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代調查簿名詞簡釋 


一、特殊註記說明


種族    福〈福建〉     廣〈廣東 中〈中國   清〈中國   支〈中國  


            內〈日本    朝〈朝鮮    外〈外國〉    平〈平埔族〉 


            高〈高山族或高砂族〉       


族稱     士族〈官吏( 日本人)           平民〈一般百姓( 日本人)


種別     一〈第一種 : 1.官吏 2.公吏 3.行為善良而有相當名望者〉


             二〈第二種 : 一般百姓


             〈第三種 : 警察上須特別注意之人如 : 違警者或囚犯或其他


                     原因需監視者〉


阿片吸食 阿〈有吸食       鴉〈有吸食〉


        盲〈瞎子        啞〈啞吧     聾〈聾子〉     殘〈四肢殘障〉   


                  癡〈癡呆   瘋癲〈精神不正常〉


纏足      纏〈有裹足      解〈裹足已解〉


種痘      【種第一劑(約在出生後施打)


              【種第二劑(約在就讀小學時施打)


              【種第三劑(追加施打)


              感〈感應粒數            天〈感染天花〉


二、名詞與釋意


續柄親屬關係,稱謂。


戶主相續、家督相續繼任為戶長。


相續人繼承人。


分家(戶)另立新戶。


一家創立:另立一戶。


隱居:戶主年滿六十歲,或戶主權喪失(招夫婿婚姻、女戶長婚姻),已有 完全能力之家督繼承者繼任時,得辭退變更戶長。


前戶主隱居二付戶主相續:因前戶主不願再管理家務而繼任為戶長。


死亡絕戶(家):單身戶戶主死亡無人繼承。


廢戶(家):除戶除籍無人再繼任戶長。


過房子、過繼子原則上係指同宗養子而言,惟過房子有時兼該同姓養子,蓋俗認同姓即同宗。故過房子在一般情形過繼養家後,仍不與本生家繼絕親屬關係。


廢戶(家)再興:當事人因離婚或終止收養而需恢復原戶籍或隱居再復出,使已廢絕之家再回復之意。


世帶主:共同生活之寄籍戶長。


筆頭者:列名於戶籍首位者。


螟蛉子詩經云:「螟蛉有子螺蠃負之」故稱養子為螟蛉子,原則上係指異姓養子而言,收養後與本生家斷絕親屬關係。


養子緣組收養關係。


養子離緣:終止收養關係。


離緣復籍:因終止收養而回復戶籍。


養親子:養父母與養子女。


實親子:親生父母與子女。


嫡母:妾生子女稱父之正妻。


嫡子:正妻之子女。


:為戶主之偏房,乃習慣上承認正妻之外之妻。


庶子:與妾所生之子女謂之。


嫡出子:婚生子女。


準正嫡出子:視同婚生子女。


婢生子:與家婢所生之子女,亦即非婚生子女。


姦生子:婚姻外男女結合所生之子女,但不包括妾之子女。


認知:認領。


媳婦仔即童養媳,係以將來擬婚配養家特定之男子為目的之收養謂之。


查媒間:入本戶籍進入本家幫傭、服侍之人。


同居寄留人:非戶主親屬之家屬,或同居之遷徙人口。


雇人:即因工作之故,暫時將戶籍寄留於雇主之家之稱謂。


親權者:父母之法定代理權與監護權。


後見人就職:擔任監護人。


後見人更迭:監護人變更。


後見人終了:終止監護。


保佐人:協助監護人監護。


入籍:非因婚姻、收養之理由而入他家之謂。


離戶(籍):家屬不遵從家長,而被家長將其從家屬中除去之意,或成年人惡意分家斷離與原戶關係。


轉居(籍):本籍人口轉住他處變更本籍。


轉寄留:本籍人口在遷徙地再遷徙,保留本籍。


寄留退去:離開寄留地回本籍地。


無屆退去:無申請遷出。


送戶:指未成年人被送去他戶為養女或童養媳之謂。


本居地復歸:回本籍地復籍。


遺跡相續:原籍地戶長死亡,本人仍住寄留地繼任本籍地戶長之謂。


拒絕復籍:一為家屬未得戶主同意而結婚,二為收養子女入他家,未得雙方戶長之同意,自結婚、收養事實發生日起一年內拒絕其復籍。


國籍留保:保留國籍。


削除(抹消):刪除。


取消:撤銷。


無能力者:無行為能力人。


立合者,立會者:在場者,見證人。


行衛不明:行方不明。


水害:水災。


失火:非故意放火。


違犯:違反法規、犯罪。


贈賄:送紅包。


橫領:詐欺、不法奪取。


氏名:姓名。


復氏:回復本姓。


複本籍:本籍重複。


不服申立:提出異議。


內緣關係:非正式的婚姻關係。


台帳底冊、原始簿冊。


見出帳:索引簿、目錄冊。


受附帳:受理登記簿。


屆出:申報。


屆書:申報書。


具申:呈報。


申出:申請、提出。


送付:通報。


押印:蓋章。


掛紙:浮籤。


加除:增刪。


書式:格式。


丁數:頁數。


契印:騎縫章。


身元,身許:來歷,身份。


手數料:手續費。


除斥:排除。


細別:詳細區別。


番地住址。


番號號碼。


調書:調查紀錄,報告書。


檢案書:驗屍證明。


檢分,見分:現埸檢查。


弁護士:律師。


不具:殘廢。


實印:印鑑章。


認印:普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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