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辦理成果


(一)編定成果:


  台灣地區非都市土地,自民國64年在屏東縣首先辦理編定工作,迄75.11.11嘉義縣辦竣編定公告,已全面完成編定。截至9412月底止,總計完成劃定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鄉村區、工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及特定專用區等10種使用分區面積合計2,330,308公頃;編定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墳墓用地、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18種用地,面積2,043,507公頃,另暫未編定用地,面積85,735公頃,其他用地,面積201,066公頃。詳見內政部統計年報。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成果


  為配合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並落實「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奉行政院指示自87.11.01起,全省18縣市非都市土地分2階段全面檢討調整使用分區。第一階段作業包括特定農業區範圍內之()養殖漁業生產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除農地重劃區外,田、旱地目1326等則土地合計達該區總面積70%以上之土地等三種情形得調整改劃為一般農業區,已於88.05.01辦理公告,總計調整227,115筆,面積40,906公頃,占原有特定農業區總面積10.5%,第二階段作業,包括調整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河川區及山坡地保育區等,於89.08.01辦理公告,調整區數1,296區,筆數364,888筆,面積111,908公頃,占全省非都市土地總筆數6.21%,總面積7.36%。合計二階段調整成果59萬餘筆,面積152000餘公頃,占全省非都市土地總面積10.05%。惟調整為河川區部分除宜蘭縣、臺北縣、基隆市、新竹市依限辦理登記作業,其餘縣市經本部擬具「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調整為河川區後續工作計畫」乙份,報奉行政院修正核定後函轉各縣政府及有關機關依上開計畫辦理河川區調整作業。迄94年底止,除新竹、彰化縣進度落後,爾後將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辦理分區變更外,其餘桃園、苗栗、台中、南投、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等十一縣均已將作業成果報送本部完成審議核備工作,辦理後續登記作業,以落實水利及土地行政合一管理之目的。


  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經過以上二階段的分區調整後,使得各種使用分區劃定更符實際,得更引導非都市土地有計畫之發展,並能兼顧土地合理利用及天然資源之保育,達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標。


(三)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查處成果


94年上半年(1月至6月),各縣(市)政府報部之違規查處資料統計結果:查處違規使用土地筆數計663筆,面積合計約223公頃;查處違規案件最多之縣(市)為桃園縣,筆數171筆,面積約28公頃,佔違規筆數27%,佔違規面積12.6%;次多為台中縣,筆數76筆,面積約7公頃,佔違規筆數12%,佔違規面積3%。至於查處結果,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2841萬元,限期令其變更使用264筆,限期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346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4筆,已結案件(恢復合法使用狀態)19筆。又其中違規最多之用地別為農牧用地,筆數570筆,面積174公頃,佔違規筆數90%,佔違規面積78%;次多之用地別為水利用地,筆數12筆,面積約2公頃,佔違規筆數2%,佔違規面積3%。


總計94年全年度(1月至6月),各縣(市)政府報部之違規查處資料統計結果:查處違規使用土地筆數計1,685筆,面積合計489.449774公頃;查處違規案件最多之縣(市)為南投縣,筆數522筆,面積117.4233公頃,佔違規筆數30.97%,佔違規面積23.92%;次多為桃園縣,筆數288筆,面積44.09586公頃,佔違規筆數17.09%,佔違規面積8.99%。至於查處結果,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3271萬元,限期令其變更使用589筆,限期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1059筆,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筆,已結案件35筆。又其中違規最多之用地別為農牧用地,筆數1595筆,面積455.724607公頃,佔違規筆數94.65%,佔違規面積93.04%;次多之用地別為林業用地,筆數22筆,面積7.61406公頃,佔違規筆數1.30%,佔違規面積1.43%。違規最多之用地別仍為農牧用地及林業用地。


(四)配合政府政策及社會需求,研修相關法令


1、研修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本部於65.03發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依據編定之使用地類別實施管制,並為因應經濟發展需要,該管制規則至93.06.15日修正發布,共歷經17次修正。 


 ◎有關92.03.26(第15次)修正重點如下:


(1)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改進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機制方案」,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中有關開發許可之規定納入本規則規範。


(2)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增訂原以丁種建築用地設置之企業營運總部擴大需使用毗連土地者,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3)為落實依計畫管制精神,統一規定辦理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後應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使用項目。


(4)檢討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各種使用地許可使用細目、明定各細目應否申請許可使用及大幅放寬免申請許可使用之範圍,並將其提升至本規則,以建立完善之容許使用機制及達簡政便民目標。


(5)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於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及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等用地增訂「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之容許使用項目。


(6)配合經濟發展需求,促進農地多元合理利用,於農牧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增列「戶外廣告物設施」。


(7)配合「國內旅遊發展方案」及觀光客倍增計畫,放寬「農舍」得供民宿使用,以促進國內觀光旅遊發展。


(8)依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會議決議,放寬特定農業區土地得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作為觀光旅館使用,以振興觀光產業,活絡工商經濟。


(9)為協助921地震災戶住宅重建,配合營建署針對921地震災區訂定之「車籠埔斷層帶處理方案」,使車籠埔斷層帶一定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得辦理重建,增訂土地所有權人得以斷層帶以外其他自有土地變更編定之規定。


(10)依據行政院研考會推動電子化政府及地籍謄本減量,並配合全國地政單位陸續開辦電子謄本代替人工謄本,未來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有關93.03.05(第16次)修正重點如下:


1)為促進土地合理之利用,放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其容積率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八十。


2)為維持原核准開發計畫內容及精神之一致性及簡化程序,對於77.07.01本規則修正生效前免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之山坡地開發許可案件,申請人變更開發計畫,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地方政府辦理審議許可。又為簡政便民,對於變更開發計畫內容無涉及開發許可應管制事項之案件,明定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得委由地方政府辦理審議許可。


3)為維護鄉村區優質生活環境及農業區之農業生產環境,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內丁種建築用地除既有工廠及相關生產設施外,限於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之低污染事業使用。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再生能源發展之推動,及因應未來電業法修正案完成立法後,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修正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增列容許使用項目「再生能源相關設施」,並限於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等。


◎有關93.06.15(第17次)修正重點如下:


(1)增列風景區內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其保育綠地設置原則另有規定者,得不受保育綠地不得少於變更編定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限制(修正條文第44條)。


(2)修正第三款「基層建築面積」一詞為「建築基地面積」,以資明確並利縣(市)政府執行;及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文字,俾原住民保留地地區之申請案件亦需符合第一款之限制條件,以臻於公平一致(修正條文第45條)。


(3)增列風景區內土地供遊憩設施使用,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會商有關機關研擬方案報奉行政院核定者,得不受山坡地興辦事業計畫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修正條文第52-1條)。


◎有關94.12.16(第18次)修正重點如下:


 查「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之1規定,係為促進鄉村區邊緣畸零不整土地之有效利用,並處理過去通盤檢討遺留之個案問題,爰於91531日修正增訂之條文。茲因考量該條文第1項第1款「明顯界線隔絕」應以具有隔絕效果而言,如僅侷限於道路、水溝,雖係延續原省府鄉村區通盤檢討之規定,惟仍有未盡合理之處;且在實務執行上,縣市確有毗鄰鄉村區土地外圍為交通用地及都市計畫住宅區隔絕之實際案例,迭有類此要求放寬反應;另就都市計畫住宅區與非都市土地鄉村區之劃設目的而言,二者皆以提供建築房屋及居住使用為主要目的,爰參酌縣(市)政府及本部營建署意見,增訂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等隔絕之情形,得申請變更編定;又基於本條文與本規則第35條同質性甚高,爰參酌第35條第1項規定,增訂為「各種建築用地或作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阻絕」之情形亦得申請變更編定。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符合上述修正放寬之條件者,得依規提出申請,以促進毗鄰鄉村區零星土地有效利用。


2、修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


 (1)配合宗教建築用地所需用地,於90.09.07修正宗教建築設施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2)配合經發會決議、鼓勵高科技產業發展及推展全民運動,於91.06.13修正增列「企業營運總部」、「生物技術產業設施」及「運動場館設施」所需用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3)於93.10.20修正條文第3點就管制規則第28條第1項第6款所稱「其他有關文件」予以原則規範;並明定山坡地範圍內應依本規則第49條之1規定提送專案小組審查之變更編定案件,應檢附有關該條文第2項各款規定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情形之評估或說明資料及相關專業技師簽證文件。另修正第4點增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興辦事業計畫之原則性規定;並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是否位於應特別保護或相關禁、限建地區之查詢結果或由其會同相關機關(單位)查明,作為准駁興辦事業計畫參據之規定,以避免前一階段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於後續變更編定階段始發現無法辦理之情事,招致民怨。


(4)於94.08.11修正第4點,明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文件內確認尚無各該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情事,俾利地政單位進行後續變更編定案件之審核,以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所疏漏,誤准禁止(限制)開發之興辦事業計畫,造成投資浪費並損及申請人權益。


3、修正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


  配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92.03.26修正後已將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許可使用細目提升至管制規則規定,有關涉及執行事項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業於92.07.07發布實施。修正後除就各許可使用細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新檢討規定外,並就不超過660平方公尺之點狀使用面積之計算方式修正增列規定設施物為立體使用者,除地面使用部分外,應加計該設施物上空及地下構造外緣垂直投影使用面積,以解決目前政府推動發展之風力發電機組使用非都市土地其使用面積計算執行上之疑慮。


(五)視窗版「地用處理系統」之維護 


前經各地政事務所對所使用視窗版「地用處理系統」提請維護之事項,已陸續完成,並送各地所更新運用。至於各地所如發現該系統需予以維護者,請洽當地系統人員填妥維護單,循序送本司地政資訊作業辦理。


(六)配合地政e網通計畫、土地利用管理系統之優先開發「編定管理系統」


為配合國家發展計畫,自92年起將「第二代地政資訊管理方案實施計畫」調整併入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中「e化政府」之「地政e網通計畫」,其中優先開發土地利用管理系統之編定管理系統,已訂頒作業手冊,將配合各縣市硬體建置及維護進度,預計於本(95)年辦理上線試辦。


(七)因應第二代資訊系統改版及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之查詢項目


依本部「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所開發地用處理系統,本部己於9011月訂頒「地用處理系統作業手冊」,供全國己可上線辦理非都市土地編定之地政事務所著手準備工作,並於916月正式上線作業,嗣安樂地政事務所亦於完成設備裝置後正式上線。本部基於配合達成「數位臺灣計畫」目標,因應網路化趨勢,已計畫地政整合系統重新開發以配合未來網路化發展需要;同時亦擬將現有各直轄市、縣市開辦服務項目予以整合並納入擬新開發整合系統為民服務功能項目,即提供查詢宗地及其相鄰地地籍分區圖。關於查詢分區圖及改版地用處理系統,將配合系統維護及上線試辦進度,研訂作業手冊事宜。


(八)第三階段開發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含後續編定動態)系統


依計畫土地利用管理類之業務電腦化分三階段開發:第一階段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理系統:係針對已存在地用處理系統之靜態圖籍、資料處理後,提供地政事務所、直轄市與縣()政府、內政部地政司,全面運用電腦處理編定業務之基礎資訊。第二階段為地用處理系統網路版:係由現有視窗版改為網路版,開發處理動態之圖籍、資料,除提供地政事務所運用電腦辦理非都市土地編定業務外,並提供直轄市與縣()政府運用電腦辦理查詢、列印及統計業務動態圖籍、資料。第三階段為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管理系統:係為處理違規查報之圖籍、資料,並含第二階段新增而未全面納入之功能,以提供直轄市與縣()政府、內政部地政司運用電腦辦理編定動態及違規查報業務。其中非都市土地違規查報(含後續編定動態)系統,將配合開發進度,預計於本(95)年辦理教育訓練及上線測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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