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屋出租或銷售業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景氣回春,房屋交易也隨之熱絡,民眾以房屋買賣為業賺取價差,或買進房屋先行出租,再伺機待價而沽的情形愈來愈普遍,這種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屋出租或銷售業務行為,必須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指出,政府課稅的目的在於充裕國庫,以落實各項政策及建設,其規範自應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據此,財政部為維護租稅公平,乃明訂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房屋出租或購買房屋、標售法拍屋再予銷售,應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個人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建置網站、僱用人員來協助處理房屋出租或銷售事宜,與一般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或出售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各種房屋之情形並不相同;而與營利事業之營業行為無異,當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藉由個人名義經營出租建物或出售房屋業務,以逃避課徵營業稅,造成課稅不公平。中區國稅局籲請從事出租建物或出售房屋業務之個人,應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高明裕,電話23051111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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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換土地或共有土地分割,無償取回土地之價值低於原持有土地之價值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換或共有人辦理土地分割時,若各人取回的土地,按交換時或分割時公告現值計算之土地價值,與原持有的土地依相同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不同,且其差額部分無補償約定者,即屬以顯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之情形,該差額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並以取得土地價值較交換或分割前為少的人為贈與人,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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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6第款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且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前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而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惟該死亡前已贈與之財產如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據實申報,以免被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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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地價稅即日起全面展開清查作業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土地稅籍,提高課稅資料之正確性並遏阻逃漏,維護租稅公平,99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已自1月起全面展開,將持續進行至831止,針對特別稅率用地、減免稅地及田賦等土地進行查核作業。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原按特別稅率、減免稅地課徵地價稅或課徵田賦者,若土地使用情形已變更,致原適用特別稅率、減免稅地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應主動向土地所在()分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依土地稅法第54條追補應納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之罰鍰。


民眾如仍有疑問,請就近向土地所在總(分)處查詢或撥該處服務電話89528605洽詢。
撰稿人:土地稅科 曾懿婷 8952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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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100年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開始清查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為健全房屋稅籍,維護租稅公平,自2月中旬至1130止,該處將展開100年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查核重點為房屋使用情形、房屋評定現值、地段率、減免稅房屋、房屋適用稅率、不符營業減半課稅規定之工廠房屋、已有營業事實未按營業用稅率課徵之房屋,以及新建、增建、改建房屋之清查。
該處表示,清查補稅之案件以民眾在自家房屋頂樓、一樓前後加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封閉以增加房屋的使用空間,卻未依規定向稅捐處申報居多,稅捐處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使用情形變更或減免稅原因消滅時,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報,以免漏稅而受罰。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為了落實執行清查,該處業已運用電腦資料交查並配備航照圖等科技工具,指派人員實地查核房屋,為防止不肖人士假冒稅務人員名義詐騙需索,清查人員都會配戴職員識別證,請民眾配合協助辦理;如有造成民眾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如尚有疑問,歡迎向稅捐處服務電話89528242洽詢。
稿 :房屋稅科  黃逸芳 電話:8952-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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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站前都更,價值逾百億


捷運及車站共構宅加持「老公寓漲逾5成」


蘋果日報 【江碩涵╱台北報導】


2013年捷運松山線通車、松山車站共構大樓完成,松山車站周圍成為近期建商積極卡位的區域,至少3組以上建商卡位插旗,總開發價值超過百億元。房仲業者分析,無都更價值老公寓每坪約40萬元,有都更價值的老公寓每坪超過60萬元,漲幅5成以上,若拆除重建每坪至少百萬元。


松山車站發展久,松山慈祐宮有250年以上歷史,是松山地區民眾信仰中心,附近約400土地所有權更掛在「天上聖母」名下。近來市場傳出新普建設與遠雄集團正整合該批神明土地,最值錢的是八德路、正對松山車站的23層樓老公寓店面。


神明土地值20


永慶房仲集團研展室協理黃增福分析,當地土地價值每坪約500~600萬元,「光土地價值就約20億元,未來若開發為複合式商辦大樓和住宅,總開發價值約60億元。」新普建設則低調表示,該批土地仍在整合中,目前開發進度尚未明朗。
該批土地原由杜姓天上聖母會持有,經多代傳承,土地管理人複雜。去年開始,地政單位實施地籍清理,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地籍及測量科表示,雖土地所有權人為神明或祭祀公業,仍可按一般買賣方式處理。
松山車站周圍除了天上聖母名下的土地外,還有2處也正被整合。和旺建設目前正整合位於八德路四段、松山國小後側老公寓。和旺建設資產開發部副總經理李紹林說,目前已得到6成都更同意書,也已劃定都更範圍,預計最快明年6月完成都更程序,將興建地上22樓的住宅,總銷金額上看45億元。


公寓170


另外鄰近松山車站的虎林街16~22號日前法拍,建物位於國有地上,拍賣底價為20萬元,僅有無法居住的地上物,但卻吸引12人搶拍,最後以309萬元拍定,溢價率1445.04%。寬頻房訊業務部副總陳俊隆分析,得標人應是看好未來都更價值,即使無土地持分,因國有地也得配合劃定都更,甚至還有優先購買土地的權利。
永慶房屋南京光復店店長曾盈潔說,松山車站附近無都更價值公寓每坪35~40萬元,10年內大樓每坪55~65萬元,有都更價值的老公寓每坪60~70萬元,價值比大樓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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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土地申報,證明困難惹怨


記者洪瑞琴/專題報導


住了上百年的房地,竟然要被政府賣,「這啥肖政府?簡直是霸占民地!」七十歲的阿德伯,忍不住破口大罵。


政府於九十七年七月施行祭祀公業條例,對於未申報而具有祭祀公業性質的土地建物,限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完成申報,否則將代標售。


這項土地整理的大工程,目的是全面清查地籍,確定產權、促進土地利用,全國估計上萬筆公告清查土地,但依法要申報的派下員系統表複雜,現住戶必須翻找出「祖宗八代」繼承脈絡,有如登天之難,民怨正醞釀累積。


阿伯罵:要祖先跳出來作證?


阿德伯說,早期大都用神主牌祖先名義登記土地,「莫非要叫祖先『跳』出來作證」,政府這種硬規定,讓百姓無所適從。


民政人員坦言,民國三十六年地籍總登記後,曾向政府辦理備查的祭祀公業土地,有派下全員證明書,申報脈絡可循,較麻煩的是,這些未向政府備查的未清理祭祀公業土地,目前只零星申報。


換句話說,「死人的土地」如何確定產權爭議,政府有勇氣碰觸遲遲未決的土地管理,卻也把問題拋給百姓「自己看著辦」,從神主牌、墓碑、日治時期地政戶籍循線追查。


問題是,年代久遠,百年前的神主牌,戶籍登記出現斷代,市井小民又哪來的族譜證明?尤其偏遠鄉鎮聚落、非都市計畫使用土地,「土地清算」首當其衝。


五十六歲的陳先生說,三、四代世居土地,地價稅也照繳,到時候土地真被政府賣,門前掛著標售公告,情何以堪?


地政士張樂平表示,政府依法進行土地清理作業,即使後年申報期限屆期,尚須標售公告程序,起碼再拖上一年,民眾不用急操心,只要期限內有申報作為,就暫不列入標售,但由於祭祀公業申報繁雜費時,最好委託專業,縣市主管單位有審核栽量權,只要於法有據,技術上細節都可克服。











不懂又沒錢,居民無能為力


財福伯悲觀地說,「若有這麼簡單,我嘛是莫法度」;他與親友一收到鄉公所通知公函,便急著打探怎麼辦,包括代書費、地政規費與土地增值稅,平均分攤三、四十萬元,他獨居破老宅,兒子不成材,誰來幫他出這筆錢?即使有優先承購權,他也無能為力。


地政人員指出,其實即使申報審核通過,現住戶要辦分割登記,亦牽涉紛雜違建、法定空地等實際難度,公告標售也未必賣得出,「誰敢買,政府更不可能強拆」。


立委陳亭妃表示,祭祀公業土地問題複雜,往往有司法紛爭案件,牽涉到備查文書,公務員只能依法辦事,難替百姓背書。


為鼓勵土地清理績效,祭祀公業條例訂土地清理獎金,給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千分之五,看在百姓眼裡,更不是滋味。


茂得伯與火城伯決定,「二一二年總統與立委選舉,看誰要選票,就幫我們百姓解決問題」。


內政部官員:公所可輔導申報


記者洪瑞琴/專題報導


「土地是人民私權,政府沒有看守保管責任」,內政部官員表示,由於涉及財產權益保障,即使申報程序繁雜,籲請民眾仍要依法申報,否則會面臨標售命運。


至於標售作業細節,衍生百姓有世居事實的爭議,內政部官員也不知道,表示到時候只能依執行政策如何決定。


內政部官員表示,土地清理是為了確保權益,相對地,百姓也要盡力維護自己權益,各鄉鎮市區公所或縣市相關主管機關,都可以接受諮詢輔導。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未完成申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內政部官員表示,標價由主管機關訂定,標售金提存國庫,因此申報期限過後,民眾仍可依法申報,俟產權確定,就有權提領。


但對於難完成申報的祭祀公業土地現住戶,如何進行標售作業?內政部官員愛莫能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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枋寮祭祀公業/國賠1.25 縣府恐需全數買單


〔記者侯千絹/屏東報導〕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處理祭祀公業土地疏失案國賠案,縣府需支付一億二千五百多萬賠償金,創屏縣國賠最高紀錄,縣府已協調分期付款,正透過法律途徑向失職公務員及建商求償,但此案歷時約十五年,追討困難加上相關失職人員名下財產所剩無幾,恐怕得由縣庫買單。


縣府國賠創紀錄


「祭祀公業賴斗永」原管理人賴其群,未經全體派下子孫同意出售,在八十三年一月十八日向地政所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當時承辦的枋寮地政所地籍股股長辛德安、科員陳振豐,明知違法仍准予處分,顯有疏失,造成祭祀公業所損失。


祭祀公業以損失十億元為由,八十五年向枋寮地政事務所求償三億元遭拒,祭祀公業同年具狀向屏東地院提起國家賠償。


屏東地院及高等法院均判賠三億元附加利息,高等法院更二審時重新估價,並以祭祀公會也有過失責任,判賠金額降為九千三百餘萬元;更三審判決金額降為七千四百餘萬元,另加利息五千一百多萬,共需賠償一億兩千多萬元,去年九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


分期付款達協議


這筆國賠案創下屏縣賠償金額最高的記錄,縣庫無力支付這筆龐大金額,與祭祀公業達成協議,分期付款,今年二月及五月各付款四千餘萬及二千萬,一百年到一百零二年各編二千萬元逐年還款。


屏東縣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小組開會商議後續追償,最近委請律師循法律途徑求償,除向當初二名有重大疏失的失職公務員求償外,該案涉及刑事犯罪,縣府決定擴大求償範圍,依民法向當初九名違法建商與祭祀公會人員追償損失。


涉案人員早脫產


但據相關人員的財產資料顯示,這些人員名下幾乎已無財產,若依照國賠金額求償,不含訴訟費用,光是支付給法院的判賠費就要一百一十萬元,但可索回金額估計僅二、三十萬元,換言之,縣府除付出上億的賠償金,另得花費大筆訴訟費索討根本要不回的費用,國賠小組最後決定針對已支付的六千多萬進行追討,將訴訟費降到最低。


國賠委員批評,這起事件從八十五年至今,公部門明知可能有弊端存在,逕以司法未判決為由,未採取假扣押等任何保全官方權益的作為,涉案人員早已脫產或遠早他鄉,如今為完成法定程序,又得花費大筆公帑進行訴訟,追償幾乎要不回來的費用,種種做法皆由縣庫支付,讓納稅人買單,官僚做法莫此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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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徵收上億土地,還地於民,強制捐3成?


中國時報 【潘欣彤/台北報導】


徵收預定地發還於民,需「捐地三成」給市府?梁老先生在南京東路六段與新明路一處交叉口,擁有 一千四百坪 土地,市值破億元,五十八年間,被政府以「國小用地」名義「預定」徵收,但並未建校。九十四年間,市府決定返還,卻要求梁老先生捐三成作為公共設施用地,都發局表示並非「於法無據」。


梁老先生昨與家族成員十幾人,在市議員高嘉瑜陪同下開記者會,認為市府「預定徵收」四十年,沒付一毛錢,整塊地卻因此無法開發,只能蓋鐵皮屋等臨時性建物,家族好不容易盼到還地,竟得強制「捐地」三成,讓他們覺得十分不公平,至今寧願繳地價稅,也不肯辦理領回手續。


高嘉瑜強調,該預定校地面積約為 三千六百坪 ,共有六十個地主,梁老先生約持有一千四百多坪土地,卻在政府規畫下,一夕之間從建地,變成什麼都不能蓋的「學校預定地」,甚至一拖四十年。


高嘉瑜說,「都市計畫法根本沒相關規定」,法規僅規定「工業轉住宅」、「住宅轉商業」等用途變更時,得捐贈最高三%土地,但針對預定徵收地、學校轉住宅用地等,均未有明文規定,她詢問都市發展局,對方竟說是「慣例」,她不禁幫梁老先生抱屈,認為市府處理土地糾紛,不見制度化,全依個案態度,「企圖瞞騙不懂法的人」。


對此,都發局副總工程司陳信良澄清,並非「於法無據」,而是中央依《都市發展法》,另行訂定「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其中明文規定,徵收地發還時,地主需捐贈卅%土地,作為公共設施使用。


陳信良說,「捐地不見得是壞事」,以梁老先生土地為例,若 一千四百坪 全規畫為住宅,「依建築法規,可能只有 五百坪 能蓋」,但若將其中部分土地,拿來開路,土地利用價值將大幅上升,至於捐地比例,「大家都可以談,但須參照往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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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如何計課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抵押物,與嗣後出售抵押物,係分屬「處分不良債權」及「銷售抵押物」2個銷售行為,應按兩交易階段分別計算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資產管理公司就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因其參與分配而分得款項時,不良債權將因而減少或消滅,故其參與分配所得金額屬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所收回之金額,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


資產管理公司如除聲明參與分配外,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且於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則應以抵押物之拍定價格作為處分不良債權之收回金額,就該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賣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嗣後銷售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徵免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某資產管理公司95年至99年間有預售不良債權抵押物情形,因未諳法令,未報繳營業稅,經該局解說後於99121申請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合計新臺幣5佰多萬元。


該局呼籲,請資產管理公司自行檢視,如有因不諳法令規定,或一時不察而漏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規定申請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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