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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市地重劃政策白皮書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左列地區,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市地重劃……」,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市地重劃由中央、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辦理。」。另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


因市地重劃之辦理涉及公共利益及所有權人權益,為落實市地重劃辦理之公共利益並兼顧維護所有權人權益,本府於95年度505次主管會議決議,市地重劃以公辦為原則,惟如符合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平正義之前提,可有條件同意民間自辦市地重劃,其辦理原則如下:


壹、公辦市地重劃政策


一、重點發展地區


為本縣中壢市、桃園市及桃園航空城所包圍之都會地區(詳附圖),包含桃園航空城地區(6,150公頃)及下列已發布實施之12處都市計畫區,其都市計畫規定採市地重劃開發者:


()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區


()大園都市計畫區


()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區


()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計畫區


()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區


()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區


()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區


()桃園市都市計畫區


()龜山都市計畫區


()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畫區


(十一)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區


(十二)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區


二、特色發展地區(為本縣重點發展地區以外之地區)


()本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或2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專案變更地區。


()本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擬定細部計畫地區。


三、都市計畫未指定開發方式,本府依地區發展需求,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有關規定勘選適當範圍,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貳、自辦市地重劃政策


一、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農業區、工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申請辦理變更,其負擔比例高,不易採公辦者,得經本府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


二、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規定自擬細部計畫者,得經本府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規定自辦市地重劃。


三、都市計畫載明市地重劃由本府或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者,得經本府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辦市地重劃。


四、都市計畫未指定開發方式,得經本府同意,由土地所有權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市地重劃地區。


參、自辦市地重劃審核原則及管控機制


一、本縣受理自辦市地重劃准駁原則:


因市地重劃之辦理涉及人民權益甚鉅,為避免公眾利益淪為私人壟斷並落實利益歸公,市地重劃應以公辦為原則;惟因囿於人力、預算及法令等限制,無法均由公部門執行重劃開發作業,且由民間自辦重劃亦同樣可達到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政府開發經費之目的,故在符合公共利益、社會公平正義及確保自辦重劃之品質之前提下,得有條件同意民間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惟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條、第21條及第22條等相關規定,應不予核准自辦市地重劃之情形如下:


()重劃範圍小於一個街廓。但因都巿計畫需要經本府核定者,不在此限。


()區內公有土地其管理機關已有具體利用或處分計畫,且報經權責機關核定者。但剔除該部分公有土地後,重劃範圍仍屬完整者,不在此限。


()經政府擬定開發計畫或有重大建設者。


()涉及都巿計畫檢討變更地區且涉區內都市計畫變更者。


()經本府指定以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經計算結果,扣除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用地及未登記地抵充部分後賸餘面積,未達全區土地扣除上開抵充土地面積15%者。


()缺乏聯外道路及排水系統者。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納入重劃範圍一併闢建者,不在此限。


()都市計畫劃設之行水區、申請範圍土地受絕對禁、限建之規定、重劃後將產生畸零地或經審查不符重劃要件及其他法令計畫有暫緩開發之規定者。


二、自辦市地重劃業務審核原則:


()應透過都市計畫指定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範圍及負擔比例並公告之,期以公開透明方式受理人民申請自辦市地重劃,以杜紛爭。


()受理申請自辦市地重劃案件應嚴格審核其所附文件及資格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防止重劃會利用虛灌人頭方式操控重劃大會或理事會,以維護所有權人權益。


()為促進地方繁榮發展,節省政府建設經費,有關重劃區內無償取得之公設用地,其地上相關設施應要求於重劃計畫書記明列入重劃工程一併興闢完成,該工程預算書圖並應經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以落實重劃利益歸公,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


(四)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之公共設施工程,理事會應依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及監造,並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預算書圖並得委由相關專業技師公會或由本府甄選成立審核人員名冊隨機委託代為審查或簽證,其費用由重劃會負擔,相關專業技師或審核人員應就其簽證或審查負責,如有簽證不實或弊端發生時,由本府依法移送法辦,並由本府依相關規定懲處。


()應督促重劃會依預算書圖及都市計畫規定積極施工,就工程品質、保固期限、保固保證金繳交及重劃會自願並承諾負擔等事項,應會同各權責機關辦理查核,並由各該單位依其控管機制確實控管,以避免施工不實、遲未完工或查核缺失未確實依限改善等情事發生。


()地上物查估補償及重劃前、後地價評估,重劃會應委由專業估價技師查估及簽註意見,以防補償費及重劃前後評定地價查估不實,巧妙運用地價因素提高重劃負擔,並增加抵費地比例賺取暴利。估價師並應負查估之法律責任。


()政府公權力應積極協助輔導及稽核,並得以擱置抵費地同意處分及解散重劃會方式,促使重劃會正視所有權人異議之處理,並依施工規範及圖說於期限內完成重劃業務,以維重劃品質並保障所有權人權益。


()土地所有權人應慎選重劃業者,本府亦應就申請自辦重劃案件確實審核、督導稽核,讓重劃會之各項開支,應限於勞務作業所需合理費用及獲得工程合理利潤,不可有暴利,其餘重劃利益應回饋公共利益。


三、自辦市地重劃之作業流程及期限如附表一 



四、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應依相關規定計畫書所定期程辦理各項重劃業務,如有違反法令、擅自變更經本府核定之重劃計畫書或廢弛重劃業務者,本府應予警告或撤銷其決議。情節重大者,得解散之,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及重劃工程品質,自辦市地重劃工程發包宜比照政府公辦重劃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


六、本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如附件一。


 


 



服務項目:
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房屋法拍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疑難處理、繼承找尋辦理、市地重劃、各種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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