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台南市 李 先生問:如果沒有現金可以繳納遺產稅,是否可用被繼承人遺留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答覆:依照稅法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要以實物抵繳遺產稅,必須遺產稅的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一次繳現有困難,才可能用實物抵繳遺產稅。至申請抵繳之標的物,須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之課徵標的物、或易於變價保管之實物或同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之遺產中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可以抵繳遺產稅。


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果符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一次繳現有困難,就可以用遺產稅中免徵遺產稅的公共設保留地來抵繳納遺產稅,其抵繳價值並以抵繳申請日的公告現值為準,即


 


土地抵繳價值抵繳面積×抵繳持分×抵繳申請日每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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