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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台北縣


板橋市新店市永和市中和市土城市新莊市三重市淡水鎮


汐止鎮蘆洲市樹林鎮五股鄉泰山鄉八里鄉林口鄉瑞芳鎮


金山鄉三峽鎮鶯歌鎮三芝鄉深坑鄉坪林鄉石門鄉


淡海新市鎮淡水竹圍地區土城頂埔地區八里龍形地區


建蔽率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值。建蔽率的設立,旨在規定建地必須留有空地,以維持環境品質。過去建築技術規則對各種用區之建蔽率均有明確之數字規定:住宅區為6/10;工業區為7/10;商業區為8/10;文教區及行政區為6/10;風景區及保護區為2/10;農業區為5/10等, 民國71615日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5條修正為:基地之建蔽率,依都市計畫法及其他有關法今之規定,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


下列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但直轄市或縣 ()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經依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之工商綜合區土地使用計畫而規劃之特定專用區,區內可建築基地經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依核定計畫管制,不受前項第九款規定之限制。







台北縣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積率表




































































































































 



住宅區



商業區



都市計劃區



建蔽率



容積率



建蔽率



容積率



三重



60%



300%



80%



400%



板橋



60%



300%



80%



400%



新莊



60%



300%



80%



400%



中和



60%



300%



80%



400%



永和



60%



300%



80%



400%



土城頂埔地區



60%



200%



80%



300%



樹林



60%



260%



80%



380%



五股



60%



200%



80%



300%



蘆洲



60%



200%



80%



320%



泰山



60%



200%



80%



300%



八里



60%



200%



80%



300%



八里龍形地區



60%



200%



80%



280%



淡水



60%



200%



80%



320%



汐止



60%



240%



80%



360%



瑞芳



60%



200%



80%



280%



澳底



60%



200%



80%



280%



新店



住一30%



住一60%



商一60%



商一180%



住二60%



住二120%



商二80%



商二420%



住三60%



住三280%



商三80%



商三440%



住四60%



住四300%



 



 





容積率


壹、什麼是容積率


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稱為容積率,簡言之即建坪與地坪之比。


例如:100基地上建築四層樓房,每一樓的樓板面積為50,則總樓地板面積為200,其容積率為200%,如果每一層樓的樓板面積為70,則建築總樓地板面積為280,其容積率為280%


貳、為什麼要實施容積率管制


都市計劃的目的,在於依當地計劃人口,規劃配置適當的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使都市有計劃地均衡發展,實施容積率管制可以:


落實都市人口密度計劃,引導人口均衡發展,確保地區環境品質,使發展建設與計劃密切配合。
使建築物之設計較具彈性,可塑造良好都市景觀。

建地可供發展之供給量趨於穩定,以長遠之觀點,有穩定地價之作用

肆、訂定容積率考慮的因素


各都市計劃,全區之平均容積率標準,細考慮以下因素加以訂定:


計劃地區內計劃容納人口,該地區所規劃之可供建築基地面積,平均每人居住所需樓地板面積,該地區所劃設之公共設施面積。
其次,再依計劃特性、區位(如商業區、住宅區等)、面臨道路寬度、鄰近公共設施之配置情形、地形地質及發展現況,各地區視需要分別訂定不同的容積率標準。


參、民眾如何參與訂定容積率?


容積率之訂定細透過都市計劃法定程序於都市計劃書中規定。
都市計劃之擬定,依都市計劃法規定,於送該館政府都市計劃委員會審議前,應於各該縣(市)政府及鄉、鎮或縣轄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同時由村里幹事發送傳單至計劃區內每一現住戶,通知舉辦說明會之地點,並將公開展覽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
任何公民或團體可於公開展覽期間內參加說明會,了解該都市計劃內容,並可向該管政府提出書面意見,作為各級都委會審議之參考。


容積率:


建築物容積與基地面積之比值。一般所稱之容積率,其容積係指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之總和,其義與樓地板指數相同,唯容積率之值以百分比表示。例如建築物容積為500平方公尺,基地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則容積率為百分之五百。都市以建蔽率為建築管制條件時,由於土地昂貴,為了降低單位樓地板面積之造價,建築物乃向高層發展,使都市產生空間壓迫感及遮斷日照等問題,因此現代都市有朝向以容積率管制建築的趨勢,僅以樓地板面積之總和為限制條件。例如容積率限制為百分之五百,則100平方公尺之建築基地面積可以建造500平方公尺之樓地板面積,若不留空地,則至多可蓋5層樓;若每層樓僅蓋50平方公尺,則至多可蓋10層樓,如此都市建築低層化,可改善人口密度、通風、採光及空間等環境品質。依我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30條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其容積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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