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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險相關給付應否課稅的問題~~投資型保單課稅之省思--


專重法制基本精神減少立場宣誓...


有關保險相關給付應否課稅的問題???


投資型保單課稅之省思...




最近幾則報載均直接指出我國目前保險市場所發行的投資型保單,因為要保人的總支出絕大部分是用來投資,所以,其獲益應有一部分要課所得稅。這樣的報導方式,大大震撼保險從業人員及其客戶。保險業務員所努力經營的許多潛在客戶受報導影響,決定不將資金投入投資型保單,已經投入的,不是撤件的,就是十分憂慮的。在拚經濟的寒冬,保險業務員的心更覺得寒冷。


有關保險相關給付應否課稅的問題,這幾年來經常成為報紙的頭條,例如,死亡給付應課徵贈與稅、死亡給付採定額免稅的報導,都一再造成保險業界及消費者的困擾。在動亂的環境,人民常常失去正確的判斷能力。雖然後來稽徵機關出了新聞稿說死亡給付非贈與稅課稅範圍、定額免稅須修法後實施並且不溯及既往,但是已經在消費者心中埋下的課稅恐懼與疑慮,很難一時除去。


現在我們來看單一的投資型保單產品。投資型保單確實有絕大部分的支出是用在投資,看起來有獲利也應該要課稅。但是不同於一般投資理財商品,因為它被稱為「保險」。按照租稅法律主義,要對人民課稅必須依照法律


(一)所得稅


現在的所得稅法規定,自然人購買的人身保險,其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保單的解約金曾列舉扣除的保險費要列入解約年度的綜合所得課稅。


至於公司購買的人身保險,其支出的保險費,依規定應按其特性列在保險費、薪資、職工福利或員工訓練費等科目。公司取得解約金及保險給付均應列為其他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在遺產稅,死亡給付的部分,凡有指定死亡給付受益人,其給付免計入遺產,未指定的,要計入遺產。至於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的案件,目前要保人先於被保人死亡,保單有遺產稅的問題。


最後贈與稅方面,僅要保人與生存給付受益人不同的保單應稅。投資型保單與一般保單同屬保險商品,應該適用相同的課稅法令


至於以投資型保單的資金有絕大部分用於投資來定義課稅,應不妥當。因為在沒有投資型保單以前,保險法第146條及第146條之1規定,保險業的資金運用以投資有價證券、不動產、放款、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國外投資、投資保險相關事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及其他經核准的資金運用為限。


顯然一般保單所獲得的理賠或給付,也是保險公司轉投資運用資金所得來的,現在投資型保單只是把這種轉投資的真實狀況反映在保單的數字上而已,其實與一般保單實際的投資內容並無不同。保險相關給付應否免稅應是政府政策上要不要獎勵保險的問題,與保單內容投不投資應沒關係。

林隆昌 (作者是利未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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