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父姓從母姓』 爹地媽咪來約定!
任螢螢與令弧沖是一對感情如膠似漆的夫妻,他們的兒子在今年8月出生,沒想到,兩人卻為了小孩跟誰姓的問題吵的不可開交,螢螢覺得身為時代新女性,自己對小孩的姓氏應該也有選擇權,不一定要從父姓;令弧沖卻認為,我國民法規定,子女不是本來就要從父姓嗎?覺得螢螢的要求真是不合理,兩人一氣之下,決定不去辦理出生登記了。到底小孩的姓氏,父母有沒有選擇權呢?
『從父姓從母姓』爹地媽咪來約定! | |
案例解析
| 我國民法在96年5月23日 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以往「子女從父姓」的規定,修改為「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所以任螢螢與令弧沖應在小孩出生登記前,以書面約定兒子要從父姓或母姓;另依戶籍法規定,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為了小朋友的權利,子女姓氏於出生後有儘速確定的必要,父母約定不成的話,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如果出生後逾六十日遲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螢螢與令弧沖聽了戶政人員的說明後,為了小孩好,兩人決定坐下來好好商量,畢竟家庭和樂才是最重要的,兩人日前已經書面約定好小孩姓氏,在寶寶出生後六十日內,前往戶政機關辦妥出生登記了。 |
參考法條 | 1、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2、戶籍法第6條:「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下之國民,應為出生登記。無依兒童尚未辦理戶籍登記者,亦同。」 3、戶籍法第29條第1項:「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4、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第1項) 5、戶籍法第49條:「出生登記當事人之姓氏,依相關法律規定未能確定時,婚生子女,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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