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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移轉土地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的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土地稅法規定,如果民眾如期向稅捐機關申報,稅捐機關係以訂約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如果逾期申報,則以稅捐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移轉現值核定應納之土地增值稅;但民眾如以實際交易價格且超過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時,稅捐機關就會按其申報之實際交易價格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土地稅法上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是從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也就是訂約日當天就要算入;至於期間的末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則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
舉例來說,民眾在96年12月21日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契約日之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為150萬元,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調整,而該筆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於97年1月1日調漲為160萬元,如果民眾在訂定契約後30日內,即在97年1月21日前(因末日97年1月19日適逢星期六,順延至97年1月21日)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則以訂約日之公告土地現值150萬元為準,計徵土地增值稅,如果民眾逾97年1月21日(假設於97年2月1日)才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即160萬元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想多瞭解稅法上有關規定,可就近至該處所屬各稅捐分處服務櫃檯洽詢,或撥該處電話89528139、89528225洽詢。
資料詳洽:企劃服務科 王珮齡 電話:8952-8134
撰稿人:土地稅科 簡麗梅 電話:8952-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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