣新舊地號,台中市新舊地號,南投縣新舊地號,彰化縣新舊地號,雲林縣新舊地號,嘉義縣新舊地號,台南市新舊地號,高雄縣新舊地號,花蓮縣新舊地號,金門縣新舊地號,澎湖縣新舊地號,日據繼承,代辦繼承,繼承辦理,阿公繼承,家族繼承,徵收補償,道路補償,補償道路,台北港農地,凱旋代書,結合地籍圖+航照圖+街道圖+衛星定位+標示距離+衛星套繪圖+法拍土地,精準的找出任何土地。大小土地和交通路線可以讓您一目瞭然,尋找土地已經不是困難的事情。提供土地買賣諮詢,土地開發變更專業服務,幫您找尋土地位置提供地籍圖套繪空照圖,最適合法拍土地,提供地段地號,就可以查詢出土地位置,土地緊鄰道路名稱,經/緯度,座標,地籍套繪圖。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 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 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 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 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台北市道路用地,15米道路用地,既成道路,道路地,既成道路,道路地,道路地 「未徵收道路用地」+「購買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買賣」+「都市更新」+「政府機關」+「土地開發」+「網路資訊」+「道路用地買賣」+「大台北道路地」+「台北縣道路地」+「道路用地」+「文件下載」+「以地易地」+「新莊副都心」+「法拍」+「土地開發」+「不動產資訊」+「開發土地」+「祭祀公業」+「土地買賣王」+「道路地」+「0936172992」+「重劃土地」+北縣市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道路用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北縣市土地買賣,北縣市土地買賣王,道路用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道路用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