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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釣魚安全配備、使釣客安全更有保障
【北縣訊】臺北縣為防止釣客於從事釣魚活動因不慎落海發生溺斃事件,觀光旅遊局多次邀集消防局、警察局及交通部觀光局等相關單位共同研議訂定將釣魚納入臺北縣水域遊憩活動,並限制釣魚行為事項,經過周延之討論後簽報縣長,縣長周錫瑋於529正式批示公告,確定於62正式公告「釣魚」為台北縣水域遊憩活動,並規範於台北縣轄區之海岸從事釣魚者,必須穿著救生衣及釘鞋,其中之前草案中擬定應戴安全頭盔之部分,改為以宣導方式,請釣客遵守,以維自身安全。

此次公告重點包括:1. 明確將「釣魚」納入臺北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項目2.民眾在北縣海岸地區從事釣魚活動必需穿著救生衣、釘鞋3.當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警報或海上陸上颱風警報,而且本縣轄區為警戒區域及當時海岸地區之平均風力達八級或浪高 六公尺 (巨浪)以上時,釣客應立即停止釣魚,以維安全,否則縣府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處罰「釣客」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前項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此次公告,台北縣原希望交通部觀光局主管之北海岸暨觀音山及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能一起會銜公告,但交通部觀光局回復「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2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倘由交通部認定釣魚適用該辦法,全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將一體適用,恐無法顧及各水域天然環境及活動狀況之差異性,徒增地方政府管理之困擾」,故交通部觀光局特於430召開會議研商決定,擬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3款規定,以公告危險釣點區域,禁止人員進入方式辦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風管處並將於62召開研商轄內危險釣點公告事宜會議。

依據「發展觀光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北縣亦為水域遊憩主管機關,故此次之公告主要有兩項,分別為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公告「釣魚」為北縣水域遊憩活動項目及公告限制釣客於北縣管轄海岸地區從事釣魚活動之安全規範,其他之北縣內河地區及漁港(漁港範圍有漁業法規範)不在本公告範圍內。

因「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之規定並無勸導之機制,本公告是以保護釣魚人士之安全為主,釣客如違反該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裁罰5,000元以上罰鍰,故為顧及執行順利,特將本公告正式實施日訂為81,以兩個月時間做為勸導期,在勸導期間內北縣府會加強宣導,以期執行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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