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制度簡介


一、「遺產」?被繼承人遺留債務,要不要繼承?
1、不是只有權利才繼承,債務也要繼承。
2遺產的標的(民法§1148 I)除專屬於被繼承者外,原則上包括被繼承人的一切權利義務。
3被繼承人的「死亡保險金」是不是「遺產」?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可不可以來扣保險金?


勞保、公保、汽機車強制險等社會保險不是遺產,何人可領取依法律規定。任意保險要看有無指定保險受益人,有指定,就不是遺產;未指定,會成為遺產的一部分。
二、繼承發生的時點§1147,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發生繼承的效力。
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只是一種期待利益,不是具體的權利,所以不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前,擅自「分遺產」。
. 什麼人是繼承人?繼承的順位為何?
§1138
(
)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
(
) 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的順位:
1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內外孫子女、曾孫子女…)什麼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從己身所出,所以也包「私生子」。


法律擬制的親子關係「養子女」也有繼承權。「胎兒」(遺腹子)也有繼承權。
配偶於結婚前與他人所生之子女「繼子女」(俗稱「拖油瓶」)無繼承權。
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的優先:例如子女親等比孫子女親等近,所以有子女時,子女先繼承。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包含內、外祖父母)
前一順位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全部都沒有,才會由下一順位的人繼承。不是配偶及1~4所列的人,就不是繼承人。

(
) 如果小孩子的父親在祖父母過世前就先死亡,這時還有其他的叔叔、伯伯在,小孩子(孫子)可否繼承祖父母的遺產?
代位繼承§1140
四、可以分到多少遺產?§1144應繼分
(
) 有配偶者


配偶+1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繼承
配偶+2父母配偶1/2、父母1/2(父母間再平均繼承)
配偶+3兄弟姊妹配偶1/2、兄弟姊妹1/2(兄弟姊妹間再平均繼承
)
配偶+4祖父母配偶2/3、祖父母1/3(祖父母間再平均繼承
)
E
x甲先生死亡,死亡時有配偶、11女、父、母、兄1人、弟1人、妹1人、祖父、外祖父。甲先生有遺產120萬元,如何繼承?

配偶、11平均繼承。120÷3=40每人得40萬元,(輪不到甲之父母、兄弟姊妹、祖父、外祖父繼承)如果沒有子女,則由配偶、甲之父、母繼承。配偶1/2120×1/2=60萬,。甲之父、母分得1/2,各得120×1/2÷2=30萬。


如果沒有子女、父母、則由配偶、甲之兄、弟、妹共同繼承。
配偶 1/2120×1/2=60
甲之兄、弟、妹3人分得 1/2,各得 120×1/2÷3=20萬。


如果沒有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則由配偶、甲之祖父、外祖父共同繼承。
配偶 2/3120×2/3=80
甲之祖父、外祖父分得1/3,各得 120×1/3÷2=20萬。
(
) 無配偶者依順位,都是平均繼承。
(
) 沒有配偶,也沒有1~4順位繼承人遺產歸國庫 (國家) 想避免遺產歸國庫,被繼承人可在生前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分配遺產給想給的人。
五、繼承的方式:


1概括繼承即就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繼承。負債也要全 部負擔。
2限定繼承以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有剩餘遺產,則由繼承人繼承;如遺產不夠還清債務,則剩餘債務繼承人不再負責。
3拋棄繼承即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全都不繼承。
六、繼承制度:
(
) 最近幾年2度修正民法繼承規定:
196.12.14修正,97.1.2公布(97.1.4生效)
298.5.22修正,98.6.10公布(98.6.12生效)
(
)修正原因及適用結果:
198.5.22修正前,民法採概括繼承制度,如果要拋棄或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一定時間內向法院辦理造成「債留子孫」。
298.5.22修正後,改採限定繼承制度。
§1148 I I序:


§1156 I繼承人知悉得繼承開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不辦理也發生限定繼承效果,只是辦理此程序可催告被繼承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11561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在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重點:要據實申報,不然會喪失限定繼承利益,變成概括繼承。
喪失限定繼承利益的事由:§1163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記載情節重大。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
3修法後,如完全不想繼承,仍可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間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
4、溯及既往規定:98.5.22修正前,如果已不幸繼承到被繼承人債務,修正後,到底要不要繼續負責清償?繼承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修正後,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繼承時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已成年或未成年但已結婚)除代位繼承或被繼承債務是保證債務外,仍要負責清償。
5因有無溯及既往規定適用,情形複雜,如果在98.5.22前因繼承而負債,不清楚現在到底要不要繼續負擔債務,最好要約時間請教律師。
七、不想讓某人繼承自己的遺產,或想讓某人繼承多一點遺產,或想把遺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子女尚未成年,怕死亡後遺產被子女的監護人花用掉,該怎麼辦?


立遺囑。(被繼承人生前決定其遺產如何分配、管理)
立遺囑的方法:

1自書遺囑:自己寫遺囑。但自己寫的結果可能不符法律規定,經常會出現問題,造成糾紛,最好請律師代筆或請公證人公證遺囑。
2代筆遺囑:請律師代筆。
3公證遺囑:到公證人處公證遺囑,需要自行帶2個見證人。
4密封遺囑:通常是自書或代筆遺囑,加上密封的動作而已,程序上要向公證人提出。
5口授遺囑:立遺囑人命危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前4種方式立遺囑時,才可以口授遺囑。口授遺囑後,立遺囑人如果可以用前4種方式立遺囑,經過3個月,口授遺囑失效。立遺囑後可隨時撤回或重立遺囑。
八、繼承權被侵害的救濟-§1146
可向法院提起繼承回復請求權訴訟。
效:


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內要行使。自繼承開始起逾10年,時效亦消滅。
九、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之限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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