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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如何計課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抵押物,與嗣後出售抵押物,係分屬「處分不良債權」及「銷售抵押物」2個銷售行為,應按兩交易階段分別計算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資產管理公司就其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因其參與分配而分得款項時,不良債權將因而減少或消滅,故其參與分配所得金額屬資產管理公司處分不良債權所收回之金額,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


資產管理公司如除聲明參與分配外,並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抵押物,且於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則應以抵押物之拍定價格作為處分不良債權之收回金額,就該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賣之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嗣後銷售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徵免營業稅。


該局指出,轄內某資產管理公司95年至99年間有預售不良債權抵押物情形,因未諳法令,未報繳營業稅,經該局解說後於99121申請自動補報補繳營業稅及加計利息合計新臺幣5佰多萬元。


該局呼籲,請資產管理公司自行檢視,如有因不諳法令規定,或一時不察而漏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規定申請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黃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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