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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之戶籍登記稱謂用語



戶 主:



為本戶之戶長。



世帶主:



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戶主、世帶主與續柄(親屬關係,稱謂)記載順序。



祖 父:



父之生父(養父、繼父),母之生父、養父、繼父。



祖 母:



父之生母、養母、繼父之妻、或妾之升正(後妻),母之
生母、養母、繼母、父妾。



妾  :



父之生父(養父、繼父)之妾。母之生父(養父、繼父)
之妾屬合法婚姻。



大伯父:



祖父母之兄。



大伯母:



祖父母之兄之妻、妾。



大叔父:



祖父母之弟。



大叔母:



祖父母之弟之妻、妾。



伯 父:



父之兄長。含 ( 養子、螟蛉子 )



伯 母:



伯父之妻、妾。



叔 父:



父之弟。(含養子、螟蛉子)



叔 母:



叔父之妻、妾,祖父、母之養女、養媳。



父  :



戶主之親生父、養父、繼父。



母  :



戶主之身之親生母、養母、繼母或父妾之升正(妾之升正
即為後妻)。



父 妾:



父主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偏房。屬合法婚姻。



妻  :



父主之配偶(即原配、正夫人)。



妾  :



父主之偏房(如夫人)。



兄  :



同父母所生之子,同父異母所生之子,同母異父所生之子
,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以上,
年歲比戶主為多。及姊之招婿,兄之寡婦之招夫。



弟  :



同父母所生之子,同父異母所生之子,同母異父所生之子
,父母親之養子,父母親之螟蛉子,母之私生子。以上,
年歲比己身為少。及妹之招婿,弟之寡婦之招夫。



姊  :



同父母所生之女,同父異母所生之女,同母異父所生之女
,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頭對),母之私生
女。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多。及兄長之妻、妾。



妹  :



同父母所生之女,同父異母所生之女,同母異父所生之女
,父母親之養女,父母親之養媳(尚未頭對),母之私生
子女。以上,年歲比己身為少。及弟之妻、妾。



男  :



即嫡子)己身所出之子。按出生順序依序排列之。



女  :



己身所出之子女。按出生順序依序排列之。



養子 :



(過房子):為同姓同宗宗族人所生之子。過繼己身(即
戶主)。



螟蛉子:



為他姓同宗族之人所生之子。過繼己身。



養 女:



為他姓之所生之女。過繼已身。由於其目的在於與未婚夫
結婚,完婚後戶口調查簿上即改為婦或媳婦,但亦可再過
繼他人為養女。



私生子:



戶主為女子時,其與不詳男子所生之子。 ( 不分男女 )



庶子:



與妾所生之子。可準正 ( 升正 ) 而成為嫡子。



(媳婦)



己身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之妻、妾。或夫( )單獨收
養之養子,螟蛉子之妻、妾。



媳婦仔:



即童養媳,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之男子為目的之收養
謂之。



婿  :



己身所生之子女、養女、媳婦仔之招婿。



從 兄:



伯父、叔父之子、養子、螟蛉子,年歲比己身為多。或從
姊之招婿。



從 弟:



伯父、叔父之子、養子、螟蛉子,年歲比己身為少。或從
妹之招婿。



從 姊:



伯父、叔父之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己身為多。或從
兄之妻、妾。



從 妹:



伯父、叔父之女、養女、媳婦仔,年歲比己身為少。或從
弟之妻、妾。



從兄違:



己自身之親生父、養父、繼父之從兄、弟,或從姊違之夫
婿。



從弟違:



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或從
姊,妹之私生子,從妹違之夫婿。



從姊違:



從兄之妻、妾。



從妹違:



從兄、從弟、從姊、從妹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或從
姊,妹之私生女,從兄弟之妻。



媳婦仔:



收養入戶,準備作為己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妻 (俗稱
緣女 )



甥  :



兄、弟、姊、妹所出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姪之招婿。



姪  :



兄、弟、姊、妹所出之子女、養女、媳婦仔及甥之妻、妾。



又 甥:



甥、姪所生之子、或養子、螟蛉子之謂。



又 姪:



甥、姪所生之子女、或養女、媳婦仔之謂。



又從兄:



從兄之庶子。



又從妹:



從兄之庶女。



又從兄違:



從兄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



又從弟違:



從弟違所生之子、養子、螟蛉子及從姊、妹違俗稱抽「豬
母稅」(從母姓之約定)所得之子或私生子。



又從姊違:



又從兄違之妻、妾。



又從妹違:



從兄、弟違所生之女、養女、媳婦仔及從姊、妹違抽「豬母
稅」所得之女或私生女。



查媒嫺子:



查媒嫺與戶主所生之子;為私生子之一種。



查媒嫺 :



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同居人 :



同居之非血親親屬。



孫   :



己身所生之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及尚未婚姻之媳婦
仔所生之子、女、養子、養女、螟蛉子。



曾  孫:



孫所生之子。



同居寄留人:



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雇  人:



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連  子:



再婚子女與前夫所生子女隨同入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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