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縣訊】 縣府城鄉局表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送出基地已領有捷運穿越部分補償金並於土地登記簿註記之公設保留地,已變更審查方式,即原按公告現值總額扣除已領取捷運穿越之補償費為計算容積移轉之標準,自97513起應洽臺北市政府捷運局繳回補償金並取消註記後再行申辦容積移轉。此變更係配合內政部函釋辦理,作業程序作部分變更,並不影響地主實質價值權益。
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容積移轉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辦畢下列事項後,許可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二、清理送出基地上土地改良物、租賃契約、他項權利及限制登記等法律關係(略)」;而部分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供捷運穿越,而於土地謄本中「註記」為「捷運系統路線穿越地」等文字並領有捷運補償費,該註記尚非屬前開辦法所稱之他項權利。
惟依內政部97513內授營都字第0970077483號函釋表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於土地登記簿註記有類似『供捷運地下設施穿越』文字並領取對價補償者,仍宜比照捷運穿越設定地上權之方式,請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捷運單位同意取消該註記,並請其繳回當時領取之補償價款後,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故自97513起申請容積移轉或舊案新增前述土地者,依內政部函釋意見處理,即於該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協調捷運單位同意取消該註記,並繳回當時領取之補償價款後,再行向本府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審查。




撰稿人:城鄉局開發科 楊恩捷  電話:2960-34567025
新聞聯絡人:黃金河專員 電話:2960-3456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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