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列徵收補償 可做欠稅擔保
財政部表示,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的道路用地,符合易於變價與保管的要件,可以做為欠稅的擔保標的。
財政部指出,並非所有的道路用地都可以做為稅捐擔保,除已列入縣市政府徵收補償計畫的道路用地外,一般道路用地仍不得做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表示,稅捐機關受理欠稅擔保案件時,納稅人可以申請以道路用地來作擔保,但須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規定者,始可受理。
因此,納稅人申請以道路用地作為欠稅擔保者,如經查明該道路用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即可視為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的標的,符合稅捐稽徵法所稱「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規定,可作為欠稅擔保。
但是,一般道路用地若未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者,財政部指出,因不符合「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條件,不得作為應納稅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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