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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免課徵贈與稅,仍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6第款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免徵贈與稅。且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或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繼承人之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贈與人若於贈與事實發生後二年內過世,該贈與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前述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之財產,於被繼承人死亡前,若已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者,屬已申報贈與稅案件,而繼承人漏未將該筆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除補稅外免予處罰;惟該死亡前已贈與之財產如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而繼承人又漏未將該贈與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即屬漏報,除補徵遺產稅外,另依同法第45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之罰鍰。
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據實申報,以免被補稅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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