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土地買賣真詐騙6嫌落網


記者:記者陳左鈞/高雄報導


以林宏隆、蕭錫彰為首的詐騙集團,以土地買賣為由,詐騙台南市的陳姓民眾三億三千萬元,幸好鹽埕警分局據報,立即展開調查,適時戡破詐騙集團的詐騙技倆,並逮捕六名嫌犯,嫌犯一再避重就輕應訊,警方先行依法移送法辦,將擴大追查在逃嫌犯。


警方指出,嫌疑人林宏隆(四十八歲)以海外投資財金管理公司欲投資國內土地為幌子,向任職保成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5月已停業)之副總蕭錫彰(五十二歲,犯有詐欺前科)遊說,騙稱有海外資金100億尋購土地,蕭嫌積極透過仲介業關係人謝秀英(女、五十一歲)、吳姿樺(女、五十七歲)、吳昭瑢(女、六十四歲)、羅火原(五十三歲、偽造文書通緝中)及為陳姓地主之李姓仲介人,共同洽談土地買賣事宜。


林嫌以收購陳姓被害人位於台南市土地價購金額龐大,要求賣方於匯豐銀行開立帳戶作為本次交易買賣之用,要求被害人先將土地所有權狀交付嫌疑人向銀行設定六億元,並將其中三億三千萬元匯入嫌疑人指定帳戶,作為本次買賣擔保。


嫌犯等人謊稱,買方三天內會通知被害人至匯豐銀行簽約,該銀行並會開立一紙六億六千萬銀行支票給被害人,被害人於八天內才能兌現。


嫌疑人等與賣方李姓仲介人商談交易細節,嫌疑人等不斷以分紅,及外加財團公司保證沒問題等,誘惑李姓仲介人,但李姓仲介人直覺本次買賣諸多不合理,可疑破綻之處,乃鹽埕分局報案。


偵查隊長張樹義獲報,認為茲事體大,案情並不單純,立即成立專案小組深入調查此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並隨時與當事人密切聯繫,警方除查獲嫌疑人出具之海外證件均為偽造文件外,另查並無林嫌等六人所持名片之所屬任職公司,該六人行為顯涉詐欺之嫌。


警網鍥而不捨,積極調查追捕,終於林嫌等六人到案後,嫌犯矢口否認犯行,對所持偽造證件避重就輕,相互推諉,且羅姓嫌疑人持變造及竊得之證件應訊,被警方當場識破。


被害人指證歷歷,且證據確鑿,鹽埕分局先行依法將六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共將擴大追查其他涉案在逃嫌犯。


 


回資訊平台首頁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欠稅後果罰金與查扣財產伺候


文:Smart智富月刊提供


每年5月分是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季節,在媒體強力「提醒」下,很少人會忘記繳納。但是車主、屋主每年需要繳納的牌照稅、燃料費、房屋稅、地價稅,只要納稅人稍不留心,就很容易欠繳。


Michael就是一例。由於業務範圍遍及全球,Michael幾乎有半年時間停留國外,不久前他被公司派到大陸出差2個月,5月中旬回國才發現,汽車牌照稅單被老婆塞在抽屜,早已過了430日的繳納期限。


還有一種最常發生的欠稅情況,就是納稅人本人沒收到稅單。Ray從南部北上工作,一年難得回老家一趟,由於稅捐機關多半是把稅單寄到老家的戶籍地址,等到年節返鄉時,Ray才發現,媽媽把稅單收起來,等他年底回家後,除了稅單外,還有補稅單及罰款通知,加總下來還要多付數千元,雖然心有不甘,但也不知如何是好。


本人沒收到稅單 還是得繳稅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稅單必須經過「合法送達」後才發生效力。至於怎樣才是合法送達呢?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規定,除了向納稅義務人本人送達外,也可以向代理人、代表人等相關人員送達。


換句話說,如果子女在外地工作,稅單由父母、配偶代收,也算合法送達;或是房東將房子出租後,稅捐機關將地價稅或房屋稅稅單,寄到出租地的地址,由房客代收,也算是合法送達。


不過,若是稅單在無法送交本人,也找不到同居家屬代為簽收的情況,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稅捐機關還能採取「寄存送達」,也就是將稅單寄存到納稅人戶籍地所屬的郵局,這也是另一種合法送達的方式。


因此,納稅人若發現門口或信箱留有郵局的送達通知,千萬不能掉以輕心,應立即到附近的郵局詢問或領取掛號文件,納稅人不能以沒有收到稅單為理由,就認為自己可以欠稅。


欠稅最高罰金 為稅額的15%


博聖法律事務所律師趙相文表示,納稅人未在繳納期限內繳費就是欠稅。根據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遲繳稅捐每超過2天要加收1%的滯納金,最高可罰15%。」


Michael要繳的牌照稅款為例,他的應納稅額為15,210元,如果超過納稅期限,每超過2天會被罰152元(15,210×1%),超過30天以後,最高就罰2,282元(15,210×15%)。


稅捐機關會等到30天的滯納期過後,才開始清理欠繳的案件。稅捐機關的做法是先發出催繳通知書給納稅人,若是置之不理,案件將會被移送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直接發文扣押納稅人的帳戶或財產。針對欠稅金額過大者,也可能同時被限制出境。


個人欠稅逾50萬元 會被限制出境


那麼欠稅在什麼情況下,會被限制出境呢?趙相文表示,若個人欠稅金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欠稅人或欠稅的營利事業負責人,就可能會被限制出境,甚至名下財產也會被強制執行。


所謂強制執行是由行政執行處查扣欠稅人名下的財產,例如存款、汽車或不動產等,再進行拍賣,所得金額用來抵繳積欠的稅款。因此趙相文建議,如果欠稅人因為財務問題無法一次繳納時,也可申請分期繳納,就能避免名下財產被查扣的狀況。


欠稅人想要解除限制出境有2種方法。第一,直接將欠稅的金額繳清;第二,欠稅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例如將不動產的抵押權或銀行定存單的質權設定給稅捐機關,就可申請解除限制出境。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人心存僥倖,心想反正沒什麼財產、或是「大不了不出國」,但若一直欠稅不繳,可能連工作都會受影響,因為行政執行署會向國稅局調閱納稅人的受雇紀錄並發函到受雇公司,請公司扣押薪資,直到繳清欠繳稅款。


總之,收到任何稅單,千萬別丟在一旁,否則罰錢事小,被查扣名下財產,甚至到了機場才知道被限制出境,或是因欠稅引起雇主疑慮的話,事情就大條了。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2條規定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或關稅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前項欠繳稅款或罰鍰移送法院裁罰或強制執行者,由法院依職權或依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之聲請,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第一項所稱之個人或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或關稅,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回資訊平台首頁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善用實物抵繳遺產稅

呂旭明、林明輝
納稅人在接獲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單後,除了可能因為核定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而申請更正,或對核定內容不服而提起復查等救濟程序以外,都必須在法定期限內繳納遺產稅。但如果稅額過高,以致於繼承人無力承擔時,現行稅法規定有開了一道方便之門,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國稅局同意納稅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納稅人不需要調頭寸來繳稅。



一、如何符合抵繳的條件
(一)本稅、罰鍰及利息加計後超過30萬元。
(二)申請實物抵繳以遺產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為限。
比方說,稅額核定為1,000萬元,遺產裡有300萬元的存款,以該現金繳稅後仍有差額700萬元,這就是可以實物抵繳的範圍。
(三)抵繳標的是否合乎稅法規定之比較。



1. 課徵標的物
在稅法上的解釋是指計入本次遺產總額並課徵遺產稅之遺產。一般而言,課稅標的物只要未涉及產權糾紛或發生無法過戶之情形者,均可申請抵繳。
舉例,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道路用地,在遺產稅核定時,是先列入遺產總額計算其遺產價值後,再以同額數字當作扣除額,因此符合課徵標的物的定義而可以抵繳;相反的,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是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所稱的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自始就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所以非屬「課徵標的物」而無法抵繳。

2. 非課徵標的物
通常是指遺產範圍外的財產。國稅局對於這類財產的抵繳申請把關極嚴,必須確實符合易於變價保管之條件才會核准,因此,如欲以非遺產之未上市櫃股票或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除非是該保留地已列入地方政府徵收補償計畫,否則都不會被接受。


二、評估抵繳之重點觀念
首先,納稅人可將遺產價值已減損之財產優先考慮抵繳。
因為繼承人申請以繼承之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之計算,以該項財產核課遺產稅之金額為準。實務上,稍具規模的遺產稅核定通常要費時二至三年,曾有一個案例,遺產股票在申報時之每股股價高達500元,三年後核定時,每股市價竟已跌到20塊以下,在這種情形下是否要抵繳,相信讀者心中自有一把尺。此外,如果未上市公司股票經查明已停業或他遷不明,經研判確已無財產價值者,也可以爭取核實認列以降低遺產稅。
相反的,價值被高估的未上櫃股票或是未來不能收取的債權,也是納稅人要評估抵繳的重點項目。因為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亦可申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3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回資訊平台首頁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今對於道路用地的看法


          經過各家的報導目前大台北市道路用地可能開放的機會很大報章媒體大肆報導和現市長的思考方向等等....這塊大餅可能將會讓很多人士口袋又進帳不少的資金,未來如果開放對於建商的利潤將是很很很很......大的一塊餅,所以根據可靠消息和目前業界的沸沸揚揚的情況之下,大力買入台北大米數道路用地的情況看來,相信開放的機會是蠻大的,否則各大公司不會這麼的積極的開發土地和買地了


          現在業界的開發公司,不管是大家的開發公司還是小間的開發公司,無不把這塊餅當成是一個豐厚的利潤,自然也不會放過,當然一定請業務拼命,拼命的跑,以大台北視為主力....只要有地...就是買買買,因為先買先贏,將來的情況大家都是可想而知,只有更好,不會更壞了,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模式出來可以比照台北縣的方式來思考由於台北縣的模式成功的實施,讓業者產生了很多的利潤空間出來,也可以解決地主的問題這不是一舉數的的方式嗎??


          自然台北市的未來價格絕對不會低於台北縣的價格,所以市場上面會劇烈競爭是可想而知的,價格也在於每個人的心中,畢竟買賣土地就像是買賣股票一樣,只有賣出獲利才真的是獲利,設定一個停損點是很重要的,很多事情需要多方面判斷和分析,加上未來政策問題都可能是大大的風險,這也是大家所必須評估的風險存在,目前雖說報章報導已經釋放消息,但是變數還是有的,唯有真的條文公佈才是真的實施,否則又是雷聲大雨點小,不可不慎


 


~~ 以上存屬版主的想法,不代表任何的立場,大家共參考之 ~~


 


網頁只是幫助您方便找尋     服務和誠心是最大的專業


您  專  業  的  好  朋  友  達  人  專  業  網


 

回資訊平台首頁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道路用地土地買賣.jpg

 

私設和公設的區分

很多人不太請楚所謂 私設和公設的區分 簡單明瞭來說就是一個買賣要繳增值稅,一個買賣不用繳增值稅。

如何來區分?? 如圖上的標示來簡易說明 :

 

( )從地籍圖看到有喇叭口的部份這是簡單且容易的區分呈現出喇叭口部分的就是道路用地這是買賣沒有增值稅的產生。

( )從地籍圖看小圈圈的部份且在一個住宅區裡面所延伸出來的部份這是屬於住宅區也就是俗稱的私設道路因為是在住宅區裡面簡單的來說就是私設道路這是買賣需要繳增值稅的。

~~有關道路用地的稅款部分~~

 

財部:私設巷道既成道路不能抵繳遺產稅

根據規定,遺產稅的繳納,可用實物抵繳,包含土地中的道路用地。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並非任何道路用地都可申請抵繳,如私設巷道或 既成道路等用地,因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相對也就不能用來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道路用地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的公共設施用地,另 一類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 1,免征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可用這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

但另一類型,也就是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則不得抵繳遺產稅款。

國稅局 說明,主要是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屬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12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規定這些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 既然不屬於「課稅標的」,又不易變價,也就不得抵繳稅款。

     民眾應注意規定條件,再提出實物抵繳申請,以免被稽征機關駁回後,延誤其他遺產標的辦理過戶繼承的時間。

 

回資訊平台首頁

 

 

 

 

買賣區域:

各區道路用地買賣、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

各區重劃土地買賣、市地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分別共有處理、土地持分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水利地買賣、浮覆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土地未辦繼承、土地佔用處理、持分土地買賣、持分房屋處理、土地持分處理、各種土地業務。


土地e行動平台 www.tudi3698.com.tw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私設道路用地


財部:私設巷道既成道路不能抵繳遺產稅


     根據規定,遺產稅的繳納,可用實物抵繳,包含土地中的道路用地。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並非任何道路用地都可申請抵繳,如私設巷道或 既成道路等用地,因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相對也就不能用來抵繳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道路用地可分為兩種類型,一種為依都市計畫法所劃定的公共設施用地,另 一類為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 1,免征遺產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可用這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但另一類型,也就是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等用地,則不得抵繳遺產稅款。    


     國稅局 說明,主要是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屬遺產及贈與稅第16條第12款所稱的「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依規定這些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內課稅。所以,私設巷道 既然不屬於「課稅標的」,又不易變價,也就不得抵繳稅款。


     民眾應注意規定條件,再提出實物抵繳申請,以免被稽征機關駁回後,延誤其他遺產標的辦理過戶繼承的時間。

 


回資訊平台首頁




道路用地+道路地+容積移轉+道路用地+道路用地買賣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親人往生,請辦限定繼承,以免遭死者拖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但是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也許你知道,也許你不知道,


無論如何,貧窮與無知一樣可怕


讓自己有保護能力並保護家人,再告知


週遭的親朋好友也是功德一件。


 



回資訊平台首頁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定義     


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依都市計畫法第 42 條規定,於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之下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 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其他依法編定之公共設施用地。
私有土地一旦被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就受到限制。


道路用地種類區別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其中第一項有關道路之定義,一般道路用地可分為:計劃道路既成道路 私設道路三種。


依據建築法第48條: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但都市細部計畫規定須退縮建築時,從其規定。前項以外之現有巷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另定建築線;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由此可知:


一、計畫道路:


(地籍圖上有顯示,但尚未施工)為已經都市計畫公告的道路,在都市計畫圖及地籍圖上均有標示;而都市計畫道路最小為4,再次即為8以上的道路。道路用地於民國69年「都市計畫法」通過施行前,政府開路都未予補償,所以道路用地的所有權人都是私人持有,當「都市計畫法」施行後,政府新闢馬路皆依法補償之。


二、既成道路: 


(地籍圖上未顯示,但已是現有道路) 就是現有巷道,為具有公用地役權的私有土地,通常既成道路在都市計畫圖上會標示出來,但在地籍圖上則不會標示,寬度多為6,亦有23的寬度。既成道路的要件是必需此道路已通行10-20年之久, 有兩戶以上的人在通行此道路。


其意指私有土地若供公眾通行數十年有餘,且便道所有權人從未禁止,應認為已有公用地役權關係存在,可經當地鄉鎮公所將該通路編為既成道路。便道所有權人雖保有所有權,依法即不得訴請收回土地,亦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而為使用。以目前國内多達1.6萬公頃的公設用地(含道路用地),政府根本無財源徵收,因此既成道路原則上是不徵收的。既成道路已供公眾使用數十年,所以土地所有權人雖擁有土地所有權,但不能把土地圍起來不讓公眾通行。既成巷道之認定應以供公眾通行為要件,並應有民法第787條規定之必要通行權及民法第851條、852條規定因時效而取得通行之地役權。又地役權之時效取得期限,應依民法第772條規定意旨,並準用民法第769770條規定辦理。


公眾通行巷道之認定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且依行政法院766月判字第1077號判例釋示:「巷道必須供公眾通行20年以上,始構成公眾通行道路,又所謂公眾通行乃指供2戶以上通行之謂,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2條規定,係為辦理建築線指定及申請建築之使用,並無涉及民法787條「袋地通行證」、788條「開路通行權」糾紛,若巷道如確屬該戶唯一出路,應請協調土地合併或循司法途徑解決。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 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 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三、私設道路:


供公眾通行或供公眾通行未達20年或供特定人士 ( 如社區居民 )通行之自行留設的私人道路,無論在都市計畫圖或地籍圖上都沒有標示,可能只有在建築執照中會有標示。


 



回資訊平台首頁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 道路用地 ) 與供公眾通行道路之稅務解析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稅捐減免


公共設施保留地有以下之稅捐減免:


 地價稅原則上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但在保留期間沒有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 中的土地隔離、或仍作農業使用者,免徵。


 綜合所得稅:將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政府時,可採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綜合所得稅,其金額沒有受限制。


 贈與稅:贈與財產含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移轉給配偶或直系血親時,可以免徵贈與稅。


 遺產稅: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有應納遺產稅時,繼承人可以抵繳遺產稅,如果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屬於經政府開闢之道路用地,則不必計入遺產總額,仍可用來抵繳遺產稅。  


 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茲摘錄有關法律依據如下:


 平均地權條例第23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二十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土地法第194 條:因保留徵收或依法律限制不能使用之土地,概應免稅。但在保留徵收期內,仍能為原來之使用者,不在此限。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 條: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 金額之限制。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得以受贈財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與稅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八十四年一月六日修正 增訂】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 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本條修正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准予適用。


 



回資訊平台首頁






道路用地買賣、各種土地買賣、道路地首頁、道路地公司買賣、相關條文、焦點新聞、容積移轉、容積移轉、道路地買賣區、公設保留地的用途、道路地換現金、相關標 案公告、客戶買賣需求表、新法規、提供低價購買道路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買賣資訊、道路地相關條文、焦點新聞、容積移轉、容積移轉道路地買賣區、公設保留地的用途、不動產達人、土地不動產達人、公平交易平台、道路地交易平台、私設道路買賣、法拍屋資訊、收購各種土地、道路用地買賣、各種土地買賣、道路地首頁、道路地公司買賣、相關條文、焦點新聞、容積移轉、道路地買賣區、公設保留地的用途、道路地換現金、相關標 案公告、客戶買賣需求表、新法規、提供低價購買道路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相關條文、焦點新聞、容積移轉、容積移轉道路地買賣區、公設保留地的用途、不動產達人、土地不動產達人、公平交易平台、道路地交易平台、私設道路買賣、法拍屋資訊、收購各種土地、道路用地買賣、各種土地買賣、一個優質的網、道路買賣、買賣道路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想要處理道路用地買賣 最佳買方 由您決定


     道路用地已經在業界買賣許久,從財政部林全禁止道路用地作為節稅之用,到現在建商買來做容積移轉等等措施的產生,對於地主來說無不是很大的利多,買賣道路用地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情了,相信各地主您每天所收到的開發信件加以來不下上百封,甚至更多更多…..( 曾有地主開玩笑的對開發人員說,你是第 101199999 個等等….玩笑的話 ) 聰明的開發人員對地主一笑,這可是我是第一次來ㄚ~~~~~~~@ @?


     但確實如此還是有很多開發公司一直應徵土開人員來做道路用地開發呢??因為建商的需求性!! 開發公司還是很期待買到便宜的道路用地所以一直一直請業務不斷的去拜訪和碰碰運氣看看是否會有地主願意處理或買賣


     所以呢?? 地主您們也是很了解行情的,這要有拜於各公司的業務不斷的親訪和耐心的解說,嗯,到現在地主已經是萬事通,沒有什麼不懂了,對於這行的買賣已經不是什麼秘密了,只是您心中的買賣行情高低了。   


     建商大人呢?? 您也幫幫忙也要體諒開發業務的辛苦不要老是殺價殺價的想買地好不好因為業務都是和公司4655 等等..辛苦開發到手的案件已經被公司砍一半了再加上建商的苛刻要求唯獨只有有一天等到急需用土地送出時候您才高抬貴手呢?? 建商大人們請您們也專業一點,聽從建築師說道路有佔用就不要買,想請問一下,現在大台北縣是哪一塊土地是沒有佔用呢??不會是您們想要降價的藉口吧!! @ @ /


     為什麼要寫想要處理道路用地買賣的“ 最佳買方 ”由您決定,地主們,拜託,您們只有聽的到業務給您們報的最高價格,然後就聽不到任何價格了,道路用地的價格高低取自於建商的需求唯有馬上使用到的建商才可能購買高一點,其餘大多是業界的開發公司所買(他們也只是盤商),還有價格也會經由政策改變有所變動的,買賣道路用地好像在買股票一般再等下一個波動或訊息出來。   



所以說,唯獨地主您們能夠找到急需要的建商來買,否則價格是維持在市場的一定行情的,雖說有期待是很好的,但是唯一的風險就是不知道下一個會出現什麼政策轉彎,請您們設定一個停損點,那就是最高價了。


如果有什麼問題,歡迎告知,本公司從事土地買賣多年,一直接面對建商的委託,您的任何問題都可以反應,我就是您的 最佳買方


或者您有任何疑問和問題,歡迎來電洽談。



.



台北市15道路 / 公園綠地 / 行人步道 / 高前值私設道路





回資訊平台首頁



公共設施保留地 / 計畫道路 / 既成道路 / 公園用地 / 容積移轉

板橋 / 新店 / 蘆洲 / 三重 / 中和 / 永和 / 汐止 / 新莊




...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Close

您尚未登入,將以訪客身份留言。亦可以上方服務帳號登入留言

請輸入暱稱 ( 最多顯示 6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標題 ( 最多顯示 9 個中文字元 )

請輸入內容 ( 最多 140 個中文字元 )

reload

請輸入左方認證碼:

看不懂,換張圖

請輸入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