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送利多 基隆都市更新案 將引爆房價補漲


行政院日前通過將「基隆火車站及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案」列入優先推動的四大指標都更案之一,計畫從基隆市內部機能改造作起,以打造國際級的購物美食中心及海景住宅為目標,預計未來將帶來一萬個工作機會及每年十幾億元的商機,而基隆房市也將因此引爆房價補漲效應!

根據統計,基隆市中古屋、新成屋及預售屋今年上半年的總成交量較去年同期成長達48%,而同期新成屋及預售屋的平均單價成長6.1%,中古屋平均成交單價漲幅則僅2.6%,呈現「量劇增、價微漲」的走勢。

長期以來,基隆市以台北都會區的居住地作為機能定位,房市總是依靠大台北地區的需求來推動價格上漲,因此,近幾年來漲幅較高的區域多是與北市交通聯繫較便捷的地區,但因距離的關係,整體房價表現明顯落於北市其他鄰近市鎮如汐止、土城等地。

其中,基隆市中古屋的平均房價四年來僅上漲3.8%,從每坪7.8萬變為8.1萬元,明顯落後於大台北地區動輒3040%的漲幅,且各行政區中僅七堵區及暖暖區因受惠於萬瑞快速道路通車,房價上漲超過10%;而在新成屋及預售屋方面,四年來的平均房價則上漲17.8%,其中又以仁愛區的漲幅最大,因有每坪成交價超過20萬元的「東方帝景」及「世紀首席」兩大指標性建案加持,四年來平均單價上漲了76.5%

此次行政院推動的都市更新案,不同於過去以聯結北市為目的的交通建設,而是從基隆市「內部的都市機能改造」作起,未來基隆火車站及基隆港周邊地區將轉型為「商旅新都心」,並結合水、陸運興建交通轉運中心及國際觀光旅館、整頓鄰近的廟口小吃,以打造國際級的購物美食中心及海景住宅為目標,預計未來將帶來一萬個工作機會及每年十幾億元的商機。

而上萬個工作機會延伸出的居住需求,將成為推動基隆市房價上漲的動力之一,除會吸引台北人到基隆置產之外,還能進一步從基隆市內部直接創造購屋需求;另一方面,若基隆火車站及基隆港都市更新案能成功推動,更將產生波及效果,帶動其他老舊地區的都市更新,引爆房價上漲,因此,基隆房市表現值得期待!


 



服務項目:
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房屋法拍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疑難處理、繼承找尋辦理、市地重劃、各種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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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大台北房子 近六成女性說:我說了算


來,女性隨著教育水準、就業比例、職場表現的明顯提升,加上兩性平等法的實施,不但使得薪資所得大幅成長、消費能力大增,在社會表現上也大大顛覆以往男性 掌權的刻板印象!以「購屋」為例,95年大台北地區購屋成交件數比例中,女性買方高達54.6%,超越男性買方近10%,且購屋類型也不再偏重「小套 房」,而是多以三、四房住家為主,平均坪數更首度突破40坪、成交總價超過千萬,顯示「紅粉族群」不但自主意識大幅抬頭,更躍居房地產市場的購屋主力!

永慶房仲集團總經理廖本勝表示,由於經濟能力的提升及兩性平等觀念的認同,女性不僅自身購屋需求逐步超越男性,甚至在家庭中也掌握購屋大權,扮演最後決定購屋物件的決策者角色,買房子是男人主導的時代已逐漸過去,取而代之是「女人說了算」!

女性除了購屋自主性提高,也善於利用網路尋覓適合的住宅,根據永慶房仲集團的統計,95年大台北地區女性願意在房仲網站留下購屋需求的佔比為52.7% 較男性多出5.4%;在搜尋房屋時,更不再侷限於低總價、小坪數的單身條件型需求,顯示女性在經濟能力逐漸拉升下,對於自身居住需求條件越來越注重。

此外,從永慶房仲網買屋留言資料發現,大台北地區女性購屋理想買屋區域,以信義區最高,達到6成,其次為中山區以及大安區,分別為58.3%57.1%,顯示女性購屋選擇上大多希望接近就業地點或治安較好的區域,因此在購屋意向上,多偏愛市中心的精華區地段。

單身女性投資房產 開源又節流

值得一提的是,由於未婚或傾向不婚女性越來越多,而這類「新女性」將來面對「獨居」的可能性很高,為了能讓日後生活無虞,廖本勝建議,平常在資金配置上除預留1/3的現金供日常生活及緊急使用外,其餘資金可投資房地產,操作得宜便可兼具「開源」、「節流」兩目標。

至於投資物件類型,仍在租屋的單身女性可選擇市郊捷運站或大學學區旁的公寓或華廈,除自住1間外,其餘兩間可租給上班族或學生,每月扣除貸款後,還有一筆 穩定的租金收益,且此類產品市場流動性較高,未來也較易轉手;若是與家人同住的未婚女性,則可挑套房產品下手,不但可以當「包租婆」,未來想獨居時,還能 將小窩收回自住,享受快樂的「獨居生活」!


92-95
年大台北地區男女購屋成交比例一覽表























 



92



93



94



95



女性



57.3%



57.5%



43.2%



54.6%



男性



42.7%



42.5%



56.8%



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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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   比台北摩根有過之而不及

記者梁任瑋/台北報導
     
位於台北市南京東路六福皇宮對面的空地(停車場處),已被建商整合成千坪的建地,最近開價每坪400萬元,一旦成交,極可能成為台北市最貴的住宅用地。

     
民國76年,國泰人壽以創紀錄的高出底價三倍,每坪90餘萬元拍得華航大樓旁土地(現在的六福皇宮),開啟了台灣房地產一波的飆漲;20年後,這項紀錄可能被它正對面的土地改寫。
近日房地產業盛傳,位於南京東路三段、遼寧街口的土地,已有建商整合完畢,以總價40億元,每坪開價400萬元待價而沽,挑戰日前以每坪274萬元標脫的信義聯勤俱樂部土地成交價。

     
位於六福皇宮正對面,目前已闢建成收費停車場的商業區土地,去年10月由呂學忠以個人名義向土地銀行以每坪199.5萬元得標,不到半年時間,上月底該筆土地產權已移轉至坤福營造、昌軒建設。昌軒建設最近推過的案子是「碧潭有約」。

     
這筆占地986的捷運聯合開發基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第三種住宅區,平均容積率高達520%,但若再加上捷運開發容積獎勵,容積率暴增至1,200%,等於 一坪 土地最多可蓋12的房子。

     
據了解,目前每坪開價400萬元,主要是包括原本自土銀得標的金額,以及整合原本地上違章建築的費用,業界咸認,400萬元算是「行情價」。

     
一位接觸過這筆土地的建設公司董事長說,原本地主群打算賣斷,不過,自從信義聯勤土地標脫後,台北市開始上演「缺地遊戲」帶動房價飆升,開發後的潛藏價值反而比賣斷還高,甚至已有建商出價38.5億元,但地主已不打算賣,要留著自行開發。

     
據了解,目前地主也不排除與實力相當的開發商,一起興建為豪案銷售,共創雙贏。

     
事實上,南京東路三段、龍江路這三年來一直都是出產豪宅的黃金地段,從元大建設的「元大花園廣場」,到元利建設推出的「圓鼎世紀館」,房價也一路從每坪50萬元,漲到6567萬元,甚至頂樓已開出73萬元的價格。

     
台北市土地開發人士指出,這塊土地假如開發為豪宅,黃金地段加上建物樓下就是捷運站出口的優勢,以區域每坪65萬元的房價計算,未來至少可以包裝為80億元的建案,利潤更為可觀,也讓外界對於昌軒建設整合土地能力,刮目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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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申請 (道路用地) 容積移轉操作示範~~


一、模擬地區基本資料


(一)送出基地:信義區國小用地


1. 地段地號: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96地號(永吉國小)


2. 土地使用分區:國小用地


3. 土地面積:1,645 m2


4. 公告土地現值:357,024元/坪


5. 當地房屋市場價格(住宅區)30萬元/坪


6. 房屋營造成本:8萬元/



(二)接受基地:內湖區六期重劃區


1. 地段地號:西湖段四小段212地號


2. 土地使用分區:第三種工業區


3. 土地面積:3,271.82 m2


4. 公告土地現值:266,357/


5. 當地房屋市場價格(工業區廠辦)28萬元/坪


6. 房屋營造成本:8萬元/



二、民眾辦理容積移轉流程與書表模擬


(一)送出基地所有權人被通知得移出可移出容積


台北市政府公告台北市容積移轉都市計畫案後,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96地號土地為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可就容積發展受限部分進行容積移轉。


(二)容積移轉諮詢


該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為了解容積移出所應進行之相關程序與應盡權利義務,至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諮詢。


內湖六期重劃區第三種工業區土地位於發展局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為實施容積移轉而劃定之容積接受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為瞭解容積移轉相關規定與申請程序,亦請求發展局提供諮詢。


(三)  


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查閱放在地政事務所的容積移轉實施地區清冊,且經發展局提供諮詢後,瞭解申請容積移轉的程序與法令的規定。


雙方經過容積移轉的財務試算,彼此認為可接受,經雙方協議,同意成為配對的容積移轉基地,並分別由雙方代表人簽訂容積移轉協議書。




容  積  移  轉  協  議  書


本人  XX  (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代表,以下簡稱甲方)與  XX 君(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代表,以下簡稱乙方)同意依照容積轉相關辦法規定,辦理土地之容積移轉,特立此協議書。









































送出基地



■都市計畫區名稱:台北市都市計畫                            


(歷史性建物、公共空間、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古蹟)



□區域計畫鄉(鎮、市)名稱:                                


(古蹟)



種類



□古蹟


□歷史建築


□公共空間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



地段地號



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0396-0000地號



土地面積



1,645



使用分區/編定用地



國小用地



擬移出之容積



2,197.49



接受基地



■都市計畫區名稱:台北市都市計畫                        



地段地號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四小段0212-0000地號



土地面積



3,271.82



使用分區/編定用地



第三種工業區



擬移入之容積



2,944.64



立協議書人   甲方                名:  XX      (簽章)


                              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321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


         乙方                名:   XX      (簽章)


                              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6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E987654321


中華民國89930


(四)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人經協商合意並簽訂協議書後,填妥容積移轉申請書,並檢具申請書中要求之檢附文件,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代表向發展局提出容積移轉申請。


1.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2.協議書


3.送出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4.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5.接受基地土地登記簿謄本


6.接受基地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7.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


8.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華僑身分證明書


9.送出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0.接受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11.送出基地租賃契約及他項權利處理切結書


(五)可移出容積計算


容積移轉換算過程如下:







































項目



送出基地



接受基地



土地面積(㎡)



1,645



3,271.82



容積率(%



225



300



基準容積(㎡)



3,701.25



9,815.46



已建築容積(㎡)







可移出容積(㎡)



3,701.25





可移入容積上限(㎡)





2,944.64



公告土地現值(元/坪)



357,024



266,357



容積轉換率



1.34



註:


1.可移出容積=基準容積-已建築容積=3,701.2503,701.25


2.可移入容積上限=基準容積×30%9,815.46×30%2,944.64


3.容積轉換率=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土地公告現值=357,024÷266,3571.34


4.送出基地基準容積率以其毗鄰地區之第三種住宅區計算


容積移轉換算計算結果:


1.接受基地本次移入容積=2,944.64


2.送出基地本次移出容積=2944.64/1.342197.49


3.送出基地尚可移出容積=1,503.76


4.接受基地尚可移入容積=0


應填具之表格(申請書及附件)如後:




容積移轉申請書


受文機關: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申請日期:89 101


申請事項:為辦理容積移轉,依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十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填具本申請書,請惠予同意。






























一、送出基地資料



土地種類



o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古蹟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o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o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提供作為公共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n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土地資料



1、 名稱:國小用地


2、 類別: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


3、 位置:永吉國小



4、所在地地號:台北市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396地號


5、 所在地面積:1645平方公尺


6、 公告文號(送出基地為古蹟歷史建築者)



都市計畫區名稱



台北市都市計畫



建築物基本資料(送出基地為古蹟、歷史建築者需填)



1、 建號:


2、 建物門牌:


3、 基地座落:


4、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5、 主要用途:


6、 附屬建物用途:


7、 主建材:



所有權人資料



1、 姓名:許XX


2、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E123456789


3、 出生年月日: 民國5211


4、 戶籍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321



5、 通訊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321


6、 聯絡電話:02-21234567


7、 簽章:許XX



申請內容:



1、 地號: 台北 信義 (區) 永吉 小段  396 



2、 面積: 1645 平方公尺


3、 權利範圍: 3分之1


4、 使用分區: 國小用地


5、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108,000 /平方公尺


6、 基準容積﹔3701.25 平方公尺



7、 可移出容積: 3701.25 平方公尺


8、 前次已移出容積: 0 平方公尺


9、 本次擬移出容積: 2,197.49 平方公尺


10、  尚可移出之容積: 1503.76 平方尺




 













































二、接受基地資料



都市計畫名稱 ﹔台北市都市計畫



申請人資料



1、 姓名:王XX


2、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E987654321


3、 出生年月日: 民國4911


4、 戶籍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6



5、 通訊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136


6、 聯絡電話:02-27654321


7、 簽章:王XX



申請內容



1、 地號: 台北 內湖 (區) 西湖 小段 212



2、 面積: 3721.82 平方公尺


3、 權利範圍: 全部


4、 使用分區: 第三種工業區


5、 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80,573 /平方公尺



6、 可移入容積: 2944.64  平方公尺


7、 前次已移入容積: 0  平方公尺


8、 本次擬移入之容積: 2944.64 平方公尺


9、 尚可移入之容積: 0 平方公尺



三、檢附文件(請勾選)



 



n1、申請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n2、協議書


n3、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土地登記簿謄本


n4、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n5、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土地登記簿謄本


n6、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n7、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n8、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之國民身份證影本


n9、送出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n10、接受基地標示圖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o11、直轄市、縣(市)政府古蹟主管機關核可之古蹟(具保存價值建築物)管理維護計畫


o12、經核可之修復計畫


o13、經核可之再利用計畫


n14、送出基地租賃契約及他項權利處理切結書


o15、其他必要之文件


       o                               



四、審查結果


(本欄由都計單位填寫)



送出基地



接受基地



核准移出之容積()



尚可移出之容積()



核准移入之容積()



尚可移入之容積()



 



 



 



 



局(處)長             課(科)長           組(股)長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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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容積 北市通過回饋辦法


〔記者王寓中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凡建築基地達二千平方公尺者,將依基地都市計畫周邊道路、公共設施環境、是否申請其他獎勵、原基準容積率高低及開發人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模等進行評分,最高給予原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的容積獎勵。


 除了明定獎勵的計算公式外,開發人取得優惠容積率所增加的收益,在扣除營建及管銷成本的淨利後,應提供市政府百分之七十的回饋,回饋得以樓地板面積或代金為之。在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全案送行政院備查後即發布施行。


 據市府官員透露,這項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訂定的容積獎勵回饋辦法,主要是應市議會要求,在市府取消住宅區提供公共空間容積獎勵規定,以及擬進一步分區取消台北市的停獎後,另外提供一項容積獎勵措施。由於業者只需回饋百分之七十以下,就可取得百分之百的獎勵容積實得,有官員私下稱,這是「花錢買容積」條款,至於市府在取得回饋後,則可用於補足公共設施的不足。



 發展局表示,依該辦法規定,市府取得的樓地板或代金回饋,僅限用於公有出租住宅、公共服務空間、社會福利文化設施及都市建設等,而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 模,又關係到獎勵容積的額度(最高百分之六),為使申請單位有所依循,市府將在每年定期公告上述回饋公共設施的需求類型及規模。


 發展局表示,適用該辦法的申請案,將由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申請案在依評定基準表進行評分後(四項指標,最高評分八分,可取得獎勵容積最 高百分之二十四),委員會得視開發人回饋設施的種類及規模,再酌予增減容積額度,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三十,而同一建築基地,包括本辦法及依 其他規定申請的各項容積獎勵,總計以原基準容積的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至於申請獎勵的開發人,應於領得建造執照前,與市府簽訂開發協議書,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三個月內完成回饋事項;建築執照則需註明回饋設施的用途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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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最新消息台北道路用地可能開放容積移轉


     預計8月底前由發展局提送「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修正草案給都委會審議,一旦通過即正式實施。


     這下沉寂已久的台北市又開始熱鬧起來了,得知一些開發公司汲汲營營的讓底下的開發專員都主要以台北市的的土地來開發,想必台北市通過的機會很大,就算沒有100% 也可能接近 7以上的機會,想必買賣已後一定會很競爭。   


     針對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內政部營建署都計組長王銘正認為,在寸土寸金的台北市,這項回饋辦法對於台北市政府是有利的,不過,建築業者獲得容積獎勵的方法已不止一途,目前透過容積移轉、都市更新等方式均可達成;他認為,土地開發者的經營策略及產品賣點才是關鍵。


 王銘正表示,台北市的可建築用地稀少,新建房屋每坪的價格動輒四、五十萬元,北市府很早就實施容積管制,如今因公共設施的不足,訂定「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是市政府建構動態都市經營管理的多元管道之一。


 王銘正指出,在寸土寸金的紐約市,也曾訂定建築容積率的獎勵措施,提升曼哈頓區的建築使用強度,以增加曼哈頓區商業投資的誘因。


 但是他也強調,放寬容積率及建築高度是「因地制宜」,在台北可行,但是在中、南部地區未必可行。中南部地區房價慘跌,土地價格也一落千丈,以九二一大地震後,中部地區各縣市新訂許多集合住宅容積獎勵措施為例,當地民眾卻偏好於二樓半、三樓半的透天厝,使得容積獎勵政策推行後,迄今一直乏人問津。


 王銘正分析,台北市近年來人口呈現淨流出的現象,台北市政府似乎意會到此一事實,訂定許多措施整頓市容,改善都市環境的管理辦法,而通過的「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許可回饋辦法」即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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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稅手冊參考--公共設施保留地



. 以協議分割遺產方式分配遺產


不拋棄繼承,而運用協議分割遺產之方式分配被繼承人遺產以節省稅負。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申報遺產稅時配偶有扣除額四百萬元,每一繼承人有四十萬元的扣除額,如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將無法享受其扣除額。


基於節稅立場,依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繼承多寡,都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繼承人應儘量避免拋棄繼承,而用遺產分割協議繼承。


如此即可享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之各項扣除額又可達成遺產分配之目的,惟繼承人宜考量其他繼承人不拋棄繼承是否會發生困擾,再決定以何方式辦理較妥。 


公共設施保留地、政府開闢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道路之優惠


都市計畫法第50-1: 公共設施保留地‧‧ 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二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 農業用地之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遺產中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經落農業生產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該土地如繼續使用不滿五年者,應追繳應納稅款。


. 死亡前九年內繼承財產之優惠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十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遺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七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地檢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 以繼承方式移轉房地產


我國遺產稅免稅額目前為七百七十九萬元,且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辦理遺產繼承時才能使用,生前贈與則是每人每年免稅額一百一十一萬元;未來除將遺產稅 免稅額提高為一千萬元外,曾在美國國稅總局任職的財政部長何志欽,也引進美國「終生財富移轉制」的概念,讓遺產稅免稅額可在生前使用。


舉例而言, 先生贈與一棟現值五百萬元的房屋給兒子,因超過贈與免稅額一百一十一萬元,在現行制度下會被課贈與稅。


但遺產稅免稅額若可在生前使用,則 先生可主張提前使用遺產免稅額三百八十九萬元,這樣就不會被課贈與稅,但 先生過世計算遺產稅時,免稅額就會減掉已使用的三百八十九萬元。


財政部表示,遺產稅免稅額可供生前贈與使用,將使一般中小額財富者於生前移轉財富給下一代時,得免納贈與稅,進而增進代際間資產移轉效率。


所以若被繼承人沒有很多遺產時,可以採取以遺產方式移轉房地產給子女,可能還比較划算。


. 運用債務的節稅策略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清償的債務,包括私人借貸,及尚未繳納的綜合所得稅、地價稅、房屋稅等等,均可自遺產中扣除,所以遺產稅也可以降低。 


. 變更國籍或僑居國外的節稅策略


被繼承人如果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者,如華僑或外國人,只須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課徵遺產稅,而不及於國外部分的財產。


所以,被繼承人可以採取歸化並變更為其他國家國籍或 僑居國外,如此即可節省遺產稅的負擔。 


. 利用藝術品及保險來節稅


遺產與贈與稅法規定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的圖書物品,只要繼承人向稽徵機關聲明登 記,就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 壽保險金額、公教人員或勞工的保險金額,可以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 扣抵稅額及利息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所贈與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已繳的贈與稅,可連同當地銀行業通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從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利用人壽保險節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


因繼承人獲得的保險理賠金額不必課稅,且可以之繳納遺產稅,減輕了繼承人的負擔。


十一.生前規劃贈與妻子財產


納稅義務人如果利用稅法規定,在「生前」將全部財產贈與給配偶,則不僅不用繳贈與稅,財產也提前移轉到配偶名下,納稅義務人逝世後就無遺產可分配,也無遺產稅的問題,但須注意一點,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若在贈與後二年內過世,則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這些贈與財產仍須併入遺產,課一次遺產稅  


惟,配偶若本身亦有龐大之財產,且身體欠安,有可能較早過世,


贈與給配偶可能無法達成減稅之目的反而增加太太的遺產稅,所以在作租稅規劃時宜多方考




資料來源:


                  http://www.ntak.gov.tw/Trial_Balance5.aspx  (遺產及贈與節稅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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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專有名詞定義與解釋
1
、容積:土地可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
2
、基準容積:以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之容積率上限乘土地面積所得之積 數。

3
、送出基地:得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

4
、接受基地:接受送出基地容積移入之土地。

5
、容積移轉: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詳附圖)。


內容摘要


(一)送出基地說明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第一類送出基地 第二類送出基地 第三類送出基地
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1.
為改善都市環境或景觀,提供作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

2.
因法令變更致不能建築者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但不包括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取得者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第一階段受理與否受理


1. 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中,對於提供公共開放空間之建築基地,已訂有容積獎勵規定,故暫不受理。
2.
因法令限制而無法開發之原可建築土地
(如:平均坡度> 30 %之保變住及住二山限區,經統計全市面積約 512ha )面積廣大,且該種可建地原屬因環境限制而不宜開發之土地,故暫不適用容積移轉。 第一階段屬試辦期,選擇有助於達成都市發展目標之公設用地、並控制因此而可能新增之容積量為原則,故受理


1. 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排除大型山區公園。
2.
道路用地:

寬度大於 15 公尺 以上之未開闢道路用地,且經主管機關審定具交通運輸、防救災避難需求,有開闢之必要者。
公共設施用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一、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送出基地資格
1.
古蹟:
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本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完成修復計畫,並經本府審查通過及核定後,始得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2. 歷史建築:
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本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本府勘驗核可者,始得申請容積移轉許可。
1.
公園、綠地、廣場:

公園、綠地、廣場面積在 2 公頃 以下,送出基地申請規模超過 1000 平方公尺 、基地形狀方整,有開闢取得迫切性之私有未開闢公園綠地或廣場。
2.
道路用地:

寬度大於 15 公尺 以上,且經主管機關評定基於交通運輸及都市防救災需求,有開闢取得必要性、並經用地範圍內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開闢者。
3.
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

接受基地範圍 全市任何一宗可建地,惟排除許可條件第 7 點所列環境敏感或特別景觀之不可移入土地。 採正負面列舉方式、可容積移入之接受地區:如
1.
正面: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 三百公尺範圍內、或基地所在位置半徑 四百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 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或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

2.
負面:許可條件第 7 點所列具環境敏感或特別景觀之不可移入土地。

符合送出基地資格 符合條件之古蹟、歷史性建築清冊將另行公告 符合條件之未開闢公共設施用地清冊將另行公告

(二)容積換算公式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 = 送出基地移出之土地面積 ×(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接受基地之容積率。



容積換算案例 :
某甲所有適用上述許可條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為 200 ㎡,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為 12,000 元,移入接受基地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 15,000 元,如接受基地為「住三」用地,其容積率為 225 %,則換算成接受基地容積之計算如下:
接受基地之容積= 200 ×12,000 ÷ 15,000× 225 = 360



(三)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


1. 接受基地基準容積 30 %為原則。
2.
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 40 %(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的 40%


(四)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總量
依許可條件第 9 條規定,接受基地依本許可條件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 50%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問題


由於全臺北市均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因此在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訂定後,為求首都城市之都市發展與生活品質,必須維持一定程度之公共設施服務水準。
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因政府財政困難,長期以來無法依都市計畫規劃構想取得、興闢,對長期受限之土地所有權人而言確有不公,但長期累積之城市發展問題需要長時間、多種管道予以解決。



(一)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經費來源共有七大類
都市計畫法 77 條規定:「地方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實施都市計畫所需經費,以下列各款籌措之:
1.
編列年度預算

2.
工程受益費之收入

3.
土地增值稅部分收入之提撥

4.
私人團體之捐獻

5.
中央或縣政府之補助

6.
其他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盈餘

7.
都市建設捐之收入。」


(二)行政院核定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
為解決臺灣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徵收取得之問題,行政院於 90 年核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處理方案」,計有 6 大對策、 15 項方案(如下),而「逐步建立發展權移轉制度,並優先推動容積移轉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僅為其中一項對策,即法令及相關辦法規定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 式很多,容積移轉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僅為其一。


1.6 大對策
(1)
檢討放寬都市計畫法令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使用之限制。

(2)
撤銷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3)
檢討以整體開發方式取得公設地,由整體開發區域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分攤公設地取得及開發費用。

(4)
逐步建立發展權移轉制度,並優先推動容積移轉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5)
推動都市更新、獎勵民間捐地或投資興闢公共設施。

(6)
充裕地方財政收入,並成立受益回饋基金,配合都市發展時程,優先使用於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及建設。


2.15 項方案
針對法令修正部分︰

(1)
進行都計法全面檢討修正案,考量增訂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之整體開發區計畫,若未按計畫實施,該整體開發區擬恢復為原計畫,以減少公設地漫無目標而無限期保留之狀況。
(2)
檢討放寬都計法令有關公共設施用地使用之限制。

(3)
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劃設標準,修訂各層級都市合適之公共設施用地劃設基準。

(4)
( )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放寬公設用地准許條件及使用條件之限制,以提高獎勵誘因,積極引導私人 . 團體參與投資建設。

(5)
( ) 訂各種都計使用分區變更審議規範,規定低使用價值分區變更為高使用價值分區時,應實施整體開發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興建及提供公共設施,並自願捐贈一定比例之可建築用地,始得辦理。


針對都市計畫審議部分︰
(1)
請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撤銷不必要之公設保留地。
(2)
為加強都市計畫實施公平性,繼續執行土地儲備制度,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除特殊原因報院核准採其他整體開發者外,一律採區段徵收。


針對加強地方財政收入部分︰
(1)
加速完成地方稅法通則立法程序;並檢討修正財政收支劃分法,充裕地方財政。
(2)
研定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之自治法令,成立受益回饋基金。


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部分︰
    (1)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積極推動或鼓勵、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透過容積率獎勵、容積移轉及整體更新手段,無償取得更新地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廢除一部分非必要之計畫道路。
    (2)
都市開發應藉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加速取得公設用地。

    (3)
輔導地方政府辦理聯開、獎勵投資、容積移轉取得公設地。

    (4)
鼓勵民眾捐地興闢公設,並給予名義上之獎勵。

    (5)
地方政府應充實自有財政能力及評估都市發展趨勢,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目標年研擬個別都市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以多元化方式循序逐步取得建設公共設施。

    (6)
中央得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專案辦理公設地之取得。


(三)臺北市政府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相關計畫
1.
撤銷不必要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1)
納入各地區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案規劃檢討。

    (2)
進行軍事用地、市場用地、加油站用地、電信用地之都市計畫檢討案。

2.
逐步建立發展權移轉制度,評估辦理容積移轉取得公共設施用地。

3.
推動都市更新、獎勵民間捐地或投資興闢公共設施、充裕地方財政

    (1)
土地重劃地區除部分涉及都市計畫擬定或檢討變更事宜外,其餘組成通盤檢討專案小組檢討辦理中。

    (2)
已持續依據促參法及獎投辦法等相關規定評估適當公共設施公告民間投資開發。

    (3)
依「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第 9 條之規定,公園內各項設施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之捐獻,給予捐贈者名義上之獎勵。

    (4)
於各年度歲出均含括一定比例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預算支出。

    (5)
本府依內政部 93 年訂頒之「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辦理公私有土地交換作業。另辦理「臺北市政府採購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招標作業。


(四)臺北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總量( 94 2 月):
面積
種類 私有未徵收面積(公頃) 佔未徵收總面積之百分比 備註
公園

綠地

廣場 大型山區公園
327 233 35% 25%
道路用地 337 36% 8m 寬以下占道路用地
60%
堤防用地
40.84 4.35%
機場用地
16.07 1.71%
學校用地
1.75 0.19%
機關用地
35.21 3.75%
其他 178.85 19.05% 如停車場、殯葬用地、污水處理廠

總計
938.66 100%
資料來源:發展局整理


伍、實施容積移轉-臺北市因應之策略與作法

臺北市政府為因應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實施後所衍生之衝擊,認為應妥善運用容積移轉手段達到提升都市發展環境與全體市民生活品質之目的,而不應僅著眼在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消極目的而已,因此臺北市實施容積移轉之策略與作法包括:


( ) 目標:健全都市發展、提升環境品質、符合都市防救災需求


( ) 原則
1.
具有立即需要且尚未開闢之公共設施為優先。

2.
為維繫本市既有及相對其他城市較嚴格容積管理之營建環境,採分階段、動態調整。

3.
受理申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位於人口集中區且具有促進都市發展功能之重要性公共設施為優先取得對象。

4.
非唯一手段,秉持中央推動取得公共設施用地措施,循多元管道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均衡兼顧土地所有權人應有權益。


( ) 1 階段優先處理適用對象執行百分比
適用種類 適用範圍 1 階段執行百分比

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全市(約 10 公頃 1 階段執行 100

私有未徵收公園、綠地、廣場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面積 2 公頃 以下, 1,000 平方公尺 以上。(約 93.25 公頃 合計約 102.9 公頃 ,約佔本市私有未徵收開闢公共設施保留地( 938 公頃 11 %。

道路用地 15 公尺 以上未開闢之道路。(約 9.7 公頃


六、「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草案)條文暨說明
許可條件內容 說明


一、本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明訂本許可條件訂定之法源依據。


二、本許可條件在綜合考量健全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救災需求下,依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分階段選定優先可受理容積移轉之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 本許可條件訂定之基本精神,除考量都市發展、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都市防救災需求外,同時兼顧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久未被徵收權益受損之問題,分階段 進行處理。


三、前點所稱送出基地為下列各款土地:

(
) 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
(
) 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

1、公園用地。

2、綠地。

3、廣場。

4、道路用地。

前項送出基地不含都市計畫書規定應以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整體開發地區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及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中之土地。 1. 為保存本市歷史文化記憶,本市古蹟及歷史建築定著之私有地適用本許可條件。

2.
考量公共設施保留地適用容積移轉對都市環境之衝擊,本階段以未開闢之公園、綠地、廣場及道路用地優先適用。

3.
其餘類型之私有公共設施用地有其他取得方式或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專案檢討中,本階段暫不予列入。


四、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
) 公園用地、綠地、廣場:
1、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面積,須小於 二公頃以下。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應相毗連且合計面積應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

3、須面臨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形狀方整且基地長寬比不得大於三比一或臨計畫道路之面寬達 二十公尺以上。

4、送出基地申請範圍不得造成未申請送出基地無面臨計畫道路之情形。

5、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
) 道路用地:

1、計畫道路寬度應達 十五公尺以上,且經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邀集相關單位認定具交通運輸、防災避難需求,有優先開闢之必要者。

2、送出基地申請範圍,須為完整路段,且二側均與現有已開闢之 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相連通。

3、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明訂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作為送出基地之條件。


五、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提出建築計畫,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 明。各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變更或因基地條件限制未能完全使用其獲准移入之容積,而需再次移轉者,亦同。 為確保接受基地鄰近地區整體環境品質,接受基地建築計畫需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始得申請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六、接受基地以位於下列地區為限:

(
)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得移轉至本市行政轄區內之可建築土地。
(
) 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之送出基地,其容積僅得移轉至下列地區:

1、基地位在大眾捷運場站車站出入口半徑 三百公尺範圍內,且需面臨 八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都市計畫道路。

2、基地所在位置半徑 四百公尺範圍內,有已開闢且其面積在 零點五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且需臨接 十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計畫道路,或面臨二條已開闢之計畫道路,而其中一條寬度須達 十二公尺者。 1. 為提高土地所有權人保存維護之誘因,古蹟及歷史建築不予指定容積接受地區。

3
、送出基地為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接受基地應考量大眾運輸導向發展政策,以及其鄰近地區環境品質之維繫。

七、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 一千平方公尺,且不得為下列土地:

(
) 古蹟或歷史建築所在及毗鄰街廓。
(
) 位於市政府公告之山坡地及本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

(
) 位於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地區及適用本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
) 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區之土地。

(
) 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1. 參考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最小基地規模,訂定本要點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 1000 平方公尺

2.
為避免容積移入,增加環境敏感地區之負荷,或有影響都市景觀之虞(如古蹟周邊),排除位於環境敏感等地區作為接受基地之規定。


八、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指定公告為古蹟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古蹟修復再利用計畫,經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並經市政府核定後,始得申請之。

本許可條件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如經市政府登錄公告為歷史建築者,應由送出基地所有權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提出歷史建築維護事業計畫,經 市政府文化局審查通過後,提送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修復事業,經市政府文化局勘驗核可後,始得申請之。 為確保古蹟或歷史建築完成建築維護及修復事業,規定古蹟類送出基地需完成修復再利用計畫、歷史建築類送出基地需完成維護、修復事業後,方能申請辦理容積移 轉。


九、接受基地依本許可條件移入之容積加計其他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之容積總和,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十。 配合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規定,為控制接受基地總移入容積,以避免建築量體過大,超過環境承載力,限制同一申請案之接受容積併同依其他規定(如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都市更 新條例、或依都市計畫變更辦理容積獎勵地區)予以獎勵之接受總容積(含獎勵容積)不得超過基準容積之 50 %。


十、接受基地經審議通過後,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外,申請人應在限期內完成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之清理,並將土地產權移轉登記予市政府後,由市政府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因容積移轉及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土地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其他稅捐等均由申請人負擔之。

容積移轉許可後,應由市政府建築管理機關套繪登錄及管理,並由市政府地政機關建檔。 1. 除古蹟或歷史建築外之送出基地,應完成相關法律關係清理,並登記產權予臺北市後,方能申請辦理容積移轉。

2.
配合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19 條規定,訂定地政與建築管理配套措施。另因容積移轉所衍生之相關規費載明由申請人負擔。


十一、本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明訂都市計畫書另有規範者,從其規定。

十二、本許可條件自發布日施行。 明訂本許可條件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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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可否作為欠稅擔保


高雄市小港區納稅義務人 陳 小姐問:

是否可以其所有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回答: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4款規定,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可作為欠稅之擔保,其用意在於確保稅款之徵起,並期擔保品能 在短期內即可處分變現,轉換成現金以解繳公庫供政府所用。所以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無產權糾紛及地目為「道」之土地,作為欠稅之擔保品,如該道路用地已經當地 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符合前揭法令規定,可以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道路用地若有產權糾紛或尚未經當地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劃,則不符合前揭法條易於變價之規定,就不得作為欠稅擔保;至於其價值係按土地公告現?加四成估價,不必減除預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道路用地不能辦理實物抵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留土地,如經政府開闢為公眾通行之道路,或證明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除為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且不能辦理實物抵繳遺產稅額。    


     該局指出,轄內陳姓納稅義務人辦理其父親遺產稅申報時,因不諳稅法規定,將其父親所遺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公告現值合計250萬元,列報於遺產總額欄下,經該局核課遺產稅後,陳姓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該等土地辦理實物抵繳遺產稅額,經該局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實地勘查後發現,該等土地為既成巷道(無償供公眾使用之 道路),乃將之轉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陳姓納稅義務人雖然無法以該等道路用地辦理實物抵繳,但該案件適用26%稅率,遺產稅額也因更正而減少65 元,陳姓納稅義務人接受更正後結果而告確定。


     國稅局籲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注意,被繼承人如有遺留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既成巷道),請列報於遺產稅申報書「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欄項,並檢附主管機關證明文件,可避免多被核課稅捐,或核課後須再辦理更正,徒增徵納雙方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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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土地買賣.jpg

道路用地 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法律規定

■ 都市計畫法第 50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前項臨時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都市計畫法第 50-2條: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前項土地交換之範圍、優先順序、換算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應備書件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財政部定之。本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都市計畫法第 51條:

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 都市計畫法第 56條:

私人或團體興修完成之公共設施,自願將該項公共設施及土地捐獻政府者,應登記為該市、鄉、鎮、縣轄市所有,並由各市、鄉、鎮、縣轄市負責維護修理,並予獎勵。

■ 土地法第 93條:

 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但臨時性質之建築,不在此限。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51條:

 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及第四十七條規定欠稅之實物,應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註明直轄市及鄉 (鎮、市) 應分給之成數。但抵繳之實物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按其分給之成數分別移轉登記為國、直轄市、市、鄉 (鎮、市) 有。
抵繳之實物應儘速處理,在管理期間之收益及處理後之價款,均應依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其應繳納各項稅捐,應由管理機關墊繳,就各該財產之收益及變賣或放領後之價款抵償。

■ 司法院釋字第 400號: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

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行政院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十四日 台六十七內字第六三O一號函及同院六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六十九內字第二O七二號函與前述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

■ 司法院釋字第 440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

台北市政府於中華民國六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發布之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主管機關埋設地下設施物時,得不徵購其用地,但損壞地上物應予補償。」

 其中對使用該地下部分,既不徵購又未設補償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者,應不再援用。至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之徵收或購買,應依本院釋字第四OO號解釋及都市計畫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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