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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一百年起薪資所得扣繳率,是否已由百分之六降至百分之五


10011日起(1)薪資所得扣繳率由6%降至5%、(2)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未達68501元者,免予扣繳。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所得扣繳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另一種則是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率」扣繳,目前薪資所得扣繳率是6%,自10011日起降至5%,等於受薪階級每月被扣繳的稅款減少,可運用的所得相對增加。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減少退稅件數及金額,降低稽徵成本及依從成本,財政部擬具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修正草案,經行政院99127核定,於991222發布。修正要點如下:


一、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一)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依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修正條文第2)


(二)修正條文第2條,自1001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4)


二、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一)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為5%。(修正條文第5條)


(二)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修正條文第8條)


(三)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8條,自1001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0)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自10011日起,給付薪資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除薪資所得扣繳率(含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降為5%外,另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於每次給付金額未達68501元者,則免予扣繳,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請扣繳單位確實依照規定辦理。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職稱:股長姓名:陳玉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附: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28


附: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13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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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獎勵都更再加碼


【記者呂苡榕綜合報導】都市更新惹民怨,但台北市政府仍加碼獎勵自辦都更。市政府20日表示,100年度編列6百萬元作為協助民間辦理更新事業經費補助,希望誘導民間積極辦理都市更新。


去年度台北市推動「台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擴大協助民間自組更新會辦理都市更新,並於730公告核准補助金額提高為原補助金額之2倍。


只要是自組更新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且取得綠建築標章者,每案經費補助上限最高為530萬元,若更新單元為「完整街廓」或「面積在3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則各階段經費補助上限還可提高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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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獎勵,建商印鈔機


台灣都市建築已趨向極高密度的空間型態,但顯而易見的,我們都市的公共設施卻並未因獎勵容積的制度,而有相對應的增加,反而造成了容積的失控。到底我們的政策出了甚麼問題?是甚麼讓我們的容積獎勵變成空氣,並成為建商免費的「印鈔機」?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容積獎勵背後其實都有蘊涵著照顧公眾的好意,學理上當然不是免費的,而是必須回饋對大眾有益的事項。然而容積獎勵在實際操作的過程,很容易淪為行政上的操弄,抑或成為建商取得狂暴利益的一個窗口。


這些年來,容積獎勵在台灣,常是被當作公共設施建置的萬靈丹,舉凡開放空間、公共停車、環境融合度、創意建築、綠建築等不及備載。但這些看似具公益性的項目,卻在現實操作下,無法發揮其公共的利益。換句話說,容積獎勵所肆放的高額利潤多半被建商或特定的人士取得,而應回饋的設施的落實,不是不符合地區需求,或二次施工加以隔絕、抑或對整體都市並無任何助益。


簡單的舉例說明真實容積獎勵操弄的過程與方法:


一、開放空間容積獎勵:適當開放土地以作為公共使用為開放空間獎勵的依據,惟當建商以此之名取得樓板面積進行販售後,便多以維護住戶安全的名義加以隔絕與阻攔一般民眾使用的權益。因此,開放空間不開放,早就成為「傳統習俗」,對公共來談,開放空間如同虛設。


二、停車獎勵:以台北逐漸邁向以大眾運輸發展城市的發展脈絡下,小型汽車的停車需求其實已不若以往,停車獎勵已漸不符合當代的真實現狀,更甚於捷運車站周邊依舊給予停車獎勵、豪宅地下以機車停車位陳充為獎勵的依據。顯而易見的,停車獎勵早已跳脫出當時立法的用意,變相成為賺取資本的操作手段。


三、綠建築獎勵:綠建築為針對單一建案的設施建設所提出的概念,惟以生態城市觀點來論述都市環境,綠建築其實無法使我們都市的環境產生全面的改善,更甚者綠建築容積獎勵所增加的樓地板面積所生產出的二氧化碳,根本無法折衝更多。


四、環境融合與創意建築獎勵容積:建築的規劃與設計的優劣及都市關係的維持,是做為一個建築師所應必備與考量的,即怎能作為獎勵容積的名目之一?但容積發展迄今,似乎無名不獎、無目不給,容積的膨脹、都市密度持續擴張,但容積獎勵卻無法趕上都市的需求。


台灣的容積獎勵政策,並不是「免費」的贈送容積給特定對象賺取利益,問題的核心是在於我們獎勵容積的項目,無法真實回應當代城市轉型後,社會生活與公共的需要。因此,台灣的容積獎勵政策雖非「免費」,但卻只換回「空氣」,公共設施不是形同虛設,不然就是不符合需求。


容積制度沒有回歸都市計劃總量管控的機制,一直是台灣都市發展最嚴重的問題。容積獎勵成為資本家手腕操弄技巧的競技場域,「會鑽的人就是大贏家」,除了造成獎勵制度的浮濫與公共設施提供的不對等外,都市的真實需求仍然沒有在這制度中被凸顯出來,諸如社會住宅、都市防災等。


因此,我們要求,容積政策應回歸都市計劃做一有效的控管,容積的挪移應更符合都市真實的需要,而並非淪為資本競逐的遊戲之中,讓容積政策更具公益與社會正義。容積獎勵,雖非免費,但是我們要的不是空氣,而是牛肉。


(作者為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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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望2011年房市


2010年台北市、新北市、大台中與大高雄第四季建物買賣移轉交易活絡 買氣可望持續延伸 展望2011年房市---呈現平穩發展看多的局勢


太平洋房屋李珠華副總表示,政府在2010624調升重貼現率半碼0.125%,並針對辦理第二戶房貸者實施信用管制後,2010年台北市與新北市6-8月建物買賣移轉交易量明顯下降,9月以後,買氣逐漸回升,持續至12月愈來愈旺。台北市12月建物買賣移轉棟數比11月成長近23.67%,中山區、南港區、中正區、士林區分別成長57.97%35.79%31.98%31.68%,此現象顯示北市在普遍高房價情勢下,仍呈現M型化購屋趨勢。 新北市12月土地及建物買賣移轉件數比11月成長10.37%,三重蘆洲、板橋土城、汐止金山萬里等區分別成長24.89%13.98%12.70%。此現象顯示捷運通車、房價尚屬低檔;但具增值潛力與位於經濟人潮聚集之市中心處,皆受到購屋者青睞。大高雄12月建物買賣移轉棟數比11月成長近9.06%,但比去年同期成長約18.72%99年比98年全年成長10.94%,顯示大高雄,在四都中房價因屬最低,且在陳市長政見中將大高雄計劃發展為經貿科技大城及擬改善南北發展失衡問題之故,故吸引許多購屋者進場的趨勢愈來愈明顯。另台北市、新北市、大台中與大高雄第四季的建物買賣移轉交易趨線,皆呈現明顯上揚趨勢,整體房市交易後勢看好。但從四都房市交易趨線看來,992月逢過年放假多;天數短與8月逢農曆鬼月,交易量皆明顯下滑,呈現下降趨勢,表示特定季節因素明顯影響到房市交易。


李珠華副總進一步分析指出,展望2011年四都在2010年第四季交易活絡的氣勢帶動下與以下幾項重大利多影響下, 2011年房市將呈現平穩發展看多的局勢:


1.2011年台灣經濟成長率預估為4.5~5%,全球經濟成長率預估為3.4%


2.ECFA效應在201111實際生效實施後,繼續發酵。


3.政府獎勵都更【行政院院會20101125通過「都市更新產業行動計畫」,預計4(100~103)內投入184.6億元,協助2萬戶屋齡逾20年獨棟老舊建物予原容積獎勵重建,若改為綠建築,還享有最高20%的容積獎勵 (此項預估可帶動營建業產值達7兆元以上) 】。


4.加上政府擬開放陸客自由行及五都選舉底定,新任首長政見商機發威,預期將帶來許多建設利多,國民黨執政的政府贏了台北市、新北市、大台中等首長選舉,許多過去大力推動的政策,皆可延續推行。


5.再加上利率仍處低檔(五大銀行1年期平均存款利率為1.19%,購屋貸款利率為1.775%),且基於通膨時代來臨之考量(受到美國二次貨幣寬鬆政策影響),購屋可保值等因素。


6.政府於民國100年總體經濟目標設定為:經濟成長率(GDP4.82%、失業率4.9%、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率不超過2%


以上因素皆對2011年房市發展大大加分,相信2011年房市發展,政府仍應只會針對少部份投資客祭出一些特定管制作為(如央行20101230決議將三峽、林口、淡水納入選擇性信用管制區域,第二屋的貸款成數從7成調至6成,土建融資3大限縮),一般自住型之房屋買賣交易仍將看好,呈現平穩發展看多的局勢。另特定豪宅市場(台北市目前豪宅聚落,包括仁愛敦南忠孝一帶、大安森林公園、信義計畫區及士林天母大直等、大台中7期與大高雄美術館特區等地區),因屬擁有少數優質產品市場,預期2011年仍將成為M型頂端購屋者(本地富豪、華橋與台商等)的最愛。另因 ECFA生效實施,台灣房市進入國際化市場,使得台灣房市之店面、土地與商辦產生許多利多,吸引許多本地法人與外資進場投資,商用不動產行情仍舊看漲。而具有都更主題的老舊公寓,仍將成為市場上獨樹一格的產品,成交行情也看漲。


(太平洋房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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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客補稅,5000萬元以內交易也查


房市價格高漲,市場將矛頭指向投資客,2010年下半年國稅局開始盯上投資客,針對並未誠實納稅的個案,進行補稅的動作。財政部表示,截至10015日止已查獲48件,合計補徵綜合所得稅額3.01億元,其中交易金額5,000萬元以上案件共15件,應補綜合所得稅稅額1.39億元,換算5000萬元以上個案,每件補繳927萬元。



宣導期已過,五千萬個案率先查核


財政部部各地區國稅局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針對預售屋或不動產交易金額較大或交易頻繁者,依交易實價查核結果,財政部指出,各地區國稅局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將持續進行查核。


先前國稅局一再宣導要求預售換約的民眾,要主動的誠實納稅,並且宣導至201111,目前公布最新調查結果,總計已經查獲48件,特別的是,先前媒體報章報導的內容指出,將優先針對總價5000萬元以上的個案,進行查稅,不過此次調查有33件個案,交易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可以看出這次查稅的幅度層面廣大,且可向前追溯5年。


預售換約屬權利買賣交易,查獲漏稅機率高


房仲業者指出,預售換約屬於權利的買賣交易,與成屋交易繳稅的方式有所差異,一般成屋交易若有明顯增值,則屋主不太會選擇以實際買賣價差來報稅,不過預售換約僅能以實際價差扣除費用後報稅,且應有不少換約民眾,沒有報財產交易所得的習慣,不幸被查獲,可能就得補稅。


【網路地產王www.vrhous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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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水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水區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移轉時並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指出,行水區為都市計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所劃定之使用分區,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都市計畫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河道,係指依同法第3條規定合理規劃所設置,且依其第2項規定「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之河道。足見此種河道所使用之土地原非河道,依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至於因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此而依水利法公告之原有行水區土地,雖在都市計畫使用區之範圍,既非依都市計畫法所設置,自不屬上述之公共設施用地。


我們的服務電話鳳山總局:07-7410141、岡山分局:07-6256811、旗山分局:07-6612021


附:
「土地稅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96


資料來源: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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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行政訴訟,承認違章減罰金


財政部賦稅署19日表示,如納稅人因地價稅原適用優惠稅率,但優惠條件消失時未及時向地方稅捐處申報,導致出現逃漏稅款被稅捐處追討稅款案件,即起罰鍰倍數將大幅降低,只要納稅人承認違章,罰鍰最高只罰漏稅額0.52倍,比原來3倍低許多。


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指出,配合土地稅法修正條文,財政部也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稅捐處未來針對地價稅開出的罰鍰,將不再只是漏稅額的3倍,有可能免罰或者罰0.52倍,但前提是納稅人必須承認自身違章,透過罰鍰的調降以減少稅務爭訟案件。


根據新訂的違章罰鍰規定,短逆地價稅額每案每年2.5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2.55萬元之間則罰漏稅額的0.5倍;57.5萬元之間則罰漏稅額的1倍,7.5萬元以上則罰2倍。為了降低稅務爭訟案件,超過5萬元的違章案件,如果納稅人願意承諾不打行政救濟,就可適用低倍數罰鍰倍數,只罰所漏稅額的0.5倍。


洪吉山表示,一般人自用住宅房屋的地價稅,通常所漏稅額都在2.5萬元以下,屬於免罰鍰的稅額範圍,會短漏稅額大部分是工廠或者大型建地案件,而為了讓爭訟案件減少,賦稅署特別放寬半年的輔導期,目前正在打行政訴訟的未確定案件,未來半年間,若納稅人願意承諾違章,將可適用最低罰鍰比例處罰,舉例而言,如果漏稅50萬元,原來罰鍰高達150萬元,漏稅加上罰鍰要繳200萬元,但如果納稅人同意放棄官司,承諾違章補稅加罰鍰將變成75萬元,少125萬元。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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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之所以依法成為繼承人,係因為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是沒有所謂「繼承權」的存在,因此,若有人書立契約書、同意書、切結書之類的文件,聲明放棄將來對某某人之繼承權,這種聲明是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的,或是有人為躲避債務,想預先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將來因繼承所得來之遺產被債權人查封拍賣,這也是天方夜譚,因為法院絕不會准其辦理這樣的手續,究其原因無他,只因為被繼承人尚未死亡,根本就不發生繼承之事實,當然無從辦起。                  


但是一旦被繼承人發生死亡之事實,而開始「繼承」之法律關係時,若明顯發現被繼承人所負之債務遠大於其所留之遺產,此時為了避免因繼承之發生而使自己因為是法定繼承人之身分而突然揹負龐大不可預知之債務,就絕對有必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才能免去繼承債務纏身之後果,惟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法條規定看起來是很明確,但是程序上要如何辦理卻不清楚,真正遇到要辦時該如何去辦,恐怕會是個大問題,所以便以此專篇來介紹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壹、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貳、辦理之程序:


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最好是以存證信函為通知之證明,附例稿如下:


存證信函: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年○○月○○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 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 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書狀:


 民事 聲明拋棄繼承 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住○○縣○○市○○路○○號


          ○○○ 住同右


                 ○○○ 住同右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年○○月○○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據: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     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月     日


                 具狀人:○○○


                     ○○○


                     ○○○


                     


參、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該函之內容略以: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股別:○


受文者:(即聲明人)                  文號:略 


主 旨: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說 明:台端○○年○○月○○日拋棄繼承狀陳稱:於○○年○○月○○日知悉對於


被繼承人○○○(亡)自○○年○○月○○日開始繼承,表示拋棄一節,核與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尚無不合,准予備查。


撰文:莊守禮律師


 


服務項目:專業土地諮詢、重劃土地買賣、道路用地買賣、重劃土地買賣、代書業務處理、容積移轉買賣、日據土地辦理、日據繼承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疑難處理、繼承土地找尋、困難案件處理、土地繼承辦理、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文山老泉里、五股新市鎮、關渡平原、社子島土地、捷運A7站、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新莊塭仔圳、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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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中古屋賣座王,大安區蟬聯


台北市大安區是叫好又叫座的年度賣座冠軍,新北市則由中和稱王,雙雙蟬聯年度中古屋「賣座王」寶座。


信義房屋公布最新統計指出,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表示,這項賣座王的評比指標,包括:撮合速度(流通天數)、該區房屋交易熱絡度(成交件數)、以及市場銷售率(委託成交比)。也反應出該區域的中古屋物件在流通市場上搶手程度。


這項報告也指出,在個別行政區方面,台北市2010年中古屋撮合速度最快的賣座王,南港區奪冠;至於銷售率最高、房子賣最快的行政區,則萬華區稱霸。


新北市方面,泰山是撮合速度最快的地區;三重、新莊與泰山3區,在銷售率方面不分軒輊。


信義房屋萬華店長周彥鋕表示,台北捷運系統萬大線題材持續醱酵,帶動萬華房市的能見度提升,原本基期就偏低、甚至比板橋、中永和便宜的房價,自然吸引不少買方到萬華購屋。


信義房屋新莊店店長李杰峰表示,2010年新莊中古屋市場熱絡,主要是受到預售個案帶動,使得中古屋房價水漲船高。


啟榮指出,台北市房價較高的區域,因屋主對房價的期望值高,使得撮合速度放慢;反觀相對低價的萬華、文山,撮合速度與銷售率反而在均值之上。新北市則以交 通和重大建設題材、相對低價的區域,房市表現相對強勢,但發展成熟與且房價較高的新店、板橋,撮合速度與銷售率也有放慢趨勢。


 ( 轉載自中時電子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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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台北捷運沿線,最高可貸8


距離愈近成數愈高 北市須超過12 新北市15以上


【王柔雅╱台北報導】逐捷運而居已為成大台北人購屋趨勢,由於捷運站周邊具交通動線優勢,加上附近生活機能成熟,若擔保人與擔保品條件優質,有機會貸到較高的成數,國泰世華銀行即推出「大台北捷運沿線」專案,銀行主管表示,捷運周邊住宅鑑價額度通常較高,可貸到不錯成數,建議民眾購屋前可至各銀行多詢問、比較。
大台北捷運沿線住宅申貸技巧


住宅坐落位置:房屋坐落於台北市、新北市捷運站周邊1000公尺內,可向銀行洽談較優惠的房貸貸款
建坪坪數標準:台北市擔保品坪數大於12、新北市擔保品坪數大於15
可貸款成數:視各銀行貸款標準而定,大台北地區捷運周邊住宅貸款成數最高約7~8成;若擔保品所在地段具交通優勢,且擔保人和銀行有良好且長期的合作關係,貸款成數最高甚至可達9
申請優惠貸款秘訣:
擔保品優勢:房屋位於捷運台北車站、忠孝復興站或雙捷運交會站等精華捷運站
擔保人優勢:擔保人任職於上市或上櫃公司、軍公教人員、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保險精算師或百大企業正式員工
註:申貸技巧為市場一般標準,實際申貸狀況,仍須視各銀行規定而定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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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對於分割遺產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如何處理才不會影響權利﹝上﹞


大華、大明、大友三兄弟自從父親去世後,為了如何分配遺產大伙吵成一團鬧得很不愉快,轉眼間辦理繼承登記的六個月已快到了,兄弟間因未能達成協議沒有人願意出面辦理,大華為此感到很無奈。聽說逾期申請有處罰的規定,屆時對大家都不好,請問他該怎麼辦呢?
【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的申請人】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而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而法律既然規定各繼承人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就不動產而言繼承人如欲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亦只不過將其公同共有的事實登載於登記簿罷了,而經登記完畢後即已符合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人全體得再行處分不動產物權。是以,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對於全體繼承人的權益並無影響,亦無以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為必要,因此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即規定,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而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他繼承人。
【繼承人間未達成協議或因故未能會同辦理時,仍應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各繼承人間不論是依法定應繼分或是協議分割遺產,其前提是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在實務上常有繼承人間因意見分歧未能達成協議,或是有部分繼承人因故未能出面會同辦理,以致於有被繼承人已死亡多年而仍未辦理繼承登記的情形。而繼承登記依法應於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應處登記費一倍的罰鍰,雖然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但對於繼承人而言也是不小的負擔,又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的規定,一直未能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亦有被收歸國有的可能。因此,在辦理繼承登記的期限屆滿前,若繼承人間尚未能達成協議或有部分繼承人未能出面辦理者,仍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代位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為宜,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已無因逾期辦理而被處罰鍰的問題,也無被收歸國有的危險。


文章取自: / 王彥琳代書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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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間對於分割遺產無法達成協議時,應如何處理才不會影響權利﹝下﹞


【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得再行協議分割】
如前所述繼承人因繼承開始在未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在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繼承人仍得依據民法第一一六四條的規定,除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繼承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在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後,再由全體繼承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向地政機關申請分割繼承登記。當然只要全體繼承人同意,也可以申請按照法定應繼分辦理分別共有之登記,並不會因已先行辦理公同共有登記而有所差別。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請時,登記費及罰鍰應如何繳納?】

部分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應繳之土地登記規費及罰鍰得准由出面申請的繼承人就其法定應繼分的比例繳納,惟登記機關應於未會同申請登記繼承人的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未繳清登記規費及罰鍰,不得繕發所有權狀﹝內政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八二三五二號函﹞,未會同辦理登記的繼承人,必須至地政機關補繳其應納的土地登記規費及罰? 鴢寣A才可領得所有權狀。
【部分繼承人未能會同申請,又不繳納遺產稅時應如何處理?】

雖然部分繼承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僅一人出面申報遺產稅即視同全體已申報,如經核定有應納的遺產稅額時,亦不須代為繳納全部的稅款,只要經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的滯納金、利息後,為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時,得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不過,該登記為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在全部應納稅款未繳清前,是不得辦理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的不動產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一條之一﹞。

【結論】

在期限屆滿前如仍未達成協議,大華最好出面為全體繼承人的利益,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待辦竣登記後,再與大明及大友繼續協調,待三人達成協議後,訂定書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分割繼承登記。當然,如繼承人間還是無法達成分割遺產的協議時,只能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了。


文章取自:文 / 王彥琳代書 【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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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之課徵,是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或以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為準


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實際取得年度為準,非所得原因之發生年度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個人所得之歸屬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88條規定之意旨,係以收付實現制為原則,亦即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僅以已實現之所得為限,而不問其所得原因是否發生於該年度。


埔里稽徵所指出,查核時偶有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預收次年度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誤認該筆所得應歸屬次年度而漏未申報為實際取得年度之所得,致遭查獲補稅處罰之情事。該所呼籲,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所得實現年度為課徵年度,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因漏報致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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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購法拍屋,11.9年不吃喝


【蔡佩蓉╱台北報導】高房價影響,去年不少民眾轉向法拍市場尋找「好宅」,但根據業者統計,2010年全台法拍屋購屋壓力攀高,想在台北市買1戶法拍屋,須不吃不喝11.9年,新北市需時7.4年,位居第2名,大台中約4年,想在法拍市場撿便宜愈來愈難。


買不起新屋、中古屋,退而求其次買法拍屋,其實也很辛苦。根據寬頻房訊統計,以2010年各地法拍屋平均得標價,除以各地每戶可支配所得,換算出全台各地法拍屋購屋壓力,台北市法拍平均得標價1483萬元,每戶可支配所得124萬元,得知購屋所得比為11.9年,代表北市民眾須不吃不喝11.9年,才能買到1戶法拍屋。


新北排全台第二


居住在台北市,今年27歲,從事業務工作的Jerry表示,前不久內政部統計民眾購買「一般住宅」要耗費11年不吃不喝,現在連「法拍屋」都要11年才買得起,實在嚇死人!
山水資產管理公司執行副總經理丁建生指出,台北市去年釋出法屋物件僅2108件,由於房市火熱,法拍屋資訊愈來愈透明化,民眾雖然想搶便宜買法拍屋,但是拍定價格不一定比市價划算,便宜法拍屋愈來愈難碰到。
新北市法拍屋平均得標價688萬元,每戶可支配所得92萬元,購屋壓力為7.4年,雖然負擔較台北市輕,但是排名全台第2
104
法拍屋網總經理籃茂山表示,新北市熱門地段中永和、三重、蘆洲現在120~30萬元才標得到,不過三峽、淡水、鶯歌地區仍有100萬元以下的中古屋可買。
跨出大台北地區,法拍購屋壓力降低許多,桃園縣平均得標價411萬元、每戶可支配所得94萬元,4.3年即可買房;新竹縣市平均得標價約585萬元,每戶可支配所得約100萬元,即便新竹市、竹北市房價逐步墊高,但該區所得比較高,讓購屋壓力降至5年。


自住客抬升價格


中南部包含台中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法拍屋購屋壓力最低3年、最高不到5年,全台買法拍屋最輕鬆的地區則為屏東縣,僅3.2年,顯示中南部整體房價尚未失控。永慶房仲集團研展室協理黃增福說,過去法拍屋為投資客的最愛,但是現在自住客進場,抬升整體價格,不過中南部平均所得比、就業人口較大台北地區低,不難買到便宜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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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失效?5大銀行新增房貸近80


央行打房,愈打愈旺!上個月,五大銀行的房貸餘額快速累積到五百八十五億多元,創兩年來新高;單月增加將近八十億,創一年來最大增額。


由於新增房貸金額增加,市場互相競爭,五大銀行上個月的新增放款平均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九二,比十一月的一點四三0下降零點零三八個百分點。


這五大銀行指的是台銀、合庫銀、土銀、華銀、以及一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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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熱絡,宜縣庫今年超收逾6


年終結算,宜蘭縣政府今年拜縣境土地交易熱絡之賜,縣庫超收了6億多元,光是土地增值稅的部分,就超收了57千萬元,佔總超收金額比例的九成三,對於財政拮据的宜蘭縣政府來說,不無小補。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公布去年99年度的地方稅收入,原預算數只列了23千多萬元,但因土地交易比縣府預期熱絡,光是土地增值稅就超收約57536萬元,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其他稅目,也因為清查及加強催繳,稅課收入執行績效良好,總計縣庫共超收617百多萬元。


根據了解,這是宜蘭縣政府近二十年來少見的稅收超收,超收金額超過六億元以上,更令宜蘭縣政府驚喜,有官員形容,這是一筆意外之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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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首重地點交通生活機能


(中央社記者林沂鋒台北24日電)有意購屋,住商不動產建議,在房屋的選擇上,要回歸地點、交通方便與生活機能等 3大基本面。另外,長達20年的貸款,在利率方面一定要錙銖必較,並瞭解還款與繳息方式。


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說,何時是房市最佳進場買點,購屋者必須要釐清自己的需求,以及了解自己的財務狀況,進一步評估是否有真正的購屋需求。


徐佳馨建議,若真有購屋需求,在房屋的選擇上,更要回歸地點、交通方便與生活機能等3大基本面,切忌一味迷信重大利多,成為市場的套牢一族。


她說,有意購屋民眾在購屋過程中,應該妥善保留各種單據,不僅可以保障自身權益,更作為報稅的憑證。


對於首次購屋者而言,徐佳馨說,長達20年的貸款,利率差一點就差很多,購屋人如果是公教人員或是百大企業員工,可以善用自己的身分,除了多方比較政府優惠方案與各銀行房貸套餐外,也應該深入瞭解還款與繳息方式,避免出現升息還不出貸款的窘境。


徐佳馨建議,在區位選擇上特別重要,區位不只牽動生活型態,更直接影響房價,選擇交通方便、生活機能強的住宅,不但保值,未來也較具增值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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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繼承人以代筆遺囑申辦分割遺產繼承登記,因繼承人之一未會同辦理滋生疑義


內政部九十三、十一、十九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三○○一六○六四號函


主旨:有關余新味先生代理部分繼承人陳信義先生等二人,以代筆遺囑申辦被繼承人陳葉月娥所有坐落貴市仁愛區海濱段三小段一七七地號及南新段一七四七、一七四八建號分割遺產繼承登記,因繼承人之一未會同辦理滋生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基府地籍貳字第○九三○○九七一九八號函。


 二、案經函准法務部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律決字第○九三○○四○○七四號函略以:


「按『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因在私有財產制度之下,個人對於私有財產,在生前既有自由處分權,則該人於其生前,以遺囑處分財產而使其於死後發生效力,亦應加以承認(參照戴炎輝、戴東雄合著,繼承法,第二四六頁)。本件依來函資料所示,被繼承人代筆遺囑分割遺產之內容,均係繼承人單獨取得某一不動產之全部所有權而無共有之情形,屬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自應從其所定。準此,本件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之適用,故各繼承人得本其全部所有權人之地位單獨申請辦理繼承登記。……」本案遺囑分割遺產,如符合一物一權之原則(即繼承人單獨取得被繼承人某一不動產之全部所有權而無共有之情形),得由部分繼承人持憑被繼承人之遺囑,單獨就其取得之遺產部分申請繼承登記,而無須全體繼承人會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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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徵空地稅,壽險業叫苦


中國時報【陳宥臻、林上祚/台北報導】


經建會副主委黃萬翔昨天在一場抑制房價研討會表示,最近政府討論恢復課徵空地稅,空地稅是調節土地供需方式,若課徵空地稅,就會使養地的建商,釋出部分土地,就能提高土地供給,進而平穩房價。所以「空地稅是促進供給,作為調和房價的方式」。


此外,台北市財政局長邱大展則說,目前清查台北市公有地有200300公頃,可供再利用,未來可考慮興建國民住宅,以合理價位出租,讓負擔不起房價民眾,可以住在市中心。


邱大展則指出,少子化趨勢,不少學校的學生驟降,這些學校土地都可再利用,再者,政府也會規劃只租不賣國民住宅,以合理價格,幫助弱勢族群租屋。


邱大展舉例說,老松國小全盛時期的學生有一萬多名,現在只剩600多個;台北市著名商業職業學校,學生從4000名變成180個,新興國中的學生也從4000個變成400個。這些都是少子化證明,光是台北地區學校,多出來的土地估計就有數 十公頃 可以再規劃利用。


金管會昨日邀集壽險業與學者專家,就「不動產投資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進行討論,壽險業主張,不動產投資獲利有助於改善壽險負利差問題,認為金管會不該再作限制,金管會會後僅發布聲明稿,強調該項規定實施已近2年,將依據各界意見,修正素地開發時程等規範。


保險局長黃天牧表示,目前保險業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占資金比例僅約45%,還在溝通階段,暫時無法說明具體內容,但有業者對新規定是否溯及既往表達意見,金管會將彙整業者意見,不排除再邀業者溝通,待明確規劃後再呈報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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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欠稅清理徵起欠稅額207,655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為維護租稅公平,除積極加強各地方稅開徵送達及稅籍清查作業外,對於欠稅清理更是不遺餘力,在全處共同努力積極清理下,截至99年度12月底,計徵起舊欠金額207,655萬元,達成全年預定目標18億元的115.4%,與98年同期徵起金額186,953萬元比較,增加2702萬餘元,成長11.1%,成績亮麗!


該處進一步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充裕庫收,該處每年均訂定清理欠稅計畫,為積極、有效清理欠稅,並於4月及9月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大批催繳工作,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號(統一編號)歸戶,彙集各年度欠繳地方稅資料,列印繳款書雙掛號辦理送達,有效提升送達率及徵起率。另外,該處不定期拜會轄屬各行政執行處就移送案件加強溝通協調,並派駐專責人員與行政執行處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共同合作提升欠稅清理績效,維護租稅公平。


該處更呼籲民眾如有住、居所變更之情形,可以主動洽稅捐機關辦理變更繳款書通訊地址,避免因漏未收到繳款書而欠繳稅款;民眾收到繳款書一定要如期繳納,如有疑問可依繳款書上聯絡電話洽詢承辦人員,如果逾期未繳納,該處將依法將案件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屆時不僅需就欠稅加徵滯納金及繳納執行費用外,行政執行處更會採取對欠稅人存款、薪資扣押等方式強制執行,甚至被限制出境,為自身權益著想,請民眾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稿 人:法務科     陳世榮  電話:8952-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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