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施行祭祀公業與神明會將轉型為法人


【北縣訊】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自9771日施行後,非現行法律上具法人資格之神明會與祭祀公業,經清理申請設立後,將依民法與祭祀公業條例選擇成為法人,或者就其土地登記為分別所有或個別所有,以解散神明會及祭祀公業團體。神明會及祭祀公業之法人設立許可,依地籍清理條例及祭祀公業條例由各鄉鎮市公所受理,再轉報縣政府審查,申報成立法人,在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下,向土地所在地地政所申請土地辦理法人更名登記。或依其規約或經會員、信徒、派下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就其土地登記為現會員、信徒或派下員分別所有或個別所有,以解散神明會及祭祀公業團體。臺北縣政府民政局表示,已清理之神明會及祭祀公業,自9771日起申請,申報期限為3年(至1006月);未清理之神明會於979月土地清查後公告日起同時受理申報,申報期限為1年(至988月);祭祀公業於987月土地清查後公告日起同時受理申報清理,申報期限為3年(至1016月);另寺廟或宗教團體,於1001月公告日起同時受理申報清理,申報期限為1年(至10012月);未能清理者,於102年移權利主體不明者處理(標售)。民政局長楊義德表示,民政局定於97630日在本府行政大樓507會議室舉辦「97年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講習會」,課程包含「地籍清理條例-神明會、寺廟及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祭祀公業條例」及「祭祀公業實務-文書表件及組織運作」,邀請內政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范國廣及社團法人臺灣祭祀公業協會前秘書長陳得國先生擔任講座。為發揮縣府便民服務功能,編印「宗教性質團體地籍清理服務手冊」,彙整地籍清理相關法令,並針對寺廟、教會、神明會及祭祀公業於地籍清理申請或申報案件應備表件、申辦作業流程等詳列其中,俾利有所遵循,期使本縣宗教性質團體發展更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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