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用地,協議價購好處多多


        大家都知道以往政府為了公共事業建設之需要取得私有土地,最常用的方式就是徵收,但是,隨著時勢變遷,民意抬頭,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皆須遵循行政程序法規定之各項原則,所以,當政府機關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小者為之,而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為行政程序法所揭櫫之比例原則,土地徵收並非政府取得土地所有權之唯一方法,而是一種最後不得已之手段,故為尊重私有財產權益,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特別明定,因興辦公共事業需要,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目前最普遍之作法就是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土地。


        據地政處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89年至95年止,本市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工程203件,其中有109件工程成功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取得土地,有超過5成以上之工程部分土地價購取得,表示越來越多所有權人能接受政府機關這種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的方式。


       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作業之程序,應先召開協議價購會議,通知所有權人與會協議,因為價購行為屬於政府機關與土地所有權人之私權買賣關係,所以價購土地之價格須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議定,基於政府預算因素,通常會以該徵收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加成作為價購價格,此項價購價格往往與徵收補償費相同;分析價購成功比例提高之因素,首先是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亦無須負擔登記規費,更重要的是土地所有權人只須簽約手續,其餘的就交給政府機關辦理,從簽訂契約書到領得價款,大約只需一個月的時間,手續簡便,領錢方便;如果不同意價購,政府機關仍有依法徵收之公權力,所有權人必須等到完成徵收公告發價程序以後,才能領到補償費,似乎更不划算,現在已經有很多所有權人都選擇此種價購方式,就政府機關立場而言,能更早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絕對有利市政建設,也是市民之福,所以在協調會議上均卯足全力希望讓所有權人同意價購。


        價購取得土地,與一般買賣無異,但仍有部分所有權人礙於某些因素影響價購之意願,例如土地所有權人死亡需要辦理繼承登記或者土地有查封登記、抵押權設定等,必須先予塗銷或徵得抵押權人同意,常讓所有權人困擾而猶豫不決,基於法令限制,對於此種情況,政府機關通常僅能站在輔導立場,盡力協助所有權人解除上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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