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成道路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既成道路在法律上適用看似容易,但實務上問題卻非常的多,最高行政法院幾
乎每月都有既成道路相關判決,而2004421日月旦法學雜誌也邀請了前大
法官廖義男等專家學者召開「既成道路相關法律問題研討會」,可見既成道路
的問題在實務上非常的嚴重,就此部分作一初步探討,若有錯誤還望指證。

一、既成道路最早出現有關民眾特別犧牲是釋字第三三六號解釋理由書所提到至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每五年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其中公共設施保留,經通盤檢討,如認無變更之必要,主管機關本應儘速取得之,以免長期處保留狀態。若不為取得(不限於徵收一途),則土地所有權人既無法及時獲得對價,另謀其他發展,又限於都市計畫之整體性而不能撤銷使用之管制,致減損土地之利用價值。其所加於土地所有權人之不利益將隨時間之延長而遞增。雖同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條之一等條文設有加成補償、許為臨時建築使用及免稅等補救規定,然非分就保留時間之久暫等情況,對權利受有個別損害,而形成特別犧牲(Sonderopfer)者,予以不同程度之補償。


二、既成道路之後在釋字第四百號解釋亦指出


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至於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既成道路喪失其原有功能者,則應隨時檢討並予廢止。


三、既成道路徵收前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下設施物在釋字第四百四十號解釋指出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致人民之財產遭受損失,若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者,國家應予合理補償。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


既成道路依台北市政府法規會陳清秀主委指出:「是供公眾通行長達二十年以上。」例如:貓空有很多茶園,很多產業道路均是茶農自己開闢的,而這些道路是自己私有土地上所建,目的是為了方便自己前往茶園,久而久之成為既成道路。


但既成道路在實務上卻不採釋字第四百號之見解,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此民眾無請求權依據,在今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例如:()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判字第四三六號判決。


【案例事實】


柱、劉清、劉釧、劉康共有坐○○○○○○○段二小段432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係臺北市8○○○○○道路用地,原為依指定建築線而退縮建築者。該等土地所有人於辦理90年度信義吳興街1567弄至22011弄道路拓寬工程時,以系爭土地為既成道路不予徵收,逕為分割出一地號。該等土地所有人於914月間向臺北市政府請求向內政部申請徵收或以他法補償,依建築法第52條或憲法第15條及特別犧牲損失補償法理,臺北市政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徵收或為損失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按徵收土地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核准,觀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第2條之規定甚明。徵收之核准為行政處分,其程序應由需用土地人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實施調查或勘測,擬具徵收計畫書、圖、冊等文件送由核准徵收機關核准(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至第13)。需用土地人之所為,為核准徵收前徵收過程中之準備行為,性質上為事實行為,與徵收核准為行政處分者不同。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為該項事實行為,在於最終之核准徵收及補償處分,需用土地機關拒絕其請求,僅係不為該事實行為之觀念通知,不生關於徵收及補償處分之法律上效果,並非行政處分。


()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以需用土地人之地位,申請核准徵收機關內政部徵收系爭土地,遭被上訴人予以拒絕,為原判決確定之事實。原判決進而認為被上訴人之拒絕非行政處分,參照上述說明,並無違誤。上訴意旨執詞被上訴人之拒絕對上訴人發生法律上效果,指原判決認為非行政處分,有適用法令不當之違法云云,並不可採。


()○○○○○○道路用地,乃為都市計畫之整體發展,視實際需要所規劃而設置。私有土地○○○○○○○○道路用地者,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由政府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取○○○○○○○○道路用地尚未開闢者,在兩旁建造建築物應以道路境界線為建築線退讓(建築法第48條第1項、第49),其退讓之土地,依建築法第52條規定,由政府依法徵收。此種徵收規定,為政府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據此規定,請求徵收其土地。又其規範目的,兼有保護人民之財產權者,在於維護其所有權,免受不依法所為之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尚無從基於其規範目的,主張有請求徵收之權利。


()系爭土地○○○○道路用地,經依指定建築線建築而退讓者,為原判決確定之事實。原判決認為上訴人不得依建築法第52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闡釋之保護規範理論請求徵收系爭土地,參考上開說明,並無不合。上訴意旨猶謂基於保護規範理論,依據建築法第52條之規定,有請求徵收系爭土地之權利,指原判決適用法令錯誤,亦不可採。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若在某一道路範圍內之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僅因既成道路有公用地役關係而以命令規定繼續使用,毋庸同時徵收補償,顯與平等原則相違。」所稱與平等原則相違,須係私有土地已成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且該道路範圍內之其他私有土地均辦理徵收,獨不徵收該既成道路之情形,始足當之。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不屬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且系爭土地不在被上訴人辦理上開道路拓寬工程範圍,原判決認為上訴人不能據該解釋,主張有請求徵收系爭土地之權利,亦無不合,難認為理由不備。至於釋字第440號解釋,係對於○○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規定使用既成道路○○○○道路用地埋設地下物,得不徵收其用地之情形而為,謂「主管機關對於既成道路○○○○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之行使,致生損失,形成其個人特別之犧牲,自應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本件情形並不相同,亦難據以認為上訴人有請求徵收系爭土地之權利。


()上訴人無從請求徵收系爭土地,已如前述,即無從基於徵收關係而請求給予徵收補償。其主張得依他法憲法第15條及特別犧牲法理請求損失補償,業經原判決指駁不採。經核原判決引據司法院釋字第400440號解釋,認為憲法第15條在於保障財產權之存續狀態,免於遭受侵害,非可作為請求損失補償之依據,亦無違誤。上訴意旨主張憲法第15條得用以直接對抗國家權利之侵害,與原判決所認在於保障財產權之存續狀態,免於遭受侵害相當,與作為請求損失補償之依據則屬有間。又上引司法院解釋,以特別犧牲說明既成道路應予徵收給予合理補償之論據,尚不得據以認為應予徵收給予補償以外,單純基於特別犧牲之法理,得請求損失補償。上訴意旨指原判決不採其主張得以他法請求損失補償,為適用法令不當,理由不備,並非可採。從而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判字第四四一號判決


【案例事實】


訴人阮旺、阮梅、阮山、陳春香、阮竹等5人所有○○○○○○○3小段782地號土地(重測前為福德洋段福德洋小段112─3地號),位於○○○○○○路都市計畫32公尺寬道路用地上,該道路路況為已達都市計畫寬度使用之既成道路。系爭土地前經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民國83430日與上訴人阮淋旺等5人協議辦理既成道路土地收購事宜,因雙方協議不成,乃將上開土地列入既成道路通案處理。嗣上訴人阮旺等5人由代理人於89121日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徵收補償系爭土地,經台北市政府以891218日北市工新配字第8962817200號書函復俟中央統一訂定補償辦法後再行辦理。又上訴人李裕、李美、李平、李彥、李哲、李美、李美、李俊等8人所有○○○○○○○3小段942地號土地(重測前為福德洋段下樹林小段12─6地號),位於○○○○○○路都市計畫32公尺寬道路用地上,該道路路況為已達都市計畫寬度使用之既成道路。系爭土地前經台北市政府於83514日與上訴人李裕等8人之母李鶯協議辦理既成道路土地收購事宜,因雙方協議不成,乃將上開土地列入既成道路通案處理。嗣上訴人李裕等8人由代理人於89121日代向台北市政府申請徵收補償系爭土地,經台北市政府以891218日北市工新配字第8962817300號書函復俟中央統一訂定補償辦法後再行辦理。上訴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原判決既認系爭土地係由政府開闢為中正路作為道路使用,則公眾通行僅是政府以公權力將土地開闢道路之當然結果,原判決一方面認定系爭土地由政府開闢為道路使用,另方面又認為系爭土地僅使用權受限制,且受益者為社會大眾,判決理由顯有矛盾。系爭土地係46年間由陽明山管理局開闢為道路使用,該局於63年裁撤,業務由臺北市政府承受,且系爭土地被政府開闢為中正路,屬於○○市區道路,其主管○○○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規定應為臺北市政府,另中市區道路多數土地均由臺北市政府登記為所有權人,可知臺北市政府為系爭土地遭○○○市區道路○○○市區道路管理使用機關,自得為追加為本件被告。原判決誤認本件應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為被告,顯然○○○市區道路條例第4條之規定。


又系爭土地於45年及47年既經評定為4等則「良田」,足證系爭土地於日據時期並非既成道路,於光復後土地總登記時亦非登記為「道」地目。系爭土地顯非屬既成道路,惟原判決無視該等事實,竟以系爭土地既經公眾通行數十年而認定系爭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顯然違反公用地役權之一般法律原則及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之意旨,爰請廢棄原判決等語。然查「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項定有明文。又「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為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明釋在案。另「行政主體得依法律規定或以法律行為,對私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取得管理權或他物權,使該項動產或不動產成為他有公物,以達行政之目的。此際該私人雖仍保有其所有權,但其權利之行使,則應受限制,不得與行政目的違反。」、「水利法第66條規定由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所有人,不得妨阻,與民法第775條第1項規定,完全相同。又民法第852條規定地役權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因時效而取得。故本院於45年所著判字第8號判例釋示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既已歷數十年之久,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見解,本院迄未變更。」、「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其土地之所有權,縱未為移轉登記,而仍為私人所保留,亦不容私人在該道路上起造任何建築物,妨害交通。原告所有土地,在二十餘年前,即已成為農路,供公眾通行,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則該農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原告雖有其所有權,但其所有權之行使,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原告擅自將已成之農路,以竹柱、鐵線築為圍籬,阻礙交通,意圖收回路地,自為法所不許。」亦經本院45年判字第8號、59年判字第638號、61年判字第435號分別著有判例可參。此外,「既成道路符合行政法院45年判字第8號判例在公用地役關係時,於政府尚未按計畫徵收前,如因公眾通行之需要,得為必要之改善與維護」等情,並經內政部851128日台內地字第8511353號函釋在案。
而本件上訴人所有系爭土地,於46年間經政府開闢為中正路,迄今已供公眾通行逾20年,現行地目為道,有土地登記簿謄本附卷可稽,自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公眾通行系爭土地,難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從而,原處分否准上訴人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揆諸前開規定與說明,尚無違誤,訴願決定及原判決亦予維持,均無不合。況查原判決已就本件爭點即上訴人主張追加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8條第5項徵用補償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補償費;系爭土地係政府公權力徵用開闢為中正路,並非上訴人其及父母長期怠於行使權利,不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各節,為不可採等情,明確詳述其得心證之理由,有如前述。並與前開法令規定與解釋、判例、函釋意旨要無不合,亦無悖於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之意旨,尚無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亦難謂有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違法,縱原審雖有未於判決中加以論斷者,惟尚不影響於判決之結果,與所謂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當。至於上訴人其餘訴稱各節,乃上訴人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均無可採。


由以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可知,土地所有權人想請求損失補償在實務上均是遭駁回的命運。(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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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臺北縣政府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執行台北防洪初期治理工程三重堤防與二重疏洪道三重地區拆遷戶安置計畫,在昨(30)日順利完成配售臺北縣林口新市鎮第3期(34區)市地重劃區住(二)抵費地之抽籤作業後圓滿辦竣,整個安置計畫共安置二重疏洪道三重地區拆遷戶1,171戶及三重堤防拆遷戶276戶,配合經濟部水利署辦理本安置計畫的臺北縣政府地政局表示,本案從完成都市計畫變更、土地整體開發完成取得抵費地到辦理抽籤配售作業等種種冗長繁瑣的法定程序,皆有賴縣府相關機關協助配合戮力達成各項作業,今日方能欣見成果,使拆遷戶皆能獲得安置、喜得美地。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指出:縣府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執行本安置計畫,前後辦理蘆洲南港子、三重重陽橋引道附近地區及新莊頭前地區三個市地重劃區之土地整體開發工程,取得抵費地安置配售予拆遷戶,三個地區共已安置二重疏洪道三重地區拆遷戶1,105戶(每戶50)及三重堤防拆遷戶276戶(每戶8),惟尚有已登記未到場參與抽籤或未中籤者共計67戶,依經濟部水利署專案小組第1722次會議決議,若有不足安置拆遷戶,將提供林口新市鎮(三、四區)市地重劃區住(二)抵費地予以安置,縣府即於本(7)月30日上午1030分假臺北縣勞工活動中心辦理抽籤配售作業,除1戶未到場外(依配售要點規定視為放棄安置權利),其餘66戶皆順利參與抽籤配售林口重劃區抵費地。


地政局特別強調:本次獲得配售林口重劃區抵費地之拆遷戶,縣府皆於現場核發繳款書,請拆遷戶務必於97917日前(45天繳款期限內)繳清土地價款,俾利縣府接續辦理權利移轉登記,讓拆遷戶早日取得土地開發使用。


資料詳洽:地政局區段徵收科 瞿文傑 電話:296034563528
稿 人:謝惠美 電話:29603456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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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為提昇行政效能及便民服務,自9781於臺北縣各地政小而能工作站,提供跨所核發人工登記簿謄本服務,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表示:為迎接e化時代的來臨,並確保地籍歷史資料長久保存,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於94年起對電腦化前之各類人工登記簿進行掃描建檔作業,以達地籍歷史資料數位化典藏之目標,同時建置地政登記簿掃瞄建檔核發系統,縮短以往人工調閱影印時間,並自9581提供民眾跨所申請日據、台帳及光復初期登記簿資料,96123起更將日據時期見出帳、土地總登記申報書、建築改良物填報表、電腦上線前人工土地及建物登記簿等簿冊納入跨所核發範圍,今為減少民眾奔波行政機關之辛勞,利用網路連線方式提供多據點的服務,於本縣30個地政小而能工作站提供跨所核發人工登記簿謄本服務。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進一步表示: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之費用,依土地法第67條及79條之2規定之書狀費及閱覽費收費標準表「登記簿謄本或(節)工本費/人工影印:每張5元」計收,且為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如非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請經電腦掃瞄建檔之人工登記簿謄本,依內政部規定,將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資料隱匿後再予核發。


 


資料詳洽:地政局李書蔚  電話:296034563273
撰稿人:李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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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為宣導民眾正確之買屋賣屋基本常識、降低不動產交易糾紛及保障消費者權益,臺北縣政府謹訂於本(97)812下午1350分假本府307階梯簡報室辦理「不動產交易安全宣導說明會」,講題:買屋賣屋基本常識,請民眾把握機會,踴躍報名參加。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方銘記局長表示,房屋買賣或租賃糾紛常居民眾消費爭議之首位,為加強宣導民眾對於不動產交易安全之認知。臺北縣政府特邀請 王進祥 先生講授「買屋賣屋基本常識」, 王進祥 先生現擔任「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理事長 」,除具有專業法律素養外,實務經驗亦相當豐富,會中將介紹消費者買賣不動產之應注意事項、如何防止不肖業者違法詐騙及購屋糾紛之處理途徑等,講授內容保證精彩可期,相信與會之民眾定能獲益良多,滿載而歸。歡迎有興趣之民眾於9688(星期五)前踴躍報名參加,因場地座位有限,機會難得,額滿為止,如有相關報名疑問請電洽服務窗口:臺北縣政府地政局地價科02-29603456分機3439


資料詳洽:地政局 鄭婷文
電話:296034563439撰稿人:鄭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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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臺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管轄坐落本縣瑞芳鎮、雙溪鄉、平溪鄉及貢寮鄉等四鄉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日前已由該所依規定報請臺北縣政府自今(97)年81起開始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列冊管理期滿後倘仍無人辦理繼承者,將移送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本年度列冊管理之不動產計有土地624筆、建物18棟,所有權人共計67人,其土地持分面積合計20.09公頃、價值合計9,164萬元,其中單筆面積最大及價值最高者均坐落於雙溪鄉武丹坑段尪子崙坑小段,其面積及價值分為3.64公頃692萬元。臺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表示,事關民眾自身財產權益,希望尚未辦理該不動產繼承登記者,儘速至該所洽辦。


臺北縣瑞芳地政事務所廖主任世嘉進一步分析,大多數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原因,是因為民眾不知其親人死亡時尚遺有不動產,或因所有權人死亡年代久遠致繼承關係複雜或繼承人人數眾多且散居各地難以會同辦理等,而造成土地無人繼承之情形,相當可惜。因此,希望藉由列冊管理作業督促合法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除可早日確定土地權屬、保障民眾權益外,更可以落實地籍登記及稅籍資料之正確性,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廖主任再次呼籲,接獲該所寄發逾期未辦繼承土地或建物通知單之民眾,應儘速會同全體繼承人,檢附繼承系統表、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及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所申辦繼承登記。若暫時無法由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者,亦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及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代表,先就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等繼承人間達成協議後,再辦理分割繼承或共有型態變更,除可免除不必要之罰鍰,亦可避免祖產日後遭政府標售之情事。民眾如果對於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有任何疑問,可電洽該所詢問,電話:2497410611011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本所地址:臺北縣瑞芳鎮明燈路332
資料詳洽:瑞芳地政事務所 鄭閔 電話:24974106-102
新聞聯絡人:鄭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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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臺北縣政府為提升城市觀瞻、維護民眾交通及公共安全執行多項改善政策,29日上午召開縣政會議中,警察局等四局處就道路交通安全成果提出說明,其中「路平」、「路潔」專案成效良好。
臺北縣內道路系統眾多,且由不同權責單位養護,為有效掌握道路挖掘情形與改善路面平整維護交通安全,北縣府工務局推動「路平專案」,並建置「報馬仔系統」便利民眾通報,報馬仔通報系統規定及格標準為2天內修補完成,根據統計自966月至976月平均修補率高達80%以上。


另外,工務局自今年5月起加強派員抽查管線挖掘路段回填情形,如遇有回填不良之情形,針對管線挖掘單位主動出擊並處以罰鍰及要求限期改善。


縣長周錫瑋於縣政會議中指示,道路管理權責劃分很重要,且在平時就應執行,像近來下雨導致排水溝淹水狀況,即可快速處理不會造成民怨,不要等出狀況再互推責任,對於挖路工程回填不佳的單位,更應該開單處罰。


副縣長陳威仁提到,日前舉辦由民眾票選縣內20條爛路活動反應熱烈,各相關單位不僅應儘速完成民眾最想改善的路段,也須隨時維持轄區內道路最佳狀況。工務局長李四川表示,截至97717止,20條票選爛路已修補改善完成共計19條,剩餘1條為萬瑞快速公路(台62)已於今年74開工,因地下水問題需進行阻斷及疏導工程,預計9712月底完工。


此外,為了達成「路況順暢、道路整潔」的縣政目標,確實改善違規狀況,警察局代理局長林國棟表示,縣府極為重視與投入「路潔」專案,經統計97年迄今取締道路障礙計有98,660件,與96年全年度績效相較增加48,237件,提升高達95%。


台北縣警察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規佔用道路者僅處罰新臺幣1,2002,400元,導致道路障礙違規再犯率高,但未到案裁罰者仍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呼籲民眾不要有僥倖心態。

稿 人:台北縣政府新聞處 藍沛彤 電話:2960-34566167
電子信箱:ag2180@ms.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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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縣府辦理「臺北縣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ㄧ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修正案,業於97723發布實施,修正後最大的改變在於未來工業區內申請建築無法再整棟作一般服務業或一般事務所等使用,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須作工廠及其必要附屬設施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此外,另再增加規定衛浴設備應須集中設置並不得隔間,期確實杜絕工業區違規作住宅使用。城鄉局表示,此次修正係參採各界建言及本府政策,新措施應能兼顧本縣工業發展需要及遏止工業區投機作住宅使用,並促進都市健全之發展,及維護社會正義公平原則,讓台北縣成為宜居的城市。


內政部自901030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開放工業區得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以不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來,本縣部分都市發展較密集繁榮地區之工業區產生搶佔總量,造成有些工業區基地欲作一般商業設施卻無法設置等不公平現象。且本縣工業區作住宅使用情形嚴重,許多開發商藉由申請一般事務所名義,實際卻作住宅使用,造成公共設施不足,住、工混合使用亂象,不僅影響工業區發展,生活環境品質亦不佳。


本府前於94106制定:「臺北縣各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規定建築基地須「面臨10公尺以上道路」及「各設施單元於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不含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150平方公尺」之規定,雖已達初步抑制違規作住宅使用之作用,惟近二年以來,仍有不少建商搶佔總量及陸續推出豪宅產品違規使用,故再次修正該審查要點加以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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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執行台北防洪初期治理工程三重堤防與二重疏洪道三重地區拆遷戶安置計畫後續配售臺北縣林口新市鎮第3期(34區)市地重劃區住(二)抵費地之抽籤作業,將於本(7)月30日(星期三)上午1030分起假臺北縣勞工活動中心(臺北縣五股鄉五工六路9號)辦理,請拆遷戶務必準時攜帶通知書及身分證正本前往指定地點參加抽籤,以維自身權益。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表示:縣府為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執行本安置計畫,前後提供蘆洲南港子、三重重陽橋引道附近地區及新莊頭前地區三個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安置配售予拆遷戶,共計安置二重疏洪道三重地區拆遷戶1,105戶(每戶50)及三重堤防拆遷戶276戶(每戶8),惟尚有已登記未到場參與抽籤或未中籤者共計67戶,依經濟部水利署專案小組第1722次會議決議,若有不足安置拆遷戶,特提供林口新市鎮(三、四區)市地重劃區住(二)抵費地繼續辦理登記配售作業。




地政局進一步表示:相關公告事項及本次抽籤抵費地配置圖、讓售底價、配售作業要點等,縣府早於976月中旬起在三重市公所、五股鄉公所及縣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提供閱覽,並已全部完成送達程序,拆遷戶應已知悉相關資訊。


資料詳洽:地政局區段徵收科 瞿文傑 電話:296034563528
稿 人:謝惠美 電話:296034563534


 


下載   /web66/_file/1639/NEWSdownload/1217300243005file.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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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天下資料



什麼是你最常使用的電腦軟體?這個問題的答案應該都會是「IE瀏覽器」(Internet Explorer)。但是,你對這個每天使用上百次的軟體,真的能夠得心應手的操作嗎?還有哪些功能是你從來沒想過的?


 


本期「Tech Tips」單元要告訴你7IE瀏覽器使用上的小秘訣,不只加速你的工作效率與網路安全,更讓你瞬間成為上網達人。


 


秘訣一:保密防諜,上網不留痕跡


IE瀏覽器裡,有著許多看似「便利」的工具選項,例如保留曾經上過的網站紀錄、曾經輸入的帳號密碼等等。雖然這些都是為了讓使用者增加上網效率,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就是有心人用來竊取機密與窺探個人機密的漏洞。


在此建議,不管是您在辦公室的電腦或者是家裡的個人電腦,都要固定一個時間清除上網紀錄與個人資訊。 IE瀏覽器的「工具」、「網際網路選項」、「一般」裡,可以選擇「刪除Cookie」、「清除紀錄」功能。


「刪除Cookie」指的是刪掉你在瀏覽某些網頁時所遺留下的個人設定或資料,「清除紀錄」則是能夠刪掉你所累積某些天數裡的上網紀錄,包括在哪些時間上過哪些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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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天下雜誌網路部



你知道利用Excel的格線,比Word更容易製作儲存格(表格)嗎?Excel不只用來計算資料,還能節省畫表格時間,比Word還易操作!僅利用幾招小密技,保密資料、強迫分行使表格不擁擠;除此,凍結視窗與縮小列印還能不用捲動視窗瀏覽資料,快速解決繁瑣的表單工作。


 


>>您覺得還有什麼Tech-tips能增加辦公室效率?請提供天下網站,分享給更多讀者


 善用Excel儲存格功能,省去Word重新畫表格的麻煩。熟悉各列與各欄設定後,再讓Excel協助你計算數字或資料。本期Tech-tips提供儲存格設定小錦囊,除了處理業務上手外,更能活用ExcelWord 


密技1:善用「隱藏欄、列」,保密資料 


Excel通常量化許多公司業務,為了不被非相關人等看到機密數字,或者資料欄與列超出視窗,無法核對資料,此時,熟悉「隱藏」功能可保障公司機密資料,看起數字和資料更加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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