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行政訴訟,承認違章減罰金


財政部賦稅署19日表示,如納稅人因地價稅原適用優惠稅率,但優惠條件消失時未及時向地方稅捐處申報,導致出現逃漏稅款被稅捐處追討稅款案件,即起罰鍰倍數將大幅降低,只要納稅人承認違章,罰鍰最高只罰漏稅額0.52倍,比原來3倍低許多。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指出,配合土地稅法修正條文,財政部也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處未來針對地價稅開出的罰鍰,將不再只是漏稅額的3倍,有可能免罰或者罰0.52倍,但前提是納稅人必須承認自身違章,透過罰鍰的調降以減少稅務爭訟案件。


根據新訂的違章罰鍰規定,短逆地價稅額每案每年2.5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2.55萬元之間則罰漏稅額的0.5倍;57.5萬元之間則罰漏稅額的1倍,7.5萬元以上則罰2倍。為了降低稅務爭訟案件,超過5萬元的違章案件,如果納稅人願意承諾不打行政救濟,就可適用低倍數罰鍰倍數,只罰所漏稅額的0.5倍。


洪吉山表示,一般人自用住宅房屋的地價稅,通常所漏稅額都在2.5萬元以下,屬於免罰鍰的稅額範圍,會短漏稅額大部分是工廠或者大型建地案件,而為了讓爭訟案件減少,賦稅署特別放寬半年的輔導期,目前正在打行政訴訟的未確定案件,未來半年間,若納稅人願意承諾違章,將可適用最低罰鍰比例處罰,舉例而言,如果漏稅50萬元,原來罰鍰高達150萬元,漏稅加上罰鍰要繳200萬元,但如果納稅人同意放棄官司,承諾違章補稅加罰鍰將變成75萬元,少125萬元。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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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為躲避債務,想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將來因繼承所得來之遺產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也是天方夜譚,因為法院絕不會准其辦理這樣的手續,究其原因無他,只因為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發生繼承之事實,當然無從辦起。                  


但是一旦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為是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就絕對有必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法條規定看起來是很明確,但是程序上要如何辦理卻不清楚,真正遇到要辦時該如何去辦,恐怕會是個大問題,所以便以此專篇來介紹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壹、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貳、辦理之程序:


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附例稿如下:


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書狀:


 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具狀人:○○○


                     ○○○


                     ○○○


                     


參、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


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撰文:莊守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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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中古屋賣座王,大安區蟬聯


台北市大安區是叫好又叫座的年度賣座冠軍,新北市則由中和稱王,雙雙蟬聯年度中古屋「賣座王」寶座。


信義房屋公布最新統計指出,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表示,這項賣座王的評比指標,包括:撮合速度(流通天數)、該區房屋交易熱絡度(成交件數)、以及市場銷售率(委託成交比)。也反應出該區域的中古屋物件在流通市場上搶手程度。


這項報告也指出,在個別行政區方面,台北市2010年中古屋撮合速度最快的賣座王,南港區奪冠;至於銷售率最高、房子賣最快的行政區,則萬華區稱霸。


新北市方面,泰山是撮合速度最快的地區;三重、新莊與泰山3區,在銷售率方面不分軒輊。


信義房屋萬華店長周彥鋕表示,台北捷運系統萬大線題材持續醱酵,帶動萬華房市的能見度提升,原本基期就偏低、甚至比板橋、中永和便宜的房價,自然吸引不少買方到萬華購屋。


信義房屋新莊店店長李杰峰表示,2010年新莊中古屋市場熱絡,主要是受到預售個案帶動,使得中古屋房價水漲船高。


啟榮指出,台北市房價較高的區域,因屋主對房價的期望值高,使得撮合速度放慢;反觀相對低價的萬華、文山,撮合速度與銷售率反而在均值之上。新北市則以交 通和重大建設題材、相對低價的區域,房市表現相對強勢,但發展成熟與且房價較高的新店、板橋,撮合速度與銷售率也有放慢趨勢。


 ( 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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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北捷運沿線,最高可貸8


距離愈近成數愈高 北市須超過12 新北市15以上


【王柔雅╱台北報導】逐捷運而居已為成大台北人購屋趨勢,由於捷運站周邊具交通動線優勢,加上附近生活機能成熟,若擔保人與擔保品條件優質,有機會貸到較高的成數,國泰世華銀行即推出「大台北捷運沿線」專案,銀行主管表示,捷運周邊住宅鑑價額度通常較高,可貸到不錯成數,建議民眾購屋前可至各銀行多詢問、比較。
大台北捷運沿線住宅申貸技巧


住宅坐落位置:房屋坐落於台北市、新北市捷運站周邊1000公尺內,可向銀行洽談較優惠的房貸貸款
建坪坪數標準:台北市擔保品坪數大於12、新北市擔保品坪數大於15
可貸款成數:視各銀行貸款標準而定,大台北地區捷運周邊住宅貸款成數最高約7~8成;若擔保品所在地段具交通優勢,且擔保人和銀行有良好且長期的合作關係,貸款成數最高甚至可達9
申請優惠貸款秘訣:
擔保品優勢:房屋位於捷運台北車站、忠孝復興站或雙捷運交會站等精華捷運站
擔保人優勢:擔保人任職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軍公教人員、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保險精算師或百大企業正式員工
註:申貸技巧為市場一般標準,實際申貸狀況,仍須視各銀行規定而定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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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對於分割遺產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如何處理才不會影響權利﹝上﹞


大華、大明、大友三兄弟自從父親去世後,為了如何分配遺產大伙吵成一團鬧得很不愉快,轉眼間辦理繼承登記的六個月已快到了,兄弟間因未能達成協議沒有人願意出面辦理,大華為此感到很無奈。聽說逾期申請有處罰的規定,屆時對大家都不好,請問他該怎麼辦呢?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申請人】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法律既然規定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就不動產而言繼承人如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只不過將其公同共有的事實登載於登記簿罷了,而經登記完畢後即已符合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人全體得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是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對於全體繼承人的權益並無影響,亦無以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為必要,因此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即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繼承人間未達成協議或因故未能會同辦理時,仍應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各繼承人間不論是依法定應繼分或是協議分割遺產,其前提是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在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因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協議,或是有部分繼承人因故未能出面會同辦理,以致於有被繼承人已死亡多年而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情形。而繼承登記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應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雖然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但對於繼承人而言也是不小的負擔,又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因此,在辦理繼承登記的期限屆滿前,若繼承人間尚未能達成協議或有部分繼承人未能出面辦理者,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代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為宜,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已無因逾期辦理而被處罰鍰的問題,也無被收歸國有的危險。


文章取自: / 王彥琳代書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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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對於分割遺產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如何處理才不會影響權利﹝下﹞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得再行協議分割】
如前所述繼承人因繼承開始在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仍得依據民法第一一六四條的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繼承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在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後,再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登記。當然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也可以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並不會因已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而有所差別。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請時,登記費及罰鍰應如何繳納?】

部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繳之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得准由出面申請的繼承人就其法定應繼分的比例繳納,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繼承人的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登記規費及罰鍰,不得繕發所有權狀﹝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未會同辦理登記的繼承人,必須至地政機關補繳其應納的土地登記規費及罰? 鴢寣A才可領得所有權狀。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請,又不繳納遺產稅時應如何處理?】

雖然部分繼承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僅一人出面申報遺產稅即視同全體已申報,如經核定有應納的遺產稅額時,亦不須代為繳納全部的稅款,只要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不過,該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在全部應納稅款未繳清前,是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

【結論】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當然,如繼承人間還是無法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時,只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了。


文章取自:文 / 王彥琳代書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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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是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或以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為準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非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之意旨,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埔里稽徵所指出,查核時偶有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預收次年度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誤認該筆所得應歸屬次年度而漏未申報為實際取得年度之所得,致遭查獲補稅處罰之情事。該所呼籲,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年度,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因漏報致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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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購法拍屋,11.9年不吃喝


【蔡佩蓉╱台北報導】高房價影響,去年不少民眾轉向法拍市場尋找「好宅」,但根據業者統計,2010年全台法拍屋購屋壓力攀高,想在台北市買1戶法拍屋,須不吃不喝11.9年,新北市需時7.4年,位居第2名,大台中約4年,想在法拍市場撿便宜愈來愈難。


買不起新屋、中古屋,退而求其次買法拍屋,其實也很辛苦。根據寬頻房訊統計,以2010年各地法拍屋平均得標價,除以各地每戶可支配所得,換算出全台各地法拍屋購屋壓力,台北市法拍平均得標價1483萬元,每戶可支配所得124萬元,得知購屋所得比為11.9年,代表北市民眾須不吃不喝11.9年,才能買到1戶法拍屋。


新北排全台第二


居住在台北市,今年27歲,從事業務工作的Jerry表示,前不久內政部統計民眾購買「一般住宅」要耗費11年不吃不喝,現在連「法拍屋」都要11年才買得起,實在嚇死人!
山水資產管理公司執行副總經理丁建生指出,台北市去年釋出法屋物件僅2108件,由於房市火熱,法拍屋資訊愈來愈透明化,民眾雖然想搶便宜買法拍屋,但是拍定價格不一定比市價划算,便宜法拍屋愈來愈難碰到。
新北市法拍屋平均得標價688萬元,每戶可支配所得92萬元,購屋壓力為7.4年,雖然負擔較台北市輕,但是排名全台第2
104
法拍屋網總經理籃茂山表示,新北市熱門地段中永和、三重、蘆洲現在120~30萬元才標得到,不過三峽、淡水、鶯歌地區仍有100萬元以下的中古屋可買。
跨出大台北地區,法拍購屋壓力降低許多,桃園縣平均得標價411萬元、每戶可支配所得94萬元,4.3年即可買房;新竹縣市平均得標價約585萬元,每戶可支配所得約100萬元,即便新竹市、竹北市房價逐步墊高,但該區所得比較高,讓購屋壓力降至5年。


自住客抬升價格


中南部包含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法拍屋購屋壓力最低3年、最高不到5年,全台買法拍屋最輕鬆的地區則為屏東縣,僅3.2年,顯示中南部整體房價尚未失控。永慶房仲集團研展室協理黃增福說,過去法拍屋為投資客的最愛,但是現在自住客進場,抬升整體價格,不過中南部平均所得比、就業人口較大台北地區低,不難買到便宜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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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失效?5大銀行新增房貸近80


央行打房,愈打愈旺!上個月,五大銀行的房貸餘額快速累積到五百八十五億多元,創兩年來新高;單月增加將近八十億,創一年來最大增額。


由於新增房貸金額增加,市場互相競爭,五大銀行上個月的新增放款平均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九二,比十一月的一點四三0下降零點零三八個百分點。


這五大銀行指的是台銀、合庫銀、土銀、華銀、以及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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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熱絡,宜縣庫今年超收逾6


年終結算,宜蘭縣政府今年拜縣境土地交易熱絡之賜,縣庫超收了6億多元,光是土地增值稅的部分,就超收了57千萬元,佔總超收金額比例的九成三,對於財政拮据的宜蘭縣政府來說,不無小補。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布去年99年度的地方稅收入,原預算數只列了23千多萬元,但因土地交易比縣府預期熱絡,光是土地增值稅就超收約57536萬元,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其他稅目,也因為清查及加強催繳,稅課收入執行績效良好,總計縣庫共超收617百多萬元。


根據了解,這是宜蘭縣政府近二十年來少見的稅收超收,超收金額超過六億元以上,更令宜蘭縣政府驚喜,有官員形容,這是一筆意外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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