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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內政部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一九四六五號函


案經函准財政部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Ο八九ΟΟ六一九一五號函以:「依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財稅第八六一九二ΟΟ四六號函釋,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其贈與契約訂立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而於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仍有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是以,本案得以「夫妻贈與」為登記原因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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