洩漏賣方底價,2房仲被起訴


〔自由時報記者林俊宏、王定傳、簡明葳/綜合報導〕某房仲公司劉姓及簡姓女仲介經理人,被控前年4月間以電話聯絡方式,洩漏由鄭姓客戶委託賣出位在新北市新莊區思源路上的房屋及車位底價1150萬元,使盧姓女買主以1135萬元購得該筆不動產,板橋地檢署偵查認定,委託賣屋的底價屬於工商機密,非經委託人同意,仲介不得告知第三人,昨依妨害秘密罪嫌將劉、簡2女起訴。


房仲:價格雙方都同意


房仲公司劉姓協理回應,該案是與賣方簽定的「一般委託約」,多家仲介都知道底價,且交易結果是買、賣雙方到簽約中心見面談價,最後成交價,是買賣雙方都同意的價格。劉姓仲介員堅持沒有洩漏底價,買方也曾出庭作證「沒有透露底價」,若後續開庭,會再出庭說明。


檢方指出,鄭女前年4月委託劉姓女仲介,銷售坐落在新莊區思源路的「五星尊爵no.6」房屋和車位,後來在電話中將底價1150萬元訊息告訴在另家分店任職的簡姓女仲介,由簡女告知買方。


檢方認底價屬工商機密


檢方偵查時,劉女表示,她不知道買方是盧女,也沒有向買家說過底價,而且房屋買賣是否成交要看賣方意願;簡女說,告訴人除委託這家公司賣屋外,還有委託其他仲介公司,買方只要經過資訊收集就可知道房屋的大概底價,盧女看屋當時就知道每坪行情21萬或22萬元,她以為盧女從別的仲介公司知道底價,所以才會透露底價,目的是希望盧女可以往上加價,以達成房屋成交目的。


盧女向檢方說「當初已加到1100,他們還是一直堅持要1150」,因此檢方認定被告已洩漏底價,2名仲介屬共同正犯,但目的是希望買家能提高價金,以符合告訴人所設定的底價,未損及告訴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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