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實施( 自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 施行。)
名  稱: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96 03 21 日公布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本條例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一日施行。

總則
1 為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促進土地利用,特制定本條例。


2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登記機關,指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地政事務所;未
設地政事務所者,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機關。

3 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
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
應予標售或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清理程序如下:
一、清查地籍。
二、公告下列事項:
(一)應清理之土地。
(二)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三)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三、受理申報。
四、受理申請登記。
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前項第二款之公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其期間為九十日
;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為期一年。

4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清查轄區內第十七條至第三十
三條規定之土地地籍;其清查之期間、範圍、分類、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二
款公告應清理之土地前,應向稅捐、戶政、民政、地政、法院等機關查詢
;其能查明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者,應於公告時一併通知:
一、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
二、以神明會名義登記。
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
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

6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後,應即開始審查,經審查應補正者,通知申請人
於六個月內補正。

7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駁回:
一、依法不應登記。
二、登記之權利人、義務人或其與權利關係人間涉有私權爭執。
三、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
依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駁回者,申請人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駁回者,應於收受駁回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管
轄法院提起訴訟。

8 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者,除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
十四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土地應即辦理登記外,其餘土地應即公告三個
月。

9 土地權利關係人於前條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登記機關提出異議,
並應檢附證明文件;經該管登記機關審查屬土地權利爭執者,應移送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調處。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之調處時,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二
規定,進行調處。不服調處者,得於收受調處結果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屆期未提起訴訟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10 申請登記事項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
依其結果辦理登記。

11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土地,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一、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二、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三、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前項情形,相關權利人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暫緩代為標售。
前二項代為標售之程序、暫緩代為標售之要件及期限、底價訂定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依前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二、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三、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四、本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前項第一款優先購買權之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1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前,應公告三個月。
前項公告,應載明前條之優先購買權意旨,並以公告代替對優先購買權人
之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以書面為承買之意思表示者,視
為放棄其優先購買權。

14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
戶,保管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扣除百分
之五行政處理費用、千分之五地籍清理獎金及應納稅賦後,以其餘額儲存
於前項保管款專戶。
權利人自專戶儲存之保管款儲存之日起十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三個月,期滿
無人異議時,按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之價金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
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
前項期間屆滿後,專戶儲存之保管款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之儲存、保管、繳庫等事項及地籍清理獎金
之分配、核發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依第十一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經二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由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囑託登記為國有。
前項登記為國有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
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
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時,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
額,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所需價金,由地籍清理土
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支應;不足者,由國庫支應。

16 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二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7 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應於申請登

記期間內提出有關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正
登記為原權利人所有。
前項所稱原權利人,指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為股東或組合員,
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者。但股東或組合員為日本人者,以中華民國為原權
利人。

18 前條規定之土地,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已確知者,依各該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
資比例登記為分別共有。
二、原權利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應就不明部分之土地權利協議其應有部分,協議不成者,其應有部分
登記為均等。
三、原權利人及其股權或出資比例全部或部分不明者,其不明部分之土地
權利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原權利人中有前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應依該日本人之股權或出資比例登
記為國有。

神明會名義登記土地之清理
19 神明會土地,應由神明會管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信徒推舉之代表一

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
二、神明會沿革及原始規約。無原始規約者,得以該神明會成立時組織成
員或出資證明代替。
三、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會員或信徒系統表及會員或信徒全部戶籍謄本。
四、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清冊。
五、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申報有二人以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於三個
月內協調以一人申報,逾期協調不成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知當事人於一個月內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屆期未起訴者
,均予駁回。
神明會土地位在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神明會土地面積最大之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受理申報之主管機關應通知神明會其他
土地所在之主管機關會同審查。

20 神明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申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無誤後
,應於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公告及陳列會員
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期間為三個月,並將公告文副本及現會
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不動產清冊交由申報人於公告之日起刊登當地通
行之一種新聞紙連續三日,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公所電腦網
站刊登公告文三十日。
權利關係人於前項公告期間內,得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異議,並檢附證明文件。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21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其應檢附之文件有不全者,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報人於六個月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
未補正者,駁回之。

22 神明會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
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
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23 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後
,有變動、漏列或誤列者,神明會之管理人、會員、信徒或利害關係人得
檢具會員或信徒過半數同意書,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三十
日並通知登記機關,如無異議,更正現會員或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更正
完成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異議涉及土地權利爭執時,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24 申報人於收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
、系統表及土地清冊後,應於三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法成立法人者,申請神明會土地更名
登記為該法人所有。
二、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申請神明會土地登記為現會
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
申報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逕依現會員或
信徒名冊,囑託該管土地登記機關均分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

25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於本條例施行後仍以神明
會名義登記者,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屆期未辦理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26 本條例施行前以神明會以外名義登記之土地,具有神明會之性質及事實,
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現會員或信徒願意以神明會案件辦理之同意書或
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之清理
27 土地權利,於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登記,並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塗銷登記:
一、以典權或臨時典權登記之不動產質權。
二、贌耕權。
三、賃借權。
四、其他非以法定不動產物權名稱登記。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28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土地所有權人得申
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抵押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

29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
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其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
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由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
塗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地上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
任。

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之清理
30 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土地

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
銷之。
前項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九條規定辦理。
因第一項塗銷登記致債權人受有損害者,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31 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
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得
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由共有
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
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無須經他項權利人之同意,且不受限制登記
之影響。

32 已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外
,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
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
記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

33 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
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申請更正登記。

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之清理
34 原以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前改以

他人名義登記之土地,自始為該寺廟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者,經
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同意,由該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
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
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更名登記。
依前項規定申報發給證明書之寺廟或宗教團體,於申報時應為已依法登記
之募建寺廟或法人。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數人者,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
同意行之。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行蹤不明或住址資料記載不全之自然人;或為未依第
十七條規定申請更正之會社或組合,且無股東或組合員名冊者,得由該寺
廟或宗教團體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切結真正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該寺廟
或宗教團體願負返還及法律責任後申報。
第一項登記名義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其行使同意權後,應報經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35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
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
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由該已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
人於申報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發給證明書;並於領得證明書後三十日內,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
更名登記。

36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報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發給證明書
,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37 以神祇、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現為依法登記之
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未能證明登記名義人與現使用之寺廟或
宗教性質之法人確係同一主體者,得由使用該土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
人於申報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當期公
告土地現值,申請代為讓售予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

38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受理土地申購後,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
二、公告期滿無人異議、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應即通知申購土
地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限期繳納價款。
三、價款繳清後,應發給土地權利移轉證明書,並通知登記機關。
前項審查及公告期間異議之處理,準用第六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


39 日據時期經移轉為寺廟或宗教團體所有,而未辦理移轉登記或移轉後為日
本政府沒入,於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自日據時期即為該寺廟
或宗教團體管理、使用或收益,且該寺廟為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該宗
教團體為已依法登記之法人者,得由該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於申報期間
內,向土地管理機關就其實際管理、使用或收益範圍,申請贈與之;其申
請贈與之資格、程序、應附文件、審查、受贈土地使用處分之限制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依前項規定申請贈與之土地,以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土地,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

附則
40 辦理地籍清理所需經費,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

支應。

41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42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3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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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永和福和路43巷居民反映唯一通道卻不是道路,憂心唯一通道兩側停放機車,將造成消防救災困難,縣府交通局依金介壽議員建議,於716邀請消防局、工務局、城鄉局、公所里長等單位會勘,初步勘查巷道長約30公尺,消防局表示:並無規劃為消防通道之急迫性,現況消防車無法轉入通道,兩側未劃設紅線時,消防車仍可於巷口佈設水線救災。

至於該處是否為道路範圍,經城鄉局表示:該通道尚未編定為計畫道路範圍,交通局朱科長認為,如無法確認道路範圍,劃設兩側紅線恐侵害地主權益及造成後續執法上困難,仍必須請工務局調閱當初建照資料,以利確認通道屬性,縣府將作成會議紀錄請工務局儘速查明福和路43巷通道屬性及地下室使用情形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資料詳洽:朱科長建全 電話:02-29603456#6840
撰稿人:陳世章(或新聞聯絡人:謝技正東成)





撰稿人:新聞處新聞聯繫科 蕭景裕 電話:2960-3456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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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周錫瑋十九日上午,親自來到新店市中興路2235號,參加縣府核准的新店市惠國段34地號等筆土地都市更新案開工典禮。合環建設公司負責人台北縣議會前議長許再恩、立法委員羅明才、新店市市長王美月、台北縣副縣長陳威仁、城鄉局代理局長張邦熙、教育局長劉和然、新聞處處長謝秀棋及多位地方人士及住民代表皆到場參與。

周錫瑋致詞表示,都市更新讓過去的海砂屋變成豪華的綠色建築,而碧潭在整治過後變得更美麗更乾淨、台北縣政府更打算由碧潭沿著新店溪打造親水休閒運動公園、有運動設施、花草樹木、親水河岸、移動式餐車。乾淨、自然、美麗和交通便利都新店變得愈來愈不一樣。

本案原為五層樓海砂屋,建物老舊且海砂侵蝕情況嚴重,結構堪慮,且整合改建困難,透過都市更新拆除重建後,將興建四幢鋼筋混凝土構造住宅大樓,地下四層、地上最高二十~二十二層,容納戶數為373戶,汽車停車位534輛,機車停車位373輛。且經過都市更新整體規劃後,不僅規劃兒童通學步道及人行步道改善人行徒步品質,並設置景觀藝術展示區、兒童遊戲區及鄰里休閒廣場提供社區及鄰里休憩場所,復甦都市機能再創優質居住環境,並由實施者提供回饋。

城鄉局表示本更新案創造出多項效益,不但解決原住戶海砂屋困擾問題,本更新案實施者沛豐公司,因實施都市更新整體規劃開發(373)創造效益,並捐贈復康巴士一台及清寒學生圓夢獎學金、監視系統等價值約500萬元,由縣長代表接受由縣民共享。

根據北縣城鄉局統計,近年臺北縣的都市更新申請案逐漸增多,截至976月止,縣府受理都市更新案件總計有106案,其中951月至976月止新增78(平均31/),年平均成長量為過去(89-94)6倍。目前縣府都市更新案件已受理的106案包括已發布實施者18案,其中採權利變換者計11案,3案已完工進駐,8案正在縣府審議中,其餘案件實施者正積極整合中,這106案累計將更新50公頃窳陋老舊社區。為了加速北縣都市更新進行,縣府也正朝向「獎勵明確化」、「審議快速化」、「程序簡便化」「圖件標準化」四個目標,包括修訂相關法令及訂定相關作業機制,就是要讓民間縮短更新辦理時程。事實上近年來縣府團隊推動都市更新將陸續展現成果,本月25日還有永和永安段及板橋大觀段等更新案件將舉行開工典禮,經過都市更新整體規劃後,未來不僅改善整體地區風貌,更能創造更優質的居住環境,朝宜居城市的願景邁進。


資料詳洽:城鄉發展局 簡婉琳 電話:29603456#7114
新聞聯絡人:黃金河 電話:29603456#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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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擬定臺北市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新光段一小段1地號部分土地為綠地用地及變更中南段一小段410地號部分特定商業區為溝渠用地細部計畫案」











公告「擬定臺北市南港車站特定專用區新光段一小段1地號部分土地為綠地用地及變更中南段一小段410地號部分特定商業區為溝渠用地細部計畫案」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座標表,自民國96年5月17日起於本府及南港區公所公告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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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高捷沿線景觀,高市府祭雙獎勵辦法


高雄捷運通車之後,市區的交通及民眾的生活形態都有所變革,市府希望透過「交通革命」,讓市容更美麗、環境更有序。都市發展局依據「高雄市容積移轉實施辦法」擬定容積移轉審查要點,鼓勵捷運沿線住戶申請容積移入,還可引用「高雄厝挽面計畫」,最高可獲新台幣四十萬元補助。

中央社高雄五日電,高雄捷運紅線 三月九日 通車,橘線預計八月底通車,自從高雄捷運通車之後,平均每天有十萬人次搭乘捷運,也有近八萬人次搭乘公車接駁,使得市區交通更有序。


市府希望藉由此交通變革的機會,一併改造城市景觀,尤其是捷運紅、橘沿線,盼市容可以得到提升與美化。都發局推出「高雄厝來挽面」計畫就針對紅、橘兩線的幹道建築門面改造提供一年一千萬元補助,鼓勵符合條件的建築所有權人申請改造建築景觀,集合住宅的補助上限是四十萬元、透天建築補助十五萬元。


「高雄厝來挽面」計畫獎勵所有權人修繕建築外觀,包括磁磚、造景及建築色調做改造,讓建築呈現迥異於過去灰竭的色調有新的風貌。


除了「高雄厝來挽面」計畫之外,都發局也祭出容積獎勵措施,針對紅、橘線捷運半徑 六百公尺 內的建築給予百分之三十的容積移轉比例,讓持有它處建築容積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移入紅、橘線捷運旁的建築物,以增加捷運沿線建築樓層及建築高度,讓捷運沿線建築土地可以高密度使用。


都發局指出,「高雄市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目前已送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中,一旦核定發布實施,持有它處建築容積的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透過讓售或是申請移入紅、橘線旁的建築物內,增加建築樓層及高度,繁榮捷運沿線路段。


都發局表示,不少持有郊區土地或是持有「未徵收公共設施土地」的所有權人無需過量的土地建築容積率,市府希望藉由容積率移轉的辦法,讓地主讓售或是得到補償,這是政府繁榮市中心區及解決未徵收公共設施的一個方式。


建築容積的移轉在先進國家已經有成功的案例,例如一棟建築原許可建築高度是十層樓,如獲核定容積移轉百分之三十,可能建築高度會增為十三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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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總價,低公設,高土地持分,新店中和熱


【林大正╱台北報導】股市氣氛自520後急轉直下,台北縣市房屋成交量明顯萎縮,買氣跟著意興闌珊。而台北縣市不少藏身巷弄內的老公寓,因具低總價、低公設與高土地持分等特性;加上需求者眾,不論短期裝潢後轉賣,或長期參與都更改建,除了預算有限的自住客趨之若鶩,吸引部分投資客順勢轉戰中古屋。
據永慶房屋統計,台北市舊部落較多的萬華,今年上半年舊公寓的成交量較2007年同期暴增75%;文教氣氛佳的大安區,中古屋平均單價每坪雖達47.9萬元,但成交量也成長近5成。永慶代銷協理王財旺表示,舊公寓外觀雖不如新屋,只要屋況尚可,地段具有交通或消費機能,對一般預算有限的通勤族就很具吸引力。


 距捷運400公尺較佳
王財旺指出,這2區上半年的公寓產品較去年同期分別成長28%44%。屋齡集中在20~30年的文山區,平均單價更只有24.9萬元。一橋之隔的北縣,以新店、中和較為熱門。
剛結婚生子的換屋客,在預算有限與高油價時代,還得兼顧上班方便。住商不動產董事總經理陳錫琮觀察,不妨沿著捷運站附近巷弄內找,距離約400公尺,消費者普遍都可接受。
投資老公寓可分為短期裝潢後轉賣,或長期參與都更改建2大族群。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協理吳銘鴻說,因為速戰速決,從買進、裝修改建再到賣出,過程多在3個月內,因此短期投資客受貸款成數影響一般大於利率。投資客手上可能有好幾個物件同時進行,量大還能壓低改建費用,變相降低成本。


 參與都更須先求本
就參與都更改建有不少投資客會挑興建中捷運路段卡位。王財旺說,像信義路二段與四段,因信義線施工進入黑暗期,影響人車動線與小環境景觀甚鉅,在「破壞到底」心理下,較能增加地主參與都更意願,成功率自然高。
這種「破壞性」的路段還包括松江路、南京東路等捷運興建中路段;王財旺建議投資客,參與都更須先求本再求利;投資先衡量短期是否可順利出租,避免大環境反轉套住資金,再考慮未來都更可及性,此外,距捷運站1公里內還可享有容積移轉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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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列徵收補償 可做欠稅擔保


財政部表示,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的道路用地,符合易於變價與保管的要件,可以做為欠稅的擔保標的。


財政部指出,並非所有的道路用地都可以做為稅捐擔保,除已列入縣市政府徵收補償計畫的道路用地外,一般道路用地仍不得做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受理欠稅擔保案件時,納稅人可以申請以道路用地來作擔保,但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4款規定者,始可受理。


因此,納稅人申請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者,如經查明該道路用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即可視為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的標的,符合稅捐稽徵法所稱「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規定,可作為欠稅擔保。


但是,一般道路用地若未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者,財政部指出,因不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條件,不得作為應納稅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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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計畫整合查詢系統


服務說明本系統開發目的:1.自便民、資訊公開;2.提供民眾了解都市計畫之管道;3.都市計畫紙本數化建檔;4.增加行政效率。故本系統是都市規劃及民眾了解臺北市都市計畫之重要參考,並實現本府的便民理念,多用網路少用馬路之理想。

業務類別及科室:都市規劃,都市規劃科。

 

臺北市開發許可審議系統


服務說明配合「變更臺北市文山區指南里、老泉里部分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供休閒農業服務設施使用)、停車場用地及擬定可申請開發許可範圍主要計畫案及細部計畫案」,採行「開發許可」申請方式,提供有意申請之民眾,於提出申請前可先行查詢其基地位置、面積及環境敏感性是否符合規定,提供申請前諮詢及參考多元管道。

業務類別及科室:都市規劃,綜合企劃科。

 

臺北市都市設計審議資訊系統


服務說明透過都市設計之多元手段,創造臺北市地域的認同感與城市市民的集體價值,塑造以人為本、關懷人性行為的都市生活環境,促成市民適居的健康環境、提昇公共領域的實質設計品質,在兼顧都市開發與公共利益之維護下,追求臺北市經濟與未來的永續發展。

業務類別及科室:都市設計,都市設計科。 

 

更新地區查詢


服務說明提供本市已公告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單元及相關屬性資料予關心都市更新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士查詢。藉由資訊的數位化、透明化,縮短資料查詢時程並提高資料正確性,以收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效。

業務類別及科室:都市更新,都市更新處。

 

數值地形圖


服務說明數值地形圖係指除道路、建物等平面資料外,同時具有地形資料之電子地圖,本局已測製完成涵蓋全市1/1000比例尺677幅、1/5000 28幅、1/10000 8幅及1/25000 1幅,為市政規劃與建設之重要依據,亦提供各界參考使用。

業務類別及科室:都市測量,測量服務科。

 

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


服務說明為推動簡政便民資訊服務,除本府聯合服務中心設置都市計畫便民工作站提供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與都市計畫閱覽等多項服務外,本諸於多元服務為體網路為用的目標,本系統延續89年度所建置完成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線上核發系統」之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庫,整合規劃網路申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查詢,使得使用者均可透過網際網路櫃檯所提供的服務,即可申辦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查詢土地使用分區情形。

業務類別及科室:都市測量,測量服務科。

 

地籍套繪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圖


服務說明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了提供更便捷、簡易與友善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資訊服務,近年來除推出「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網址:http://www.zone.taipei.gov.tw),提供地籍地號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現況之服務外,再規劃「臺北市都市計畫資訊便民服務系統」,新增門牌查詢的定位功能,與透過圖形化的呈現,使用者只要簡單的操作本系統,即可獲得相關土地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資訊。

業務類別及科室:都市測量,測量服務科。

 

台北國宅e多站


服務說明:國宅社區一度贊,提供社區住戶共同參,提升生活品質與社區價值的免費社區資訊服務網站。可凝聚社區共識使社區公共事務透明化,擴大參與層面縮短彼此間距離,關懷社區環境增進社區情感。

業務類別及科室:居住服務,資訊室。

 

臺北市居住服務平台


服務說明本平台整合「環境」與「住宅」相關資訊,讓您方便而正確地獲得居住常識及協助管道,期能符合您對「住」的需求,同時針對買、賣、租屋及維護等行為,提供進入住宅市場之基礎知識及居住生活輔助內容。

業務類別及科室:居住服務,居住服務科。

 

國宅社區簡介


服務說明介紹臺北市各國宅社區,包括管理委員會、社區概要、區位環境、周圍道路、交通、生活機能、建築概況、社區位置圖等項資訊,並提供行政區選項及國宅名稱關鍵字查詢等服務功能,以方便您選閱各國宅社區的相關資訊。

業務類別及科室:居住服務,住宅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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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入口網 台北市民e點通 地理資訊e點通 台北市民生活網 台北e大

台北健康城市 外國人在台生活諮詢服務雙語網站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交通安全入口網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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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便民資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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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價居高不下讓法拍屋漸漸受到青睞,由於法拍屋的資訊日益充足,愈來愈多人自己到法院投標,甚至有些菜籃族也來參一腳。但有些法拍屋因屋況瑕疵或占有人搬遷問題,得標後的處理過程十分複雜,對於自住型民眾來說,恐怕不能享受到立刻入住的喜悅,反而要花一筆費用請原屋主離開;以下4種房子,專家建議少碰為妙。


1.不點交勿碰:


點交的法拍屋,法院會將保證房子可以順利地交給得標者,所以比較有保障;而標示「不點交」的法拍屋,則要得標者自行與原屋主協商。安信法拍屋副理陳建閎就說,有些「不點交」的法拍屋主蓄意破壞或賴著不走,協商期間不但曠日廢時,甚至可能要多付出幾萬元搬遷費,處理過程又複雜,不適合單槍匹馬的投標人標來自住。


而有些屋主將房子出租,依民法規定,基於保護經濟上弱者(房客)考量,房客原有租約、租金都不受影響,得標人成為新房東後,並不能強制房客搬離。所以也會延後得標人入住的時間。


2.增建未登記的物件勿碰:


陳建閎說,通常法院在查封時,會一併把增建部份也查封,然而,目前仍有2成案例由於公寓的頂樓加蓋區域,是以室外梯建造、獨立出入的方式,所以有些法院未將頂樓加蓋的增建部份一併查封,這就會造成得標之後,佔有人有可能占據頂加、不願搬遷,以一般行情來說,必須以每坪5萬元的代價,買下增建部份,送君離開。


3.偏遠地段勿碰:


偏離市區的物件,不要因價格便宜而貿然出手投標,投資客林志龍說,因距離太遠,入住後可能要忍受交通不便的困擾,將來轉賣時,也不一定能賣到好價錢。


4.輻射屋、海砂屋、凶宅勿碰:


 安信法拍屋副理陳建閎說,由於法院對於法拍物件,並沒「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標得的物件是不是輻射屋、海砂屋或凶宅,都須自己查清楚。除在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台北市建管處網站上分別可查詢幅射屋或海砂屋的物件,陳建閎建議,向里長或左鄰右舍打聽,也可以獲得解答。


 至於凶宅,由於網路上的凶宅網,只是民眾口耳相傳後,再刊登於網站上的凶宅消息,不所有凶宅資訊都會揭露,陳建閎說,警察單位雖不會主動提供凶案記錄,但是只要將拍賣物件的確切地址,詢問管區派出所,並誠懇表明買來自住的意願,警察也會保守而簡單地針對凶宅物件,回答是或不是。


 此外,民眾不妨向物件所在大樓,樓上或樓下鄰居情商入內看屋,可以稍微了解投標物件的格局及屋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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