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容積移轉


簡單說即一塊土地之可移出容積, 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物使用. 容積率管制係以限制建築物實體建築總量與建築基地面積之比例,藉以達到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確保整體居住生活品質的制度。


而允許原屬一宗土地之可建築容積一部或全部移轉至另一宗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即為容積移轉。


如受限制發展地區(如公共設施保留地、古蹟)的容積,可以移轉到同一都市計畫地區任一建地興建。


容積移轉的好處


對整體都市而言:可改善都市景觀,增進都市土地更具效率之利用,輔助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興闢及促進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築之保存維護。


對公共設施保留地主而言:可掌握開發主導權,可自行將其可建坪數合併於同區依法可建築之其他建築基地內,即可開發建築,不必苦等政府徵收即可自行開發,徒有地主之名,卻無享有地主利益之實。


對政府而言:可減輕徵收土地財政壓力。


對民眾而言:提高容積增加土地使用率,房屋數量提高,屋價即可下降,民眾可輕鬆擁有自己的居所。


目前台灣實施公共設施容積移轉的縣市只有台北縣、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7個縣市,過去容積移轉案例的獲利十分驚人,皆為成本的倍數成長,並且創造龐大的商機。


而地狹人綢、寸土寸金的台北市,過去容積移轉只有開放古蹟的部份,但現已經公布新版容積移轉的法案通過 ( 2007/02/25 ),勢必將會成為台北市都市更新的一大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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