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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列入徵收補償計劃之道路用地之意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提供欠稅擔保之土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才符合規定。所稱已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係指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而該項徵收經費當地縣市政府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而言。
該局有一納稅人因欠稅遭財政部函轉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納稅人為解除出境限制而提供土地作為擔保品,該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園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因該筆土地及地上物徵收補償金額龐大,相關單位目前尚無開闢計畫,非屬前述「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之道路用地」。是以該擔保土地無法在短期內處分變現,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4款擔保品需為「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之規定不符,是未准受理。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欲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應擇取「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如定期存單、上市股票等,才不致因審查不合格而影響出國行程。
撰稿單位:松山分局
聯絡人:藍庭芬 聯絡電話:27183606轉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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