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都更案爭議!郝龍斌細說從頭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文林苑都更案爭議,引發外界批判聲浪不斷,台北市長郝龍斌2012329日主動召開記者會,說明市府在執行中承受巨大壓力,深知面對贊成都更的95%大多數住戶或是少數5%的王家住戶,很難兩面討好,也絕對以同理心來處理,但依據現行的都市更新條例,北市府實施強制代拆,實在是不得不而且痛苦的選擇。



郝龍斌表示,文林苑都更案的實施者樂揚建設在2年多前即向市府申請代拆,雖然合乎法令規定,但北市府一直希望儘可能透過協調、以達成共識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北市府還訂出門檻更高於中央法規的補充規定,必須達到9成的住戶同意,而且拆遷的戶數在5戶以下,才考慮來強制執行。此外,在20118月行政法院判決確認後,市府還要求實施者跟住戶不斷協商,由市府所主導的協調會,前後就達5次。




 




郝龍斌強調,市府雖然已完成執法,但對於王家的權益,將以市府的力量儘一切的可能替他們爭取,儘可能彌補他們的創傷,並希望文林苑能儘快實施更新的工程,順利的話,在2年之後,包括王家的所有的住戶都可以回到位於原址他們更新之後的住宅。



面對外界質疑「任何一個人的家都有可能隨時被拆」,郝龍斌明確表示「這是不可能的事。」因為都市更新有非常綿密的法律程序,但從執行文林苑都更案的過程中,他暸解到對於住戶的權益保護,的確還有研議的空間,因此呼籲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盡快舉行公聽會,邀集學者、專家共同研議,透過修法的方式,徹底解決問題。



媒體提及拒遷戶王家從頭到尾都不希望參與都更,但卻被劃入都更範圍?郝龍斌表示,市府在2011年就注意到王家的個案,所以也針對這樣的狀況做了檢討,認為實施者和住戶間資訊、專業是嚴重的不對等,因此市府在2011年議會開議期間,積極推動財團法人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成立,也獲得議會通過。他希望藉由市府的專業,協助住戶做專業評估,讓住戶與實施者達到對等的位置,保護所有住戶的權益,他深信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將可促進台北市都市更新的進展。




日前強制執行代拆作業,不少民眾及學生都到都更案現場及市長官邸陳情抗議,相關的公務員也都承受了非常大的壓力。郝龍斌表示,市府依法行政,沒有退怯的空間,在執法中承受巨大壓力,包括他及相關的公務員都很痛苦。



媒體進一步問及郝龍斌是否擔心家人安全?他表示,民眾只要在合法的範圍內,絕對有表達意見的權利,他絕對尊重。他也強調除了擔心家人安全之外,身為市長,他更擔心同仁面對來自外界、家人不諒解的壓力,希望一切壓力都由他代為承擔。



在場媒體還提到,內政部營建署對於士林文林苑都更案爭議,向媒體表示,台北市政府的確是依法行政,但是在執行面可以做得更周到一點。



對此,都市更新處長林崇傑表示,要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的確很無奈。另依照中央法規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規定,只要實施者申請,就需在6個月內執行,但可展延2次;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在一年半內,就一定要執行。



為審慎起見,台北市政府對於文林苑都更案一直進行溝通協調,到20119月已經超過期限,還再次行文營建署,詢問是否還需要繼續進行這個案子?營建署則在2011929日回函明確表示,執行第36條,是「地方主管機關應負有之一定作為的法定義務」,因此現在所做的一切事情,都是依照中央訂定、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例進行,而都市更新的所有程序、作為,都是由中央營建署來做解釋,市府也一切依照中央規定的步驟及規定來進行。




林崇傑表示,希望比較持平地將整件事情回到體制上、法理上來討論,台北市政府其實並不想執行第36條,但面對這樣的法律的條件,加上這個案子來講,38戶裡有36戶遲遲沒法進駐,面對他們的訴求,市府做這個決定實在是不得不為的決定。



針對外界目前批評都更條例違憲的部分,林崇傑強調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都市更新條」中,都市更新的推動是採用多數決,並不要求所有所有權人的同意,在法律規定裡,也分別有不同的同意比例,有六成、也有七成,都未要求全部的所有權人同意,顯見都市更新條例在設計上並非要求所有所有權人的同意。



林崇傑以文林苑都更案為例,表示法律規定都更程序中,不論是「概要計畫」、「事業計畫」、都要進行公開展覽、辦理公聽會,在過程中只要住戶表達意見,都會被納入討論,而文林苑都更案的王家,是在整個「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通過核定之後,才表示意見,如果照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當「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通過之後,要進行變更,無異是要重行程序,也就是一切歸零、一切重來,這樣的法令設計制度,當然會讓實施者比較不願意重新申請。




林崇傑強調,文林苑的都更爭議,市府曾請實施者考量要不要重新檢討,但實施者在2012年的220日函文回覆表示,因其他36戶的住戶不願意變更,所以決定不變更。林崇傑並出示一份公文,指出市府曾以某個案正式函詢營建署,該署在1999521日明文表示,依照憲法第23條等規定,以及總統於1998年公佈的相關法令的意旨,都更條例這一塊並未牴觸憲法。



針對媒體質疑為何市府採取代為拆遷的舉動後,到現在才提建議中央修法?對此林崇傑特別澄清表示,他在上任後的第一年就拜會過營建署,反映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每半年就要進行代執行是不可能的,但營建署很清楚的說那是地方怠惰,他認為這樣對地方政府來說非常不公平,而且在過去兩年內,市府跟中央提起都更條例修法,至少去函三、四次以上,卻沒有一個建議條文被中央採納。身為地方執行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還是得依照現在的法令,依法執行,這是公務人員的天職。




 




林崇傑最後指出,都更條例第36條訂得很清楚,是地方政府一定要執行的法定義務,在都更條例未修正之前,市府仍要執行,但台北市更審慎地訂定了補充規定,把代為拆遷的執行門檻拉得非常的高,也就是要「九成以上、五戶以下」,才會執行,目前會持續向中央反映及建議,希望對都更條例儘速進行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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