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分享 可能侵害著作權


在蜘蛛人、超人、蝙蝠俠或哈利波特風靡全球的時候,若有他人利用此等角色自行編寫非原廠所授權的故事,或利用此等角色促銷自己商品廣告,是否會涉及著作權侵害的糾紛?


根據一件實際的美國法院案例,某美國汽車大廠促銷新車款的廣告中,安排一對穿著入時的男女,開著嶄新的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上,突然一輛武裝直昇機貼近汽車飛行,直昇機上的壞人們意圖以直昇機的武器攻擊駕駛汽車的男主角,在緊急萬分的時刻,只見男主角按下按鈕,汽車的頂棚隨即脫離汽車而砸向直昇機,壞人搭乘的直昇機隨即墜毀,而男主角則開著敞篷車揚長而去。由於此部分廣告內容與007情報員(詹姆士龐德)的電影情節高度近似,車商隨即遭受電影公司控告侵害007系列電影之著作權。


在台灣發生的一件實際案例,當風靡一時的日本漫畫「灌籃高手」結束連載之後,某一家台灣廠商接續「灌籃高手」完結篇的內容,推出「灌籃二部」漫畫,雖然漫畫中主角的名字與原著皆不相同,不過由於情節、場景、運球、傳球及上籃等細節,與原著類似,該廠商亦遭「灌籃高手」的原作者提出違反著作權法的追訴。


在美國汽車廣告之案例,美國法院認為,由於多部原著電影詳細描繪007情報員的角色、性格及定位,該角色之特性已深植消費者的心目中,所以007電影的著作權保護範圍包括007情報員的角色,車商未經同意援用該角色之特色作為廣告的主角,判決侵害片商之著作權。


另外,台灣「灌籃高手」的案例,地方法院亦認為由於「灌籃二部」的內容、情節及行銷手法,極易使人誤認該漫畫係原著「灌籃高手」的系列續集,因此擅自製作「灌籃二部」的被告侵害原著漫畫的改作權。


這些案例都涉及著作權法上的核心問題,即電影或書籍所描繪的角色、情節或風格,是否構成著作的一部,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這樣的爭議在現今網路分享風盛行的時代,益形重要,因為一旦電影、電視影集或小說因熱銷形成風潮,消費者往往在網路發表、分享意見,甚至接續原著劇情或情節自行創作新的作品以分享同好,但是這些行為皆可能構成違反著作權法之風險,而建立分享平台供消費者發表意見的網路服務業者(ISP),亦有可能因此觸法。


2000年初期,在美國流行網路角色培養的線上遊戲(例如EverquestDiablo II),遊戲玩家可以藉由參與線上遊戲的機會,挑選自己偏好的角色,並在虛擬的魔幻世界藉由該角色生活,並逐漸塑造培養該角色的性格,由於角色培養的過程耗時耗費,因此有一批職業玩家專門進行角色培養的工作,並將培養至一定成熟度的角色在eBay進行拍賣,當時對線上角色培養遊戲享有著作權之Sony公司,認為這些職業專家及eBay侵害其遊戲軟體的著作權,乃要求eBay停止此等角色人物之拍賣活動,eBay經評估後,隨即依Sony公司的要求終止這些角色培養的拍賣。可見網路分享風確實影響並衝擊網路服務業者的經營風險。


根據國、內外案例及法院見解的趨勢,消費者如欲藉由網路對於流行的劇情或故事分享心得,甚或本於既有的劇情基礎分享可能後續之發展,皆應注意所可能衍生之著作權侵害責任。網路服務業者尤應注意網路平台因網友分享之行為所可能衍生之著作權侵害責任,以合理規劃經營風險。


 


(作者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未必代表理律法律事務所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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