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如何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辜先生詢問,他於988月間出售房屋,於9910月另購入房屋自住,可否列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者,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售及重購之房屋必須其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二、重購房屋,其價款必須超過原出售房屋之價款。


三、納稅義務人出售(購買)自用住宅房屋,需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出售)自用住宅房屋。


辜先生可先自行檢視是否符合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的要件。該局更進一步提醒,出售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已申請扣除財產交易損失,則不能再申請重購退稅;申請扣抵或退還之綜合所得稅額,也僅限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確定時,因增列該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之綜合所得稅額而言。


該局特別呼籲,重購自用住宅退抵稅,不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抑或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能適用。換屋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證明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所有權狀影本、重購及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的買賣契約(證明重購的價格高於出售的價格,及產權登記的時間相距在2年內),於重購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土地e部落 http:// 178888.3cc.cc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