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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之一:一氧化碳中毒是「凶宅」嗎?


【問題1】:如果前房屋內有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算不算符合「凶宅」認定之定義?


目前,許多房屋仲介公司在販售房屋時,都會特別告知欲買房子的民眾所中意房子是否曾經發生命案,如果事先隱匿不報,買受人事後可以積極主張自己的權益,並且解除買賣契約(例如:90年度第4930號判決)。


但是,「凶宅」認定之定義為何?有法院法官在判決中引述內政部所訂凶宅定義,係指「曾發生過兇殺或自殺致死案件」,因此若為一氧化碳中毒的意外身亡案件,不屬於凶宅類型。


同時認為,房地也不因曾發生有人意外死亡即對其經濟上之價值、功能上之效用有所減損,則後手屋主所主張民法第88條第2意思表示錯誤及354條第1物之瑕疵擔保,而撤銷意思表示或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請求均無理由,判決後手屋主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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