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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祠未辦理法人登記,無法人資格,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
內政部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台(七三)內民字第二二五六七○號函
【內容】
一、經查本案應俟其決定成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後再依有關規定辦理,如成立社團法人應向社政單位申請辦理。
二、得為權利能力之主體者,限於自然人與法人,宗祠如未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取得法人資格,自不得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法人在未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前,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得提出協議書,以其籌備人公推之代表人名義申請登記,但其代表人應表明身分及承受原因。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如宗祠已依上開規則辦理者,於取得法人資格後,自可依同規則第一百十五條申辦更名登記。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十五條修正後為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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