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防堵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稅?得抵繳之稅額有何限制?


賦稅業務-興利除弊措施~防堵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
99113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
條,明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之稅額,除原始公共設施保留地持有者外,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該所進一步說明,該除弊措施可杜絕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現象,並兼顧該土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http://www.ntact.gov.tw/frontend/Category1/PrgShowDetail.asp?PrgID=1001&WhichType=1&MainDataID=18524


附: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


 


 



服務項目:


北市重劃土地、北縣重劃土地、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道路地疑難處理、繼承找尋辦理、困難案件處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關渡農地、社子島土地、二重疏洪道、各種土地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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