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繼承人間對於分割遺產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如何處理才不會影響權利﹝上﹞


大華、大明、大友三兄弟自從父親去世後,為了如何分配遺產大伙吵成一團鬧得很不愉快,轉眼間辦理繼承登記的六個月已快到了,兄弟間因未能達成協議沒有人願意出面辦理,大華為此感到很無奈。聽說逾期申請有處罰的規定,屆時對大家都不好,請問他該怎麼辦呢?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申請人】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法律既然規定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就不動產而言繼承人如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只不過將其公同共有的事實登載於登記簿罷了,而經登記完畢後即已符合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人全體得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是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對於全體繼承人的權益並無影響,亦無以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為必要,因此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即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繼承人間未達成協議或因故未能會同辦理時,仍應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各繼承人間不論是依法定應繼分或是協議分割遺產,其前提是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在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因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協議,或是有部分繼承人因故未能出面會同辦理,以致於有被繼承人已死亡多年而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情形。而繼承登記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應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雖然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但對於繼承人而言也是不小的負擔,又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因此,在辦理繼承登記的期限屆滿前,若繼承人間尚未能達成協議或有部分繼承人未能出面辦理者,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代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為宜,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已無因逾期辦理而被處罰鍰的問題,也無被收歸國有的危險。


文章取自: / 王彥琳代書 【台灣法律網】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土地開發好好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