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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不一定要從收養者之姓!
鄭秀山從小父母雙亡長期由鄰居老榮民廖大城單獨照顧,現秀山已成家立業,育有二子瑩瑩和承恩,秀山為了報答大城的養育之恩,答應被大城收養,但秀山卻因為不願改從養父姓困擾不已,不知如何解決?
養子女不一定要從收養者之姓! | |
案例解析
| 依民法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秀山被大城收養可以書面約定維持原來之姓,而秀山的子女瑩瑩和承恩姓氏也不會變更。 同時,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所以秀山或大城都是收養登記之適格申請人,只需攜帶下列證件,到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一、當事人(秀山、大城)戶口名簿、 |
參考法條 | 一、民法第1078條: 二、民法1079條第1項: 三、戶籍法31條: 四、戶籍法58條第1項: 五、內政部93年1月30日 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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