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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不一定要從收養者之姓!


    鄭秀山從小父母雙亡長期由鄰居老榮民廖大城單獨照顧,現秀山已成家立業,育有二子瑩瑩和承恩,秀山為了報答大城的養育之恩,答應被大城收養,但秀山卻因為不願改從養父姓困擾不已,不知如何解決?













養子女不一定要從收養者之姓!



案例解析


 



   依民法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秀山被大城收養可以書面約定維持原來之姓,而秀山的子女瑩瑩和承恩姓氏也不會變更


同時,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秀山或大城都是收養登記之適格申請人,只需攜帶下列證件,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一、當事人(秀山、大城)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
二、印章(或簽名)
三、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
四、被收養者從姓約定書。
五、因領有身分證者,需同時換證。
    (換證請攜帶1年內拍攝正面彩色半身
    照片1張,規格依請領(初、補、換)
    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換證規費每張50元。
七、若由大城辦理登記,則秀山需填具委
    託書,請大城代為換證。



參考法條


一、民法第1078條: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
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
維持原來之姓。

二、民法1079條第1項: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三、戶籍法31條:
收養登記,以收養人或被收人為申請人。


四、戶籍法58條第1項: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內政部93130日 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函:
認領登記、收養登記、出生地登記,
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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