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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問題之三:服藥過量猝死也是「凶宅」嗎?
【問題3】:前屋主因病猝死 不算凶宅
宋女93年11月透過房屋仲介花180萬元購買一民宅,並花100萬餘元裝潢房屋,準備搬入時,鄰居告知91年底前住戶疑似在該屋自殺,她認為,就算不是自殺而是服藥過量意外死亡,也屬於俗稱的凶宅,前屋主及房屋仲介公司未告訴她,顯有過失,要負賠償責任。
法官卻認為,內政部公布及消保會認定的房屋買賣約定書,記載「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事件(即凶宅)時,買方得取消本出價意願。」即凶宅並不包含意外死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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