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面積限制 最大罩門


農村改建方案中的田園社區開發,引發市場房地未來的美好想像,但這個方案有個最大的罩門:土地面積限制。


       目前政府規畫,面積要超過二十五公頃才能申請做田園社區,但以目前建蔽率不超過三成、容積率不超過六成的規定,建商銷售房屋面積是有限的,如以二十五公頃計算,建商最後取得可使用的土地每坪為五萬計算,單單土地成本至少是二十二億元,開發風險又是建商自己承擔。相對地,政府不必出錢,也不必承擔任何風險,但可以平白取得土地開發權利金的四成,撥充農村改建基金。建商推案須自行承擔風險,但要等個五年、十年才能銷售完畢,甚至可能一戶也賣不出去,而政府卻毫無風險等著拿錢。


       農村改建條例案將送立法院審查,二十五公頃的進入障礙頗高,立法委員如果針對「二十五公頃」大做文章,甚至提議降低面積限制,萬一以後放寬為十公頃就可以蓋田園社區,甚至五公頃、一公頃都可以蓋田園社區,到時候對台灣的地貌會產生多大的影響?熟悉此案人士指出,以後如放寬至一公頃就可蓋田園社區,結果會是,全台很可能到處都是田園社區。目前規畫中的田園社區是為台灣中上階層設計的方案,那會不會發生在一堆中下階層所住的難看房舍間,出現零星的美麗田園社區,讓貧富差距的感受更加強烈?


       如農委會陸續釋出大面積農地,這勢必大量供應新的土地供做建築,使整體價格下跌,而擁有房地產的人是最大受害者,政府如何對這些人交代?在一片美好聲音,其實有許多陷阱,值得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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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風潮帶動高齡屋熱賣


    建築業界掀起一波「都市更新瘋」,相對也帶動中古屋市場上「熟齡」屋大熱賣。根據調查,近七年來,台北市屋齡二十年以上的「熟齡」屋,成交比重逐年攀升,從民國九十年的二七%、一路激增到九十四年的近四九%,這一年多以來仍維持在四%以上,顯示在所得成長追不上房價上漲速度下,買方選擇購買屋齡二十年以上中古屋的比重也愈來愈高。


    永慶房仲集團的統計,台北市的房價所得比在九十五年來到最高峰,達到九.四三倍,在購買力下降的情況下,愈來愈多民眾只能選擇購買中古屋,除可自住,未來有機會搭上都市更新的列車,享受更新改建帶來的房價上漲、甚至免費換新屋的機會。


    永慶房屋代銷事業處協理王財旺表示,去年一月行政院通過「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後,即帶動都市更新熱潮,一般民眾如果要購買中古屋自住,又想兼顧未來有更新機會的話,建議是以二、三十年屋齡左右的老房子為主。在高齡屋的標的物選擇上,高容積、現狀使用為低樓層的老舊公寓,則最搶手。


    王財旺表示,老屋與新屋的價差明顯拉大,也是市場轉向高齡屋誘因之一。目前北市各行政區中,萬華區新成屋與二十年以上中古屋,其房價價差最大,平均來看其價差高達七%;其次為大同、信義區,價差分別為五九.四%、五四%。松山、大安區的價差最小,分別為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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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之類別 :


有依土地法分類,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等分類,關於地目土地法提到如下 :


土地法上之分類:


依土地使用方法將土地分為四大類:


建築用地 : 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


直接生產用地 : 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


交通水利用地 : 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


其他土地 : 如沙漠、雪山等。


由於土地之使用情形複雜,未能詳盡列舉,故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至其程序於土地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呈請省地政機關核定施行,並轉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於民國36年通令各縣市政府,就沿用之各種地目,參酌土地法第二條之規定分別歸納為四類如下:


建築地用


  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


          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


          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車站、車庫、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


          之。


  公園用地。


  墳墓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水田用地。


  旱田用地。


  畜牧地。


  林地、林山均屬之。


  魚池。


  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池塘。


  製鹽用地。


交通水利用地


  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


          路均屬之。


  鐵道路線用地。


  埤圳用地。


  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其他用地


  堤防用地。


  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地目等則之設計係於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至今,致使有不少民眾或金融機構現今仍以地目之記載作為土地開發利用、交易或放款的憑據,為宣導我國土地使用管制政策已由過去的「地目等則」作為管制依據,變遷成為以「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作為現行土地規劃利用之合法依據,地政事務所呼籲民眾凡是土地買賣、設定他項權利或開發利用都應詳查該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編定情形,以避免發生交易糾紛或誤觸非都市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而蒙受財產上的損失。


因為地目等則之記載不但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且其性質亦與法定用途(使用分區及編定)重複,為避免民眾、商業團體及其他機關引用此種性質混淆及不正確之土地資料作為土地使用用途之依據,又鑒於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均應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故自 民國8991日 起即針對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全面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分區不符者,除農業區、保護區內「田」、「旱」地目土地外,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乙案。


而現有地籍圖或登記謄本上已記載之地目雖未予刪除,惟亦一律不再辦理釐正,所以現行各地所核發之地籍圖謄本上及登記謄本有地目之記載者,係僅供參考,而非據以認定該土地之合法用途。


自 民國88316日 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詮定不再辦理。內政部已決議採逐步漸進方式朝向廢除地目等則制度,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外,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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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台北縣市 24 處優先推動



      都市更新成為建商取得精華地段的捷徑,內政部營建署昨(廿三)日表示,近期最新劃定台北縣、市共二十四處精華地段,包括:新莊中正路捷運沿線五個場站周邊,以及台北市萬華區、大同區、捷運圓山站,及中山女中周邊等地,列為今年優先推動都市更新單元,將於近期召開投資意向座談會。


      營建署官員表示,由政府主導的都市更新案目標,為三年七處,今年原訂二處,但最新統計,今年決定劃定為優先推動都市更新案,達二十四處,而且均位在升格直轄市的台北縣,與房產地價屢創新高的台北市,日前已由縣市政府與顧問公司簽約,著手先期規劃,並編列相關預算給兩縣市政府進行調查作業,預計近期就會舉辦投資意向座談會。


      台北縣方面,受到升格直轄市帶動房價的利多,優先劃定新莊中正路捷運沿線場站周邊,及工業區附近,包括:三重果菜市場、頭前庄、先嗇宮、溫仔圳、輔大站等地區,都屬人口密集地段。      


      台北市方面,以萬華區、大同區及部份捷運站周邊。萬華區以桂林路、和平西路三段與環河南路二段間,以及仁濟醫院及洛陽停車場附近地區;大同區則是以捷運圓山站周邊為主,捷運忠孝新生站附近,以及中山女中附近的長安東路地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台北市的舊士林市場、歸綏街及北投光明路,都已有民間業者進入整合,以第一銀行轉投資的東亞建經,在北投占地一.三萬平方公尺都更案進度最快,據了解,一銀在光明路鄰近薇閣小學土地,持有六一四三.五平方公尺,佔四六%,其他還有部份機關用地及私有地,目前提出的事業概要計畫已獲准,有助加速都更整合動作。


      官員表示,這二十四處優先推動都更地段,要用什麼開發策略或定位,等投資意向座談會後再進一步確定,相關容積率資料屆時也會一併公布。





專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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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供本府據以審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特訂定「台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土地從其規定辦理。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與接受基地建造執照或都市設計審查應同時提出申請;並依本辦法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課或都市更新發展課提出申請。


前項辦理容積移轉之時程,不計入請領建造執照之辦理時限。


四、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等其他非都市發展用地。


(二)本市細部計畫第一種住宅區(住一)


(三)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寬度未達 十公尺 之土地。


(四)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


(五)未依「臺中市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規定辦理補照的「擅自建造之建築物」


(六)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七)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八)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列為禁限建區域之土地。


五、「台中市建築物補辦建築執照辦法」規定所稱「擅自建造之建築物」,若現況使用容積超出法定容積,得申請辦理容積移轉併同補辦建築執照,其申請容積移轉上限不得超過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但接受基地應提出之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或建築物補強計畫﹐惟建築物補強計畫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完成施作。


「擅自建造之建築物」未列入申請辦理容積移轉併同補辦建築執照之已施作部分,應於核發建築執照前自行拆除。


六、接受基地(不含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依本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獎勵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十之土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得辦理容積移轉。但總增加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八十。


「舊市區細部計畫地區」(本府921230日 府工都字第0920204751號文公布實施)依本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獎勵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四十之土地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得辦理容積移轉。但總增加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五十。


七、接受基地之移入容積超過 三千平方公尺 者,亦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委員會審查通過,方得辦理容積移轉,但得以簡化審議程序辦理。


八、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 二百五十平方公尺 ,且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最小建築面積。


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居住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一百平方公尺 ,以維護居住品質。


九、送出基地得申請容積移轉之優先次序如後:


(一)自本要點公布施行日起至第三年以內:


1、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土地。


2、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土地,其劃設年限已逾十五年以上者。


3、   都市計畫書已有規定或配合本府政策經公告指定者。


(二)自本要點公布施行日第四年起: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各款土地。


十、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附書表、文件如後,並備齊乙式二份,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


(一)台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三)接受基地所有權人委託書。


(四)台中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計算表。


(五)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現場照片、都市計畫位置圖、鑑界成果圖及鑑界土地面積符合公差範圍相關證明。


(七)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八)接受基地之建築線指示(定)圖 (或免指示建築線圖位置標示) 及都市計畫位置圖。


(九)其它證明文件。


本府都市發展局得依實際作業需求,修改或調整前項各書表、文件之格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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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


一、本審查許可條件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申請辦理容積移轉案件,除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各該都市計畫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保存價值之建築,係指下列各款建築:


(一)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保存區及登錄之歷史建築。


(二)經本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認定有保存價值並經本府公告之建築。


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指經本市都市計畫劃定之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停車場用地、綠地、廣場用地、計畫道路等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為限。


五、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坵型應完整方正,多人持分之土地若僅部份持分人同意辦理容積移轉,須符合同意移轉之持分土地容積移轉贈與登記為公有後,公有土地持分達總持分土地2/3(含)以上。


已開闢使用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六、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河川區、風景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


(二)基地未臨接寬度達七.二公尺之計畫道路。


(三)位於山坡地之土地


(四)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地區之土地。


七、接受基地於依法申請建築時,除容積率管制事項外,仍應符合其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法規之規定。


八、送出基地之容積移轉與接受基地之都市設計審議案應同時提出申請。


九、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應依送出基地之類別提送審議程序:


(一)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及古蹟、保存區及歷史建築物所定著之私有土地應先提送新竹市古蹟與歷史建築物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


(二)作為公共空間使用之可建築土地及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提送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許可容積移轉後,應即將相關資料送由建管單位實施建築管理,送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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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標準


1     本標準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容積移轉之許可審查,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都市計畫未有規定者依本標準辦理。已依都市計畫規定、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其他法令申請容積移轉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3     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受理單位為本府工務旅遊局。為審查容積移轉,本府得依規費法規定收取審查規費,其收費辦法另定之。


4     接受基地面積不得小於 三百平方公尺 ,且應面臨 八公尺 以上計畫道路,臨接道路面寬不得少於 十公尺 ,並不得位於下列土地:


一、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行水區 (或河川區) 或其他非都市計畫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毗鄰名勝、古蹟或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土地。


三、山坡地範圍之土地。


四、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5     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6     容積之移轉,應由接受基地所有權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四、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五、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六、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圖謄本。


七、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或公共設施用地) 證明書。


八、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都市計畫套繪圖 (依所在都市計畫圖比例尺為準)


九、送出基地及接受基地之地籍套繪圖 (依所附地籍圖比例尺為準)


十、接受基地周邊 一百公尺 內土地使用現況實測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 1/500) ,並就環境現況 (含土地使用、公共設施、交通、景觀等項目)提出檢討分析。


十一、接受基地可申請其他容積獎勵之容積總量檢討分析。


十二、其他經受理單位審查認必要之文件。


7     受理單位於接獲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即辦理書面審查,不合本辦法及本標準規定者,駁回其申請。但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8     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受理單位應就有關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提請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送出基地容積移轉,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由本府發給許可。


9     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認有影響環境品質之虞者,得酌予減少。


10   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送出基地容積移轉,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於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辦畢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定事項後,由本府發給許可。


1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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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審查要點( 95/05/05修正版)



 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41219日第14屆第29次會議審議通過桃園縣政府民國95110日府城鄉字第09500065291號令發布實施桃園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民國95330日第15屆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桃園縣政府民國9555日府城鄉字第095012235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供本府據以審查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得申請容積移轉或各該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者得從其規定。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有保存價值之建築,係指下列各款建築:


(一)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古蹟及登錄之歷史建築。


(二)經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認定有保存價值並經本府公告之建築。


四、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發展用地之土地。


(二)基地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之土地。


(三)臨接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土地。但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位於山坡地之土地。


(五)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六)依本縣都市計畫規定或原擬定機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七)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並由本府公告禁止容積移轉之土地。


五、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三百平方公尺,且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最小建築面積。


六、接受基地依本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增加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八十之土地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


七、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八、申請容積移轉案件應附書表、文件如後,並備齊乙式二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桃園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申請書。


(二)送出基地所有權人及權利關係人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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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使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申請容積移轉、獎勵之地區得從其規定。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土地,不得同時適用本辦法。


三、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河川區及其他非屬都市計 畫發展區之土地。


(二)面臨道路寬度未達 八公尺 ,或連接道路面寬未達 八公尺 之土地。


(三)毗鄰古蹟之土地。但經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四)位於山坡地之土地。但移入容積未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十者,不在此限。


(五)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六)位於未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之土地。


(七)依本縣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容積移轉、獎勵地區之土地。


四、依本辦法、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總獎勵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八十之土地應經本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但總獎勵容積,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一百。


五、接受基地之面積,應超過 三百平方公尺 。但都市計畫訂有最小建築面積限制者,從其規定。


接受基地與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巳取得建造執照之他筆土地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申請容積移轉者,其面積不受前項限制。


六、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指下列各款土地:


(一)距捷運車站用地、特等火車站、一等火車站或二等火車站五百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二)距三等火車站或簡易火車站三百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七、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


八、送出基地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土地者,其容積移轉與接受基地建造執照應同時提出申請。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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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房市 兵家必爭之地 中正藝文特區


近三、四年來,桃園市拜多項公共工程建設,如青埔高鐵站、機場捷運、快速道路及二高內環線等利多刺激,尤其是2003年中正路到南竹路貫通之後,使得中正特區價格蒸蒸日上。

中正特區又稱為中正藝文特區,全名為「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多功能藝文園區)特定區」,這塊位於桃園市中正路、新埔六街、南平路、大興西路間,佔地16.15公頃的「多功能藝文中心」,堪稱是桃園未來最有潛力的區域,又有「桃園市的信義計畫區」之稱。

中正特區是桃園挹注最多公共建設資源的地方,從中正路與南崁南竹路的打通工程,及南竹路連接台四線、直通中正機場路段工程,將使中正特區和中正國際機場連成帶狀的發展,將成為國際機場的重要腹地。

另外,富國路高架道路陸續完成,讓中正特區可以直通機場、中壢,而且高鐵青埔站通車後,都直接、間接提升中正特區的房價。中正特區是桃園市積極發展的區域,加上中悅系列的豪宅進駐,使得該區高拉桃園市的房價紀錄。

中正特區未來要規劃成藝文及商業中心,豪宅的成交價格落在每坪19萬元到23萬元,但是一般建案的新成屋成交價則落在每坪13萬元至18萬元;中古屋成交價在9萬元到12萬元間,另外,中正特區高樓住宅居多,稀有的透天別墅,就成為市場火紅的產品。

特區內的大坪數透天別墅總價至少1500萬元,頂級透天別墅,一戶要價3000萬元以上,在同德五街的別墅,因為屬於該區稀有產品,加上桃園人喜歡透天厝,即使價格要二、三千萬元,也賣得非常好。

回顧十三年前,中正藝文特區炒作到 一坪17萬元,是當年的新天價,不過也僅止於炒作,之後回跌;近二、三年中正特區已完成土地分配,麥當勞、台中新天地也進軍此區,另外ING安泰人壽買下的敏盛醫院,及外資Fridays餐飲集團也紛紛進駐中正特區,這些投資都是看得見的,連外資都青睞台北市以外的桃園市大樓,所以中正特區後市長期看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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