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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土地登記簿上之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所得,無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其他所得2千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與案外人乙君共同出資購買土地,囿於當時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乃將其所有部分信託登記予乙君,系爭土地實際上係其與乙君共有,土地共有人出售其所有部分,與單獨所有人出售土地並無二致,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縱渠等內部關係與委任契約類同,甲君仍非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僅取得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而已,故甲君本於契約關係得對乙君終止契約返還土地之債權請求權,因該「債權請求權」之標的物已經出售予第三人而無法實現,甲君因而取得之代替利益,其性質核屬債權之實現,並非因出售土地直接取得之對價,揆諸法律規定及說明,並無免納所得稅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科長
06-2298097
彙總編號:99121803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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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與其他繼承人應納其父遺產稅額超過三十萬元,其確有繳納現金之困難,但僅能取得部分繼承人之同意,是否可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民法的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一般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該取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在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中亦明定,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者,應檢送經繼承人全體簽章出具之抵繳遺產稅同意書,始得憑以辦理實物抵稅之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


 但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抵繳,是否即無法辦理抵繳?該局補充說明,納稅人雖然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依據財政部的解釋,如果有過半數繼承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以遺產土地抵繳,即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也是可以受理抵繳。按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的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應有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才可以處分。所以,繼承人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雖未得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但有取得過半數之繼承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簽章出具同意書,能順利辦理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即可予以受理。


 舉例來說,繼承人如有子三人、女二人,如申請以遺產土地抵繳遺產稅,僅由兒子三人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而未得另二名女兒之簽章同意,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因過半數,即與規定相符,可予受理抵繳。又如繼承人有子、女各二人,僅由兒子簽章出具抵繳遺產稅同意書,而未得另二名女兒之簽章同意,其同意抵繳之繼承人未過半數,抵稅實物無法順利辦妥繼承及移轉國有登記,與規定不合,即不予受理抵繳。


 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實物抵繳如果還有其他疑問,可就近向當地國稅分局、稽徵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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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有三七五租約的土地,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被繼承人所遺三七五租約土地,申報遺產時,遺產價值如何計算?


該分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於死亡時如訂有三七五租約,其土地價值之計算,按公告現值核減三分之一。也就是按公告現值的三分之二計算遺產價值,申報時應提示土地登記謄本供核;三七五租約之耕地,所有權人於89128以後死亡者,繼承人如已取具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使用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免課徵遺產稅。


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分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姓名:劉雪美電話:(042529104013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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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民地,小心,被拆屋還地?
【新聞】位在一二八號縣道旁的高埔社區活動中心,佔地約三十多坪,三十多年前由三名地方熱心人士提供土地興建,地上物為鄉公所所有,但因口頭約定無償提供使用,土地未登記在鄉公所名下。其中一名地主後代質疑公所佔用民地,堅持要求公所拆屋還地,而引發爭議,後來並提出民事訴訟。西湖鄉公所說,高埔社區活動中心為民國六十五年建造的加強磚造房屋,因未達三十五年的使用年限,尚未核准改建。鄉公所說,這棟建築為七十三年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前所建,無使用及建築執照,以致土地問題未移轉為鄉公所財產,而發包的原始公文檔案也因文件發霉腐蝕無可辨認。因無法舉證擁有土地所有權,苗栗地方法院判決西湖鄉公所敗訴,須拆屋還地 (自由時報991119報導:西湖公所被判拆屋還地》高埔活動中心將遷建)。


【疑義】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範圍之內,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分別為民法第767條定有明文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64 號解釋解釋文所揭示,是要防止超過二十年的房子被拆屋還地,自是舉證有合法占有權源,例如時效取得地上權(96年台上字第2303號民事判決參照)、推定租賃(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51號民事判決參照)、使用借貸(96年台上字第1526號、98年度台上字第1319號民事判決參照)、租賃或有同意使用之無名契約等(土地使用同意書;86年台上字第1090號民事判決參照),至於個案則須依全部事實判斷之。


本案事實上,就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屬西湖鄉公所所有,並未有爭議,惟本案係屬無權占有、拆屋還地案件,與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之所有權歸屬無涉,西湖鄉公所應舉證有何種合法占有權源,始得避免拆屋還地。


然西湖鄉公所僅舉證高埔社區活動中心此建物屬西湖鄉公所所有,但就其占有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要件及其間有無使用借貸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敗訴,自不意外。


另報導中「因口頭約定無償提供使用」,土地未登記在鄉公所名下,應屬當然,蓋所謂無償使用,僅為土地供西湖鄉公所無償使用而已,並非買賣或徵收或贈與等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或信託登記之情形,所以,縱有此使用借貸或類似使用借貸契約之存在,該土地也非登記在鄉公所名下。


文章取自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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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升格改門牌,大家一起來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李乾龍表示,自去(99)1225改制為新北市後,為便利民眾通訊及尋友覓址所需,已由本市各區公所協助各戶政事務所排定期程,派員下里進行門牌之「區」字黏貼服務,即在各住戶門牌之「鄉、鎮、市」黏上「區」字貼紙,並已於本(100)1月中旬按預定期程完成。
李乾龍局長也提醒市民,因近日天候不佳,且連日陰雨,可能會影響黏貼後的效果,如發現已黏貼之區字貼紙有剝落之情形,可就近向各戶政事務所領取並自行黏貼,也可通知戶政事務所派員到府服務。另外,有部分門牌因遭信箱、管線等外物遮蓋,或因集合住宅、圍籬及柵欄阻隔等無法黏貼之情形,所以請市民們在逛街、外出旅遊或上班途中,倘看到仍有「鄉、鎮、市」的門牌尚未處理,除了和各戶政事務所連繫外,亦可向市府民政局反映,市府民政局團隊將會立即回應並派員處理。
有部分住戶可能為了整體房屋美觀或業務通訊需要,自行製作與現行格式不一樣的門牌,新北市政府民政局長李乾龍表示市府會予以尊重,但也呼籲市民一起為升格而努力,將「鄉、鎮、市」改成「區」,給新北市一個全新的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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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人士教你和窮忙說再見!高效率的時間管理術


時間就是金錢。
聽起來是老生常談,但每天都被工作追得團團轉的人,
真的很好奇:每個人一樣都是一天24小時,

為什麼有些人就是能完成這麼多事,而且做得有聲有色?

《今周刊》採訪了五位善於管理時間的成功人士,

他們都有不同的管理哲學,各有巧妙不同。
時間管理沒有標準答案。



為了每天不再精神不濟又有做不完的事,不妨參考他們的作法,

從新的一年開始,嘗試摸索出專屬於自己的一套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你的時間依舊是24小時,但是人生卻充實許多。採訪時間一到,只見美商怡佳執行董事總經理陸瑜民踩著三吋高跟鞋,身段輕盈地像踩著節奏一般迎面走來。優雅的外表與肢體動作,似乎不太適合用「女強人」三個字來形容她,但她卻是在台灣一手掌握九大美妝品牌、擁有一千名員工,更在去年創下五十億元業績的外商企業負責人。


晨間運動,保持最佳狀態


在凡事講求「美」的時尚產業裡,維持姣好的身形與外貌,幾乎就像是堅守「工作職責」一樣重要。陸瑜民自然也不例外,在二十五年的職業生涯裡,不間斷地運動成為她維持身材穠纖合度的妙方。每天清晨六時起床,用完早餐、送女兒出門上學之後,就是她極為重視的晨間運動時間。


無論寒流侵襲,還是颳風下雨的天氣,每到七點陸瑜民就會換上運動服裝、戴上耳機,沿著住家附近路線,開始一小時的快走運動。她說,早晨是她一日之中最喜愛的時刻,就連偶爾偷懶一下都捨不得!所以即使下著雨,也要撐著傘進行走路運動,享受難得的獨處時光;到了周末假日,她更是要「放肆」地走上二小時才甘心。


對於忙碌的上班族,特別又是身負重擔的高階經理人來說,能夠長年維持同一時間的生活習慣,簡直是一大奢侈。陸瑜民同時身兼母親、主管與員工等各種角色,還想有條不紊地享受生活,只有善加規畫個人與「時間」的關係,再簡單點說,要能主動地掌控時間。


「坦白說,我的行程安排看起來,恐怕只能用『很無聊』來形容!」但陸瑜民口中說的無聊,其實根本就是排得毫無空隙、超過二個星期的時程表。許多大型會議與重要活動的日期,甚至還以「一季」為單位,早在翻過好幾頁的行事曆之後畫上記號。


提前計畫,才有多餘時間應變


雖然行程滿到幾乎沒有喘息空間,但是仔細一看卻有好似無聊、但又頗為重要的規律性:起床、工作、運動、就寢,每天都在固定時間、做固定的事;在同一時段認真工作,也在同一時段盡情享樂。


「現在的社會,有誰不忙呢?所以一定要懂得取捨,該努力就努力,該放鬆就放鬆。」陸瑜民的時間管理觀念,就是要完全主導生活的步調,既不會因忙碌而失去生活的品質,也不會成為被時間掌控的奴隸。


提前控管時間、安排計畫,還可提高為自己「加分」的機會。從北一女中到政大新聞系,都可說是父母、老師眼裡的高材生,陸瑜民從小就很重視時間管理。「在讀書時,我永遠是放第一本作業在老師桌上的學生。」不僅如此,每次準備考試,陸瑜民也很少臨時「抱佛腳」,總在考試四、五天前就將考題完整複習一遍,幾乎成了同學之中的異類。


現在,她則要求自己與同仁,在公司個別的專案截止日期前十天,就要完成所有的企畫內容。若是遇上大型活動,更要在一個月前做好準備、開始進行預演「對我來說,完成一件事不過只有七十分,預留時間才能向上加分。」


另外,她認為時間安排絕對必須有優先順序。「每天的工作一定無法全部做完,」但只要上班前先看過一遍行程,特別是針對長期的企畫案,「立刻就會知道哪些事情當天必須收尾。」接著,就要鎖定這些重點事項進行處理。「與其做了五十件事都看不出成果,不如把五件事做到令人刮目相看。」


對於大大小小的內外會議行程,或是各種活動邀約,陸瑜民也是盡量能少就少,精簡為要。除非真有必要,否則除了固定周會、月會以及主管會議,陸瑜民認為,「並不需要綁住彼此時間,而要試著放手、相信員工。」


在績效導向的外商企業文化之下,她也採用十足的美式作風,充分授權給各部門主管。這麼一來,也給自己更多時間與空間,執行更為重要的決策。


陸瑜民強調,做好時間管理有個要點,那就是要「充分了解自己」。尤其是身為專業經理人,又要具有很高的抗壓性。像她正是時間掌控得當,幾乎從來沒有失眠問題,只要累積睡足五個小時就能再度展開新的一天。「找到適合自己的生活節奏,就能享有舒適自在的身心!」


文章取自今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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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應取具及保存相關交易資料,以便作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證明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如果原是出價取得者,應以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原是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則以房屋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該房屋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包括被法院拍賣、以低價屋交換高價房屋),應就出售房屋交易所得部分併入綜合所得稅內申報。申報時應檢附買進及賣出該房屋之買賣契約書(私契)、收付價款之紀錄證明、購屋使用前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仲介費、代書費、規費等)、裝潢或修繕費及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等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惟房屋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借款利息等均屬房屋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即得依財政部規定之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指出,房屋買賣之原始資料,包括買賣私契、資金收付流程、貸款資料及相關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一定要取具及保存,一旦房屋虧本出售或沒賺錢時,可作為舉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民眾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彭明珊,電話:04-230511118222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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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合併資料更新完成


2010/12/25起台灣多了台中市、台南市、新北市三個升格直轄市、合併後的高雄市、與台北市共五個直轄市,在縣市合併升格的當天,自然環境分組空間倉儲系統就已經同步完成了地圖的更新,讓所有使用者可以馬上看到最新的行政區地圖。但是,空間資訊系統並不是看看地圖就足夠了吧?自然環境空間倉儲最強大的功能,包括所有的空間分析(點、線、面)、地圖畫家、行政區定位、道路定位、即時氣象觀測資訊(外部連結)等等,全部都與行政區有關,可以說牽一髮動全身呀!歷經一個月的苦戰,終於完成了整個系統的調整,所有與行政區相關的資料皆完成更新,包括各項定位、分析、對外的連結等,工作量比預期得大,但是仍然準時完成,已經正式上線服務。快速定位與空間查詢行政區調整完成!單點查詢行政區調整完成!地圖畫家行政區調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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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抵繳並經辦妥國有登記者,無法申請退還,惟尚未辦妥國有登記者,可准予回復以現金繳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土地抵繳遺產稅,如經核准並已辦妥國有登記,除發生不可歸責於表意人之原意思表示錯誤情形外,該抵繳土地不可再行退還;如尚未辦妥國有登記,則可准予回復並改以現金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經核准後,實物抵繳契約即已成立,抵繳土地經辦妥國有登記,抵繳程序已完竣,抵繳土地原則不可退還,除有財政部85723台財稅第850326886號函釋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可適用民法第88條有關意思表示錯誤撤銷之規定。」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尚未辦妥登記之抵繳土地者,因屬納稅義務人尚未履行與稽徵機關所定抵繳契約,除可准予退還原抵繳土地,而改以現金繳納外,因納稅義務人相對已獲取遲延繳稅之利益,所以尚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5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期間自申請抵繳時繳納通知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請回復以現金繳納之日止。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A君申請以繼承財產中甲、乙、丙等3筆土地抵繳遺產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准在案,其中甲地及乙地業經辦妥國有登記,A君才申請全數改以現金繳納,該案並無意思表示錯誤之情形,已辦妥國有登記之甲地及乙地不予退還;另尚未辦妥國有登記之丙地,可准予回復以現金繳納,惟回復以現金繳納之稅額,應自申請抵繳時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申請回復以現金繳納之日止,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
聯絡人:徵收科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
2006)
發布單位:徵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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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農地贈與子女不一定免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贈與自己名下之農地予子女,是可以免納贈與稅,但如係向他人購買農地,而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者,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不能享受農地免稅優惠。
該局日前審查某甲贈與稅申報案時,某甲主張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檢附農政單位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俾辦理產權移轉登記。經國稅局查明,系爭土地為某甲出資為子女所購置,雖系爭土地為農業用地,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前段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其贈與標的為「農業用地」,即贈與人將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時,始有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全數免予計入之適用。而父母向他人購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直接登記在子女名下,則贈與標的為「資金」,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所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應課徵贈與稅。本件某甲雖取具相關農地之農業使用證明書,惟因其非土地所有權人將農地直接移轉贈與子女,其贈與之標的,為購買該筆農地之「資金」,並非該筆「農地」,與上揭法條之規定不符,案經核課贈與總額為47,678,500元,贈與淨額為45,478,500元,應納稅額為4,547,850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贈與農地予其子女,並享有上述法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稅捐優惠,其應於購買農地時,將土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後,再以「農地」贈與之方式,移轉予其子女,即可享有免稅優惠,惟須受5年列管繼續作農業使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曾科長06-2223111-8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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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工程穿越私有土地註記於土地登記簿之補償標準


()依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捷運工程穿越私有土地應就取得地上權、或註記土地登記簿等2種方式當中依使用之必要性,及選擇對所有權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損害最少之方法辦理並給予相當之補償。
(
)如採潛盾鑽掘施工方式者,因無取得地上權之必要,故以註記於土地登記簿方式辦理,其補償係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011條規定,計算公式如下:註記補償費=公告土地現值 X 穿越面積 X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 X 50%(政府未取得地上權),並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加發之(目前台北市為加二成,台北縣為加四成)。舉例:穿越台北縣轄區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00,000元,穿越面積為100㎡,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穿越深度為地下12公尺時,其補償費為100,000/ X 100 X 50% X 50% X 140% =3,500,000元。
(
)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下:
捷運工程構造物之上緣距地表之深度與地上權補償率
0
公尺以上-未滿13公尺 50
13
公尺-未滿16公尺 40
16
公尺-未滿20公尺 30
20
公尺-未滿24公尺 20
24
公尺-未滿28公尺 10
28
公尺以上 5
註:穿越註記土地補償率為地上權補償率之50%
(
)
另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註記之土地於捷運工程進行穿越時仍存在並定著於土地有牆壁及頂蓋之合法建物或領有建照執照施工中建築物,依下列基準計算補償:

1.
穿越地下深度未滿13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90%之補償。
2.
穿越地下深度13公尺至未滿24公尺者,發給建築物造價65%之補償。
3.
穿越地下深度達24公尺以上者,發給建築物造價40%之補償。
前項建築物造價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所訂之建築物造價標準計算之。建築物同一戶被穿越所剩餘之樓地板面積未達該戶面積1/3,或面積達1/3而在30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併入計算補償,補償之面積依捷運工程細部設計圖量取及現場核對計算之。
(
)註記補償費歸戶後如低於1,000元者,以1,000元計算補償。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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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於法院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應併計遺產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土地被政府徵收,迄死亡時尚未領取提存於地方法院提存所之徵收補償地價,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如其繼承人未辦妥繼承登記即死亡,該項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雖名義上仍為被繼承人所有,惟依民法規定,該提存於法院之補償地價,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即屬於其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該應繼承部分之補償地價已屬其繼承人財產,仍應於繼承人死亡時列入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甲君生前所有臺北市數筆土地,因對徵收補償事項有異議, 拒絕領取約3千餘萬元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經土地所轄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237條規定,將徵收補償地價3千餘萬元提存於法院,甲君迄死亡時仍未前往法院領取,其繼承人疏忽漏報此項財產,經查獲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及罰鍰,嗣後甲君繼承人之一乙君又死亡,乙君之繼承人仍未申報乙君再轉繼承之該項財產,惟因乙君死亡之時間距甲君死亡之時間不滿5年,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不計入遺產,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人應注意被繼承人財產變動情形,如有上述情形,先行瞭解應否申報遺產稅,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

發布單位:審查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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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應如何申報遺產課稅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內核課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為準。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高爾夫球會員證,繼承人可參考被繼承人死亡日該高爾夫會員證參考行情價,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查核遺產稅案件,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死亡,死亡時遺有某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將其列報為遺產,惟該局審核發現,乙君申報該高爾夫俱樂部會員證之遺產價額為92年原始購入金額,與死亡日該高爾夫球會員證參考行情不同,該局依前揭規定改依市場行情價併入遺產總額核課,合計調增遺產總額180餘萬元。 


部分高爾夫俱樂部係採股東制招募會員,股東按公司所訂辦法享有球場使用權,而公司不另發行高爾夫會員證,即會員之資格與股東身分合而為一,其財產價額仍應依死亡日高爾夫會員證參考行情價格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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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張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98年底過世,遺產稅經核定二百餘萬元,其若申請以父親遺產標的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時,是否會受到今年初新修正的抵繳規定影響?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現行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抵繳價值係按公告現值計算,遠高於市價,為遏止有心人士藉低價買進嗣後用以抵繳高額稅款之投機避稅行為,造成稅賦不公,爰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實物抵繳之規範意旨,於9911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業經修正通過,將原准以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稅額之規定,修正為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或受贈財產總額比率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但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兼顧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始持有者之權益,對於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已為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仍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稅額。又本次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條文,係限縮抵繳規定,影響人民權益,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5項立法意旨,前揭施行細則第44條修正生效前發生之繼承案件,應依有利於納稅義務人之該細則修正前規定辦理。


準此,桃園市張先生之案例,因其父親係於去年底過世,屬修法前發生之繼承案件,不受新規定之影響,仍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額抵繳應納之遺產稅款。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何智才 分機: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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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編:繼承順序、應繼分、特留分


繼承之開始,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1147)


遺產繼承人之順序,除配偶外,依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1138)


養子女的權利是否同等於婚生子女,民法第1077條清楚說明了: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於收養關係終止前,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並無繼承權。


實務上常有人提問,不清楚正確的繼承順位,常被此點搞的亂七八糟,正確來說,是被民法第1140條搞混。


代位繼承: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1140)


例:小明是奶奶的內孫,奶奶分別有三子及一女,但小明的父親不幸於意外喪失生命,留下其配偶及二子,小明與弟弟及母親是否能於奶奶去逝時擁有繼承權?


答:民法繼承篇第1140條提及之事項,小明之父於有繼承權前喪失其權利,而其權利則由二子代位繼承。母親非直系血親卑親屬,而是直系姻親卑親屬,所以是無繼承權。(1144)


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平均分配;與父母或兄弟姐妹為二分之一;與祖父母為三分之二;以上若全部份皆無,則由配偶全部繼承。


例:小明之父於意外中喪失生命,留下300萬遺產,配偶與小明及小明的兩個弟弟可各得多少遺產?若只有配偶及父母又可得多少?


答:民法第1144條提到,配偶之應繼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平均分配,配偶應與小明及小明的兩個弟弟平均分配,一人可各得75萬;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順序為父母,配偶可得150萬,父母各可得75萬。


繼承人之特留分,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父母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配偶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與兄弟姊妹為其應繼分之三分之一;與祖父母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1223)


於民法第1187條我們可以知道,特留分是為了預防遺囑人將其全部財產給予指定繼承人。


例:小明之父有財產100萬,去逝前立有遺囑,去逝後律師將其公開,全部財產給予配偶,小明無繼承半毛,小明則可請求多少特留分?


答:依民法1223條規定,小明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其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小明之父留有財產100萬,配偶應將其四分之一返還給小明,小明可得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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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無效 5大行庫新增房貸,飆


工商時報 記者陳美君/台北報導


不畏政府打房,房地產交易持續升溫,中央銀行昨(24)日公布,去年125大銀行新增房貸金額為585.74億元,一舉刷新兩年新高;與前一月相比更增加近80億元。


中央銀行經濟研究處副處長陳一端指出,5大銀行新承做房貸創兩年新高,主要是政府推出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以及公教人員的築巢優利貸專案等優惠房貸,並於去年底開始撥款。


包括台銀、土銀、合庫、一銀和華銀在內的5大銀行,房貸餘額市占率合計近4成,新增房貸金額具代表性,可看出市場資金貸放動向。


新增房貸屢創新高,顯示房地產交投熱絡,是否代表央行打炒房措施的成效不彰,對此陳一端認為,央行去年底已加強房市調控力道,所以需要再多觀察一段時間。


陳一端表示,每年12月常是國人購屋潮,有季節性因素,導致購屋貸款金額續揚,加上政府優惠房貸利率最低僅1.55%,壓低房貸平均利率至1.739%,增加購屋誘因;但若扣除政策因素,房貸平均利率反而較11月小幅反彈。


鑑於去年12月房市交易持續熱絡,央行去年底理監事會決議加重房市調控力道,把納入房貸成數限制的管控區域,從原先的台北市和新北市10個區域,擴大至三峽、林口及淡水;這些區域內的第2戶房貸,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


另外,包括企業法人戶、建商的土建融資,央行也一併納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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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和園產權糾紛,整合路長


(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5日電)台灣豪宅始祖「致和園」地上建物第 1次法拍,由周姓民眾以新台幣7.14億元標得。不過,產權糾紛未解的致和園,基地所有權人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整合之路還很長。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致和園因為地主與建設公司相繼發生問題,成為產權複雜的豪宅,近年來建商都想積極整合,但未成功。今天 1拍的致和園地上建物,吸引 2封標單搶標,最後由周姓民眾以7.14億元得標。


蘇啟榮表示,此次標售的致和園僅地上物 (2樓到6樓、9樓到16樓與13831384建號等共同持分),並沒有土地所有權;由於整合難度頗高,加上標售的樓層,地主還有提起拆屋還地訴訟,產權狀況相當複雜,外界預期順利標脫的機率不大,不過最後由周姓民眾順利得標,法院載明的坪數約1893,另包含57個車位。


蘇啟榮說,仁愛路是傳統豪宅區段,市況看好,也因此讓投資人願意承擔整合風險,一拍就買下致和園的地上物。


他分析,仁愛路近年有兩塊土地標售價格震驚市場,最貴的一塊是仁愛路與臨沂街口角地,每坪成交價格高達 679萬元;且仁愛路上推案銷售狀況相當理想,銷售速度相當快。


另外2010 5月屋齡超過20年的「仁愛百吉」,在法拍市場飆出每坪破百萬元的高價,房價均上看每坪百萬元。以這些行情來看,若致和園產權完整,的確有每坪120萬到150萬元以上的行情。


不過得標人雖然順利取得地上物,但基地所有權人仍可主張優先承買權,致和園整合之路還相當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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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稅下週生效,加徵2~5倍地價稅


獲得行政院同意之後,財政部和內政部這兩天會公告「恢復空地稅」,財政部長李述德說,下週就會生效,各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劃定區域、訂出空地多久必須開發,一旦超過期限不開發,可以自行加徵兩倍到五倍不等的地價稅。


民國七十四年前後,遭逢不景氣,當時行政院暫停空地稅的相關規定,但時空環境已經改變,建商、壽險業、或者大地主囤積土地卻不開發,等房價飆漲再高價賣出,助漲房價進一步飆高。財政部建請行政院廢止相關規定,一旦廢止,等於恢復課徵空地稅,行政院稍早已經點頭,財政部長李述德說,這兩天會銜內政部公告,下週可望生效,法源恢復之後,地價稅屬於地方稅,地方政府可以自行評估是否課徵、以及如何課徵。


「本於地方政府的權責,先就土地的建地面積大小等等,地方政府可以規範,基於自己當地的發展情形,可以劃定一定的區域範圍,哪些地你一定要在多久之內開發,如果不開發,地方政府加徵你兩倍或五倍的地價稅,他可以做行政裁量,然後公告,目的是要push地方的一些建設可以加速開發」


另外,國稅局查緝房市投資客逃漏稅,到五號為止,合計查獲四十八件,補稅三億零一百萬;其中,超過半數、二十九件都是預售屋交易案件,補稅一億六千兩百萬,這當中,交易金額超過五千萬的有十五件,補稅金額一億三千九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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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信託與【房屋稅】----之二:信託不動產有關房屋稅之函令解釋


信託為房屋房屋稅已就原受託人財產強制執行不得再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


法律依據:房屋稅條例第4


新頒/彙編:93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財政部91/06/26 台財稅字第0910454102號函


摘  要:信託為房屋房屋稅已就原受託人財產強制執行不得再以受託人變更為由申請退稅


內  容:0000000將所有之不動產信託移轉與受託人000君,嗣又變更受託人為XX君,該信託房屋九十年房屋稅經就000君存款帳戶予以扣押強制執行後,可否以受託人名義已變更及以變更前之受託人財產為執行標的不符信託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為由,准予退還稅款一案。說明:二、按房屋稅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每年徵收一次,是於法定徵收之時點,如000君符合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之法定構成要件,稽徵機關以之為納稅義務人並對其進行有關之稅款稽徵,乃至強制執行,均屬適法。三、至於信託法第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係規定,對於信託財產,原則上不能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仍可就信託財產為強制執行,且如受託人有變更,債權人仍可依原執行名義,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對該信託財產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本案房屋稅並非以信託之房屋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與信託法上開條文規定無關。四、又信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物支出之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準此,稽徵機關自得以房屋之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至受託人因此而支出之費用,當依信託法規定與信託人或受益人另行處理)。而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物負擔之債務,債權人亦得於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請求新受託人履行。」據上,債權成立後,倘受託人變更,債權人除得繼續向原受託人請求外,亦可選擇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但對新受託人得請求之範圍僅限於該新受託人繼受之信託財產限度內;此係法律對債權人之多重保護,非謂債權人僅得對新受託人求償。是以,本案納稅義務人(即原受託人)主張受託人已變更,應以新受託人為債務人,要求退還所繳稅款,係對法條有所誤解。


(財政部91/06/26 台財稅字第0910454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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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比拋棄繼承重要


最近相驗一個案子,死者被地下錢莊逼上絕路,燒炭自殺身亡,他的遺書上還寫到:「當我離開後,,只須草蓆捲起即可,火化後,骨灰入海,不必供奉,我選擇這條路,才能讓你們好好過日,才不連累你們,不必為我流淚,我沒資格為人父,為人夫,不可原諒的人絕筆。」 但是死者是否知道,他死後債務是由他的太太、兒女,父母,祖父母,甚至是由「兄弟姐妹」來承擔?


最近2年值外勤時,發現案件有增多的趨勢,尤其是自殺案件增加最多,例如最近兩次值外勤,相驗 9件,6件是自殺,尤其是小年夜那天,大家歡欣的要與親人圍爐團聚,單我這一班外勤(本署每天有3班外勤)就報驗7件,4件是自殺, 可見轄區內民眾生活過的很不好!很多人都被銀行、地下錢莊或暴力討債集團逼的走投無路, 但是他們自殺後,發生繼承的效力,往生者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概括承受」,反而讓他們的配偶、兒女、父母或兄弟姐妹等親人,淪落成為暴力討債的對象。


有很多死者生前吸毒或家暴,非但不務正業、積欠大量債務,造成家裡時時有人上門討債,還常常對親人施暴;他死後,家人本來以為『終於解脫了』,沒想到還要概括承受他生前的債務,成為被暴力討債的對象。 尤其是這些人常常會將自己的身分證件或帳戶賣給詐騙集團, 詐騙集團就利用他們的名義辦很多張信用卡後,在短期內一一刷爆、或辦理信用貸款後故意不還 ,而家屬根本不知道有這些事,想說死者生前沒欠人錢,直到23個月後,自己的房子、存款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或有人上門暴力討債時,才知道死者生前有欠人錢,但為時已晚!常常會釀成另一次自殺的原因。
自殺,反而連累家屬!


有的家屬還想到要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但是 拋棄繼承只有對 有去辦理的人產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其他親人)還是要概括承受死者債務。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 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尤其是,有誰會想到自己會因繼承關係而要替不務正業,久不聯絡的兄弟姐妹揹債務,或是嫁出去的女兒要替娘家的兄弟還錢?
有時兒子會以父母之名義向銀行借錢,或讓父母替自己做保,而老一輩的人認為:嫁出去的女人不能繼承娘家的財產,當受到娘家的兄弟寄來拋棄繼承的通知書時,往往以為「我本來就沒有繼承權」,所以不以為意, 沒和娘家的兄弟一樣去辦拋棄繼承,結果就變成兄弟借錢,姐妹扛債的情形 。就像我以前辦過ㄧ個案子,當事人是一個「童養媳」,從3歲被送到養家後,就與本生家沒有聯絡,20歲後就與養家的男丁結婚,本生家的兄弟用爸爸的名義向銀行借錢, 爸爸死後,全部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只有她沒辦,所以債務都由她一個人來擔,她是直到銀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將她名下所有不動產、存款都查封後,才知道要去辦拋棄繼承,但為時已晚!一夕之間,突然負債上千萬,全家財產都沒了,情何以堪,怎會不想自殺!


所以驗屍時,我實在看了很不忍,常常提醒死者家屬: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才不會被死者拖累到,進而造成繼承人自殺的慘劇 !例如不久前,在基隆發生一家六口,有五口在短短的幾個月內,先後跳河自殺。如果在爸爸跟一位兒子跳河時,有人提醒家屬去辦限定繼承,讓家屬僅在死者遺產範圍內承擔債務,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替死者償債, 或許幾個月後,就不會發生媽媽再帶其他兩個兒子跳河自殺的悲劇!尤其是, 人會刻意隱藏外面的負債,怕親人知道,如果不是很確定死者生前沒有欠人錢,且「確定死者的證件從來沒有離開身體過」,去法院辦限定繼承,比較保險。


目前只能這樣驗一個死者,提醒一次,救一家人! 最終能徹底解決問題的方法,還是要立法院趕快修正民法繼承篇,將以「概括繼承」為原則,修正為以「限定繼承」為原則。因此懇請各位立法諸公,儘快修法,以解救苦難蒼生!也請各位選民 ,要求你自己的立委,把這提案當成重要的議題..在此之前,也懇請各位,將這個訊息告知每個往生者的家屬,或許您的一念善心,可以解救一家人,阻止多場自殺悲劇的發生!感恩您!


1.什麼叫做「限定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限定繼承」?如何主張?
2.
什麼叫做「拋棄繼承」?什麼情形下應該主張「拋棄繼承」?如何主張?

三、解說

依民法規定,當發生繼承事件時,遺產上的權利義務,因繼承開始( 被繼承人死亡)就當然移轉給繼承人,繼承人不用做承受的意思表示。不過,這樣一來,如果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債務大於財產時,一律要繼承人承擔,對於繼承人而言,十分不公平,所以,民法設計有「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兩種制度,來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而且繼承人中一人主張「限定繼承」時,其他繼承人也被認為已同樣主張「限定繼承」。

繼承人如果就繼承的遺產要主張「限定繼承」,繼承人需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當法院收到繼承人的呈報後,應依職權,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須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而在此期間內,繼承人不得對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當期限屆滿後,如果債務未超過財產時,繼承人須全額償還債務,如果超過時,繼承人則應按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不過,如果繼承人有隱匿遺產、在遺產清冊為虛偽的記載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則他就會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也就是他不得主張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
「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拋棄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不得只就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部分拋棄,而須就全部的遺產拋棄,此當然包括財產。
繼承人如果想要拋棄繼承權,應該在知道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一經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通知後,溯及至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的效力,也就是不取得被繼承人的權利及財產,也不負擔被繼承人的義務及債務。而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不同的地方,是當繼承人中的一人拋棄時,其效力並不會及於其他繼承人。
四、結論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從因繼承所得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債務,如果有不足,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來償還,如果有剩餘,則歸繼承人。因此,當繼承人如果不了解被繼承人的財產及負債狀況,又不想用自己的財產償還被繼承的債務時,可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包括被繼承人財產及債務的遺產清冊,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呈報,主張「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包括財產及債務)拋棄繼承的權利。 當繼承人已清楚知道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時,或者繼承人根本不想繼承遺產時,繼承人可以在得為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的主張,並書面通知因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人的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黃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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